公司公告☆ ◇300847 中船汉光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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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7:44│中船汉光(300847):海通证券关于中船汉光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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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300847):海通证券关于中船汉光2023年度定期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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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7:44│中船汉光(300847):海通证券关于中船汉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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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6 号)批
复,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34万股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9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2,419,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9,057
,235.8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3,362,364.16 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
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汤健、岑平一
联系电话 010-58067900、010-5806780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847.SZ
注册资本 29,601 万元
注册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 12 号、和谐大
街 8 号、尚壁东街 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 12 号、和谐大
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黄立新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王冬雪
联系电话 (0310)80666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6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
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
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
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
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利佳先生因个人原
因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
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
序进行,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汤
健先生接替利佳先生,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工作。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
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 对发行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
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
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
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
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
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余额为 18,312.46 万元。海通证券将继续履
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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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17:43│中船汉光(300847):海通证券关于中船汉光2023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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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中船汉光
保荐代表人姓名:汤健 联系电话:010-58067900
保荐代表人姓名:岑平一 联系电话:010-5806780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2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 年 12 月 19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相
关要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 “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无 无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无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无 无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是 不适用
3、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 是 不适用
重大遗漏的承诺
4、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5、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6、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是 不适用
易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利佳先生因个人原因
离职,无法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
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
行,海通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汤健先生
接替利佳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
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对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发行人或因发行人对保荐机构采取监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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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中船汉光(300847):海通证券关于中船汉光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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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300847):海通证券关于中船汉光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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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中船汉光(300847):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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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4月 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L10046号):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5,416,807.29 元 , 加 上 2023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587,722,309.46元,提取法
定盈余公积金 5,208,949.07元,减去 2023 年度实施分配 2022 年度现金分红派发32,857,110.00 元,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可供股
东分配利润为 645,073,057.68 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30,844,853.01 元。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稳健的经营业绩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并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公司拟
定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拟以公司2023 年 12 月 31日总股本 296,0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29,601,000.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现金分红占公司 202
3 年度实现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比例为 31.02%,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利润分配拟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与健康长远发展,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并将该议案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要求,未损害公司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也符合
公司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故意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
义务。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4.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9/13684546-7359-4455-8f0f-da252006a2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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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中船汉光(300847):关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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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300847):关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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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00:00│中船汉光(300847):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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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300847):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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