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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49(锦盛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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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49 锦盛新材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12 16:53 │锦盛新材(300849):关于对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 │2025-09-12 16:08 │锦盛新材(300849):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8月) │ ├─────────┼──────────────────────────────────────────────┤ │2025-08-25 18:44 │锦盛新材(300849):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 ─────────┬──────────────────────────────────────────────── 2025-09-12 16:53│锦盛新材(300849):关于对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号。 阮荣涛,上市公司董事长。 阮棋江,上市公司总经理。 黄芬,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刘振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段刘滨,上市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 年 12 月 6 日,锦盛新材与浙江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祥建设)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宏祥建设负 责锦盛新材“年产 6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总金额(含税)为 11800 万元。2022 年 12月 22 日,锦盛 新材与宏祥建设签署《合同金额变更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增加至 15000 万元。宏祥建设与锦盛新材签署协议后,与锦盛新材董 事长阮荣涛的侄子阮某炎签署协议,将项目交由阮某炎承包。宏祥建设负责工程安全质量保证及资金进出管理,阮某炎负责具体施工 。 锦盛新材与宏祥建设 2022 年至 2024 年实际发生交易金额分别为 12000 万元、3000 万元、282.59 万元,占 2021 年至 2023 年锦盛新材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7.58%、4.65%、0.45%。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盛新材于 2025 年 4月追认上述与宏祥建设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其中,2022 年交易金额达到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2023 年交易金额达到披露标准,锦盛新材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锦盛新材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8 条第一款和《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第二项的规— 2 — 定。 锦盛新材董事长阮荣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 第 4.2.2 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锦盛新材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4.2.2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锦盛新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2.4 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 3年修订)》第 12.6 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 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财务总监黄芬、董事会秘书刘振毅、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 秘书段刘滨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锦盛新材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月 9日— 4 — http://reportdocs.static.szse.cn/UpFiles/zqjghj/sup_jghj_0001993CF721753FD4D69D1026130E3F.pdf ─────────┬──────────────────────────────────────────────── 2025-09-12 16:08│锦盛新材(300849):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2025〕19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阮荣涛、阮棋江、刘振毅、黄芬、段刘滨: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募集资金未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投资项目区分使用;二是混同管理实控人控制的企业;三是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且未在定期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五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六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阮荣涛、总经理阮棋江、董事会 秘书刘振毅、财务总监黄芬、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段刘滨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我局将依法依规进一 步调查处理。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组织完善内部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募集资金管控,从严 进行关联方识别,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 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 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内部已经做出了深刻检讨并整改,切实 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则制度的学习和理解,从严进行关联方识别,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1fb5ebe7-846f-428a-8c90-dbe43a5e4cd9.PDF ─────────┬──────────────────────────────────────────────── 2025-08-25 18:44│锦盛新材(30084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8月 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年 9月 16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 ”),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6日(星期二)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9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 16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6日上午 9:15—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若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 表决结果为准。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11日(星期四) 7、 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 9号办公楼 1楼会议室 二、 会议审议事项 1、 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公司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的子议案数:(15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9 《关于修订<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2.11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2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 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2.13 《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15 《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调整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及项目延 √ 期的议案》 2、 议案披露情况 上述提案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 特别说明 议案 2需逐项表决,对一级提案投票视为对其下各级子议案表达相同投票意见;议案 1、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 会议登记办法 1、 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12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4:30-17:00。 2、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详见附件三)。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3、 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 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 份证。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信函登记以当地邮 戳日期为准,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 登记地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5、 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振毅 电 话:0575-81275923 传 真:0575-82770999 邮 箱:zhengquanbu@zj-jinsheng.com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沥海街道渔舟路 9号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6、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五、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4e1ba1f1-c0cc-47d8-8846-ab207cbc0077.PDF ─────────┬──────────────────────────────────────────────── 2025-08-25 18:44│锦盛新材(300849):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 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 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及以上时,或者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 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 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 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 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 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 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为准。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 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 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0962a103-8ea4-4392-a691-a302a55e8e02.PDF ─────────┬──────────────────────────────────────────────── 2025-08-25 18:44│锦盛新材(30084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 人员的问责机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 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 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 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 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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