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51 交大思诺 更新日期:2026-06-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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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6:20 │交大思诺(30085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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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6:20 │交大思诺(30085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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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4 │交大思诺(30085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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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4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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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2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
│ │重大资产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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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2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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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2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 │
│ │大资产重组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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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2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
│ │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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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2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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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2 │交大思诺(300851)::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 │第二十一条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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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6:20│交大思诺(30085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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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 6月 1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 3号院 2号楼 4层 408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交大思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交大思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
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
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年 5月 22日召开第十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年 5月 2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
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6月 12日下午 14:00在北京市昌平区回
龙观镇立业路 3号院 2号楼 4层408室召开,由董事长李伟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6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203,436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37.0438%,其中: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006,73
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17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
9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6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
称“中小投资者”)6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232,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69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
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121,83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5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640%;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151,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2%;反对52,8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4%;弃权2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959dab9f-bd8c-458c-8865-4675d45ff6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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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2 16:20│交大思诺(300851):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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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9:
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9:15至2026年6月12日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3号院2号楼4层408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伟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7人,代表股份32,203,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2,006,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1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人,代表股份4,232,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36,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2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196,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63%。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121,8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6%;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40%;弃权 2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51,1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22%;反对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74%;弃权 28,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80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化、宋伟鹏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2/2c267296-c2c2-43b9-8006-49cb190e16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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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4│交大思诺(300851):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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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6 月 12 日 14:00: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月 1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6
月 12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6 月 05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月 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 3号院 2号楼 4层 408 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议案》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
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6 年 6月 9日(星期二),上午 9:00—下午 17:00。2、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登记。
3、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并提交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填写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出席人身份证复印件。(2)
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或证券账户卡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办
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出席人身份证复印件。
4、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1)联系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立业路 3号院 2号楼 4楼董事会秘书办公室(2)联系电话:010-62119891
(3)指定传真:010-62119895
(4)指定邮箱:jdsn@jd-signal.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股东会登记)
5、其他事项:
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的时间为准)。使用传真登记请在
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6/64127835-7c17-4645-84e7-cf4216a1fc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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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5 19:04│交大思诺(30085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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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交大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系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公司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和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公司人
力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等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如下确定: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公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
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公司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
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七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为: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
入(如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公司应当确定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九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对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
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
按月发放。
公司可以结合经营情况、行业特征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递延支付机制,明确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
、递延支付比例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
薪酬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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