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57 协创数据 更新日期:2025-10-08◇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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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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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 │
│ │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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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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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
│ │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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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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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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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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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及《印章管理制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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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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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 │协创数据(300857):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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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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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创数据”或“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协创数据变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述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013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37,243,264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19.30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 718,794,995.20 元,扣除发行费用 9,544,047.10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09,250,948.10 元。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3 月 8日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华兴验字[2023]22012360050 号)。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拟 达到预定可 已投入募 投资进
号 诺投资总额 投入募集 使用状态日 集资金金 度(%)
资金金额 期 额
1 安徽协创物联网智 20,544.50 28,144.35 2025年 3月 28,610.21 101.66
能终端及存储设备 (已结项)
生产线扩建项目
2 东莞市塘厦镇物联 11,753.40 4,153.55 2025年 3月 4,400.95 105.96
网智能终端生产建 (已结项)
设项目
3 协创数据智慧工厂 24,730.00 24,730.00 2026年 3月 15,535.30 62.82
建设项目
4 协创数据深圳研发 6,051.60 6,051.60 2027年 6月 971.80 16.06
中心建设项目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845.59 7,845.59 不适用 7,991.79 101.86
合计 70,925.09 70,925.09 / 57,510.06 81.09
注 1:本公告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注 2:已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大于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
额部分为募投资金存放在银行的利息收益。
二、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和原因本次拟对“东莞市塘厦镇物联网智能终端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塘
厦项目”)的实施地点由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变更至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由于塘厦项目实施主体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
塘厦分公司(以下简称“塘厦分公司”)的生产经营场地系租赁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的垚宜铭创新产业园,相关租赁协议将于 2025 年
10 月 31 日到期,公司为优化产能布局,节约租金成本和便捷高效管理,集中协调东莞生产基地的采购、制造、销售和物流,公司
拟将塘厦分公司整体搬迁至公司东莞市清溪镇银河工业区生产基地(以下简称“清溪生产基地”)。公司清溪生产基地通过产能布局
调整和空间优化,可为塘厦分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充足的场地空间。塘厦分公司住所将由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清溪
镇,公司拟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届时塘厦分公司的名称将发生变更,塘厦
项目实施主体的名称亦将发生变更。除此以外,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发生其他变化。
塘厦项目已于 2025 年 3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拟投入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预计本次塘厦分公司迁址不会产生大额的
搬迁费用,不会对塘厦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不利影响。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充分利用清溪生产基地的场地资源,优
化车间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本次调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
等方面的变更,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充分利用清溪生产基地的场地资源,优化车
间资源配置,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建设的实际需求,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布局。因此,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协创数据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协创数据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协创数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协创数据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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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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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公告。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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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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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
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
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直
接或间接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或者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
境外上市存托凭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下同)。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
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控顾问、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等)遵守本制度的要求。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应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
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
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
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经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不
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可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如有关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公司应按本条前款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后再行提供
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公司未严格履
行相应程序的,一律不得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
度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九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
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公司应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
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
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就公司境外发行及上市事项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
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公司与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已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或保密协议中关于适用法律以及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保密义务
的约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符的,公司应当及时协商、修改服务协议或保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
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三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中国境内
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对公司以及为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
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五条 公司应定期对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保密和档案
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并可视情况要求对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
对于经公司要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人员、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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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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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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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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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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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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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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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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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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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及《印章管理制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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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印章管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基于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上市的需要,公司修订了于 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印章管理制度》。本次修订的主
要制度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
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是
2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 是
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是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
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草 否
案)
6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草 否
案)
7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 否
例(草案)
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 否
案)
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否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草案)
10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否
1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 否
案)
12 印章管理制度 否
本次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已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制度 1-4 项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制度 1-11
将自公司本次 H 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制度 12 将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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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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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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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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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公司章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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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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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创数据(300857):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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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21:10│协创数据(300857):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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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二○二五年九月目 录
第一条为适应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
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战略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
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
。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条例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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