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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60(锋尚文化)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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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60 锋尚文化 更新日期:2026-02-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1-30 16:08 │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度业绩预告 │ ├─────────┼──────────────────────────────────────────────┤ │2025-12-31 16:12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 ├─────────┼──────────────────────────────────────────────┤ │2025-12-30 18:10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 │2025-12-30 18:10 │锋尚文化(300860):锋尚文化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5-12-30 18:10 │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5-12-14 15:36 │锋尚文化(30086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 │2025-12-14 15:35 │锋尚文化(3008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 │2025-12-14 15:35 │锋尚文化(3008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 │2025-12-14 15:35 │锋尚文化(300860):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 │ │意见 │ ├─────────┼──────────────────────────────────────────────┤ │2025-12-14 15:34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 2026-01-30 16:08│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度业绩预告 ─────────┴──────────────────────────────────────────────── 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1/7125c305-efce-444b-8de6-d6ef5f620e9f.PDF ─────────┬──────────────────────────────────────────────── 2025-12-31 16:12│锋尚文化(300860):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完成的公告 ─────────┴────────────────────────────────────────────────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办理完成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手续,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565 号”文《关于同意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核准,向社会公开发售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1,802.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8.02 元,应募集 资金合计 248,712.0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233.14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到位,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XYZH/2020BJA7034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其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如下: 专户银行 专户账号 用途 状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010900284110506 创意研发及展示中 本次注销 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 心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01090028411090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本次注销 京清华园科技金融支行 公司于 2025年 12月 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及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创意研发及展示中心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6,698,020.98 元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 (含利息)876,279.36元,已划转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并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上述两个募投项 目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所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银行销户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1/9dd2e6e3-a1d1-4ecd-8f2c-3e0c1fb4b825.PDF ─────────┬──────────────────────────────────────────────── 2025-12-30 18:10│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告 ─────────┴────────────────────────────────────────────────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 年 10 月 15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回购股份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 公司新取得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如下: 名称: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41558466W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 1号 16 层 1606 法定代表人:沙晓岚 注册资本:18,845.0723 万元 成立日期:2002 年 7月 30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文艺创作;会议及展览服务;影视美术道具置景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调查( 不含涉外调查);礼仪服务;摄影扩印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发布;电气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日用百货销售;票务代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影摄制服务;日用品销售;文化用品设备出租;摄像 及视频制作服务;平面设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娱乐性展览;广播影视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进出口代理;物业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营业性演 出;演出经纪;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d2ca07e8-8302-4f56-8a18-269960aa8554.PDF ─────────┬──────────────────────────────────────────────── 2025-12-30 18:10│锋尚文化(300860):锋尚文化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致: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委托,指派 彭亚峰、冯昊君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锋尚文化于202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 议公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2.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锋尚文化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锋尚文化为进行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锋尚文化进行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12 月 12 日,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 12 月 15 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董事会于2025 年 12 月 15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2月30日下午14:00在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12月23日(星期二)。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 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规定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97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3,132,475股,占公司全部有表 决权股份的 65.33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2,216,219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股 份的 64.8531%。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 、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承办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现场股东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和股东代表负责计票 、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02,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74%;反对726,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902%; 弃权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5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624%;反对726,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101%;弃权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74%。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22,0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30%;反对707,9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49%; 弃权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8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4623%;反对707,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2649%;弃权 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28%。 表决结果: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与 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3e4dadce-543d-41ec-909d-c3b0dc252dbf.PDF ─────────┬──────────────────────────────────────────────── 2025-12-30 18:10│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194713b0-5099-413f-8c03-d669eaf04768.PDF ─────────┬──────────────────────────────────────────────── 2025-12-14 15:36│锋尚文化(30086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 锋尚文化(300860):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25c2a90d-6734-4d35-b36e-4f4e1c6b389a.PDF ─────────┬──────────────────────────────────────────────── 2025-12-14 15:35│锋尚文化(3008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事 宜,保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锋尚文化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及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决策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实施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三)组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 其中,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 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除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 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 绩效导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外部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薪酬根据市场情况及双方意愿协商确定,但需根据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独立董事行 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激励的主要原则基于相应的岗位职责的履 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指标。相关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 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八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有所下降,如未相应下降 ,应当披露原因。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其当期及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津贴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在其离任后,发现其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索其相应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津贴及 中长期激励收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 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 要。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按岗定薪、薪随岗变、易岗易薪的调薪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 第十六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15/d6661be6-2fa6-4a7d-94f0-ca028dec17a5.PDF ─────────┬──────────────────────────────────────────────── 2025-12-14 15:35│锋尚文化(30086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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