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0 锋尚文化 更新日期:2025-04-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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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4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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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4 │锋尚文化(30086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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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8:42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完成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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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8:39 │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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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8:39 │锋尚文化(300860):锋尚文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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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6:38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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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21 │锋尚文化(300860):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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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19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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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18:26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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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17:25 │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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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4│锋尚文化(300860):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至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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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为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锋尚文化”)持股5%以上股东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谐成长二期”)因自身需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致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部分)。
2、本次权益变动后,和谐成长二期持有公司股份9,546,4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5%。(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5.06577%)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和谐成长二期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向一致,不
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和谐成长二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持续经营。
4、本次权益变动后,和谐成长二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截至2025年3月10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
和谐成长二期(义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计划在公司发布减持预披露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2024 年 12月11
日至2025年3月10日)以大宗交易方式/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 3,773,466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2.00%(剔
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其中,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886,73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1,886,733股(不超过公司总股
本的1.00%)。
2025年2月8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股份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在2024年12月13日至2025年2月6日期间,和谐成长二期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了锋尚文化742,660股,累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为0.3937%(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
2025年3月12日,公司收到和谐成长二期的《减持计划届满实施情况的告知函》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具体实施结果
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2025年3月10日,和谐成长二期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票2,425,72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27047%(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8719%)。减持后共持有公司股份9,546,47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99995%(
占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5.06577%)。
(公司总股本为190,931,343股,当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480,62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为188,450,72
3股)。
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 (股) (%)
(注)
和谐成长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2024 年 12 月 29.3723.7 1,884,420541,30 0.986960.2835
二期(义乌)投资 易 13 日-2025年 8 0 1
中 3 月 10 日2025年3月
心(有限合 10
伙) 日
其他方式 - - - -
合 计 28.12 2,425,720 1.27047
注:上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总股本 190,931,343 股计算,本次减持股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27047%。如按
股本 188,450,723股计算(剔除当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2,480,620股),比例为 1.28719%。
2.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注 1)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注 2)
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 (%) (股) (%)
和谐成 合计持有股份 11,972,192 6.27042 9,546,472 4.99995
长二期
(义
乌)投
资中心 其中:无限售条 11,972,192 6.27042 9,546,472 4.99995
(有限 件股份
合伙)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 0.00
注1:上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按上市公司总股本190,931,343股计算。按股本188,673,323股计算(剔除本次
减持预披露时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258,020股),比例为6.34546%。
注2:上表“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按上市公司总股本190,931,343股计算。按股本188,450,723股计算(剔除当前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2,480,620股),比例为5.06577%。
二、其它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份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2、本次减持严格遵守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业
务规则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亦未违反股东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3、和谐成长二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
构和持续经营。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和谐成长二期已披露的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并已履行了权益变动报告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减持计划届满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5bb402c7-e723-4f22-9b0c-6a2fc655642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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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2 19:04│锋尚文化(30086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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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300860):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38b1c24d-25f6-4e6c-8e1d-cccf0649ae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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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8:42│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完成补选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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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3月 11日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选举吴艳女士、郑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
止。郑俊杰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吴艳女士、郑俊杰先生任职生效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1/5277594d-1826-43b6-8bee-00c3119b1c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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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8:39│锋尚文化(300860):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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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3月 11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 A座 16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1 人,代表股份122,894,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133%。(
公司表决权数量已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122,216,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5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7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678,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38 人,代表的股份678,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01%。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提名吴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2,355,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9,2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256%。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1.02提名郑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122,46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52,4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7.204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以上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关于拟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2,513,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01%;反对 362,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弃权 18,2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9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8753%;反对 362,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53.4384%;弃权 18,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86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冯昊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1/e3bda93d-f1f2-4aa2-b249-80f8480650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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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11 18:39│锋尚文化(300860):锋尚文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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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委托,指派
彭亚峰、冯昊君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锋尚文化于2025年3月11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锋尚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
2.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锋尚文化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锋尚文化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锋尚文化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2 月 21 日,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5年 2 月 22 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董事会于 2025年 2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3月11日下午14:00在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公无法到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3月5日(星期三)。截至2025年3月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规定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141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22,894,869 股,占公司全部
有表决权股份的 65.21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122,216,319 股,占公司全部有表
决权股份的 64.853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
、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提名吴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提名郑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以上董事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2、《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股东代表及监
事负责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提名吴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355,5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2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256%。
表决结果:通过
(2)提名郑俊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468,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4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2049%。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22,513,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01%;反对362,6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51%;
弃权18,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8753%;反对362,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3.4384%;弃权
18,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862%。
表决结果: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均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12/d0eb17f7-5fe3-4eb7-98ff-be9b628b0d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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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16:38│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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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4/96b04214-09eb-4644-9c15-43df6a8af6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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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8:21│锋尚文化(300860):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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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锋尚文化”)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 2025年 2月 17
日以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于 2025年 2月 21日上午 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沙晓岚先生召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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