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0 锋尚文化 更新日期:2024-04-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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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锋尚文化(300860):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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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锋尚文化”)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 2
024 年 4 月 19 日以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于 2024年 4 月 24日上午10: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沙晓岚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7名,实际出席董事 7 名。董事于福申先生、苗培如先生、独立董事李仁
玉先生、张伟华先生、周煊先生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与会董事的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董事
会保证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7ff7cc6c-3e62-452d-8a15-5d496b463c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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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锋尚文化(300860):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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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300860):2024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5/46c2a4c6-7c87-480d-a85f-fe2758d1b4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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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锋尚文化(300860):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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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锋尚文化”)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 2024年 4月
19日以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本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24日上午 11: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建召集并主
持,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与会监事的认真讨论,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认为,《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24/1b7255ec-a47c-42a2-873e-df6eae1fd7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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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00:00│锋尚文化(300860):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暨补选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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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职工代表监事辞职的情况
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马洁波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马洁波先生
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职务,辞职后将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马洁波先生原定任期为 2021 年 8 月 24 日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4年 8月 23日)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洁波
先生通过西藏晟蓝文化传播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 0.17%股份,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其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未持
有公司股份。
马洁波先生在原定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转让的相
关规定。
马洁波先生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期间勤勉尽责、认真履职,公司监事会对马洁波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
衷心的感谢!
二、关于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代表投票表决,大会同意选举俞富文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任期自本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8/a2cbb29f-5494-44b6-a3af-6eb89d6c43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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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锋尚文化(300860):锋尚文化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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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尚文化”或“公司”)委托,指派
彭亚峰、刘晓航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担任锋尚文化于2024年4月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特别法律顾问,出席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锋尚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而出具,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投票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发表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
2. 在本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中,承办律师已按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
3. 承办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锋尚文化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承办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无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锋尚文化为进行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 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锋尚文化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3 月 8 日,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议案》。议案内容详见 2024 年3 月 9 日锋尚文化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锋尚文化董事会于 2024 年 3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发布了《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法、投票程序、投票规则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4月2日下午14:00在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A座1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公无法到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二、关于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公告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3月27日(星期三)。截至2024年3月2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规定符
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为 22 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7,838,679 股,占公司全部有
表决权股份的 64.72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87,297,299 股,占公司全部有表决权
股份的 64.3242%。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股东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亦提交了股东账户卡
、股东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办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承办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合法有效。
三、关于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两位股东代表参加现场表决的计票和监票。现场股东大会表决时,由承办律师、股东代表及监
事负责计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经根据已公告的投票规则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6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1%;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
权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7326%;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
%;弃权2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4.8853%。
表决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463,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31%;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
权24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7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0.7326%;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
%;弃权24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44.8853%。
表决结果:通过
3、议案名称:《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06,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7%;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5.6179%;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议案名称:《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06,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7%;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9,3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5.6179%;反对13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24.382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4,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45%;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7,774,2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67%;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33%;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6,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88.1045%;反对6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1.895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且表决程序、表决方式
均与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内容一致,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四、结论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408fa34f-6633-42b5-bb21-856db6f365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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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锋尚文化(30086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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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尚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公司说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5 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
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56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
的 1 名激励对象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0.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说明,本激励计划中公司未达到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
核目标,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 30%不得解除限售,公司将其首次及预留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不能解除限售的 10.7340 万股第一类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11.9700 万股。
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从 137,167,748 股减至137,048,048 股(最终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37,167,748 元变更为人民币 137,048,048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
,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传真、邮件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 年 4 月 3 日至 2024 年 5 月 20 日,每个工作日 9:00—11:30、14: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
外)。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 A 座16 层
联系人:李勇
电话:010-56316566
传真:010-56316556
电邮:fssj@fssjart.com
3、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
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4edceb26-0de6-4bce-8923-b3b6d9402f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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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00:00│锋尚文化(300860):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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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2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北京东城区青龙胡同一号歌华大厦 A 座 16 层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沙晓岚先生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2 人,代表股份87,838,6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231%。(
公司表决权数量已扣除回购账户中的股份)。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87,297,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2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 541,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9 人,代表的股份541,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8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00《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7,463,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1%;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326%;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4.3821%;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85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2.00《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7,463,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31%;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7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66,3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7326%;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24.3821%;弃权 24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8853%。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00《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87,706,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179%;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00《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7,706,6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97%;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9,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6179%;反对 13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4.38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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