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3 卡倍亿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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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10 │卡倍亿(300863):2025-09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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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6:28 │卡倍亿(30086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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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 │卡倍亿(30086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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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 │卡倍亿(30086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
│ │市保荐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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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 │卡倍亿(300863):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
│ │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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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 │卡倍亿(30086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
│ │行保荐书(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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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 │卡倍亿(300863):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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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 │卡倍亿(30086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
│ │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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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4 │卡倍亿(3008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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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4 │卡倍亿(30086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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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3 16:10│卡倍亿(300863):2025-093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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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5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5 月 12日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 2025 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1 亿元,同意公司在 2025 年度拟为
全资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卡
倍亿”)、惠州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卡倍亿智联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15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 2025 年 4月 21 日、2025 年 5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5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暨担保额度预计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5)和《2024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近日公司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成都卡倍亿在徽商银行不超过 4,000 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为成都卡倍亿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被担保方最 截至本公告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 是否
持股比 近一期 披露日经审 前对被担 后对被担 后剩余可 为关
例 (2025 年 9 议尚在有效 保方的实 保方的实 用担保额 联担
月 30日)资 期内的担保 际担保金 际担保金 度 保
产负债率 额度 额 额
宁波卡倍 成都卡倍 100% 58.18% 10,000 0 4,000 6,000 否
亿电气技 亿汽车电
术股份有 子技术有
限公司 限公司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10 年 11月 11 日
4、住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
5、注册资本:人民币 3,500 万元整
6、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7、经营范围: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车载电子、汽车电子传感器、电动汽车电池管理系统、汽车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
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相
关行政许可(审批),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8、与本公司的关系:成都卡倍亿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
截止2025年9月30日 截止2024年12月31日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2024年度(经审计)
资产总额 191,705,649.79 198,751,085.39
负债总额 111,532,675.23 126,089,798.0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111,532,675.23 126,089,798.01
净资产 80,172,974.56 72,661,287.38
营业收入 263,556,882.77 376,535,998.49
利润总额 10,045,260.98 9,424,745.52
净利润 7,511,687.18 7,138,490.51
10、是否失信被执行人:否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甲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
3.保证金额:4,000 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除债权本金以外,保证范围还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所对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
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主合同项下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形成或发生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
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保证期间内,乙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董事会意见
成都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逾期还款的情形,也未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其日
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此次担保事项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成都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25,00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18.61%
。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25,000 万元,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93.07%。
上述担保均是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违规
担保和其他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徽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3/b19fbbb8-504d-4781-895c-08d6ad1fccb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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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6:28│卡倍亿(30086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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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bfc02160-b259-406a-949b-b8ce9bc7b84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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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卡倍亿(30086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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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ecfeda96-8de5-4963-a4ea-394d43868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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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卡倍亿(30086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
│荐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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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2...。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081e4c6e-b21b-4cd5-b003-bbcf5d48cd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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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卡倍亿(300863):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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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公告详情请查
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e5b91853-27bf-436d-8d45-49fe093fd4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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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卡倍亿(30086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
│荐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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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卡倍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2...。公告
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116b47db-262e-4f29-b538-3bf504a646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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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卡倍亿(300863):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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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日提交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
等申请文件,于2025年7月3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3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逐项落实和作出回复,并对募集说明
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同时,鉴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已公开披露,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
务数据等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更新。上述回复及更新的募集 说 明 书 等 申 请 文 件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9 月 1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期,根据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并鉴于2025年三季度报告已公开披露,公司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补充和更
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
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54701415-8da7-42ed-80cc-e9c6d8f12e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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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11:44│卡倍亿(30086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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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30086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8/ff0a3b5a-a972-43a2-b093-22d38e3194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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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4│卡倍亿(30086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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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
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
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
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
会秘书处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
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七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领导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中的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9/ad9aef87-fa14-45aa-a782-8ecb45a2ed9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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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8 16:54│卡倍亿(30086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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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
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本规
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
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薪酬决定机制、决策
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足
,并发表核实意见;
(四)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分类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至少包括考核内容、标准和周期)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按考核方案进行业绩考核,并提出有关建议;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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