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5 大宏立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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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0 │大宏立(30086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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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0 │大宏立(30086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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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7 │大宏立(300865):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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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7 │大宏立(300865):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法│
│ │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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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6 │大宏立(300865):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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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6 │大宏立(300865):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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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22 │大宏立(30086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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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22 │大宏立(30086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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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22 │大宏立(300865):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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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7 19:22 │大宏立(300865):上市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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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0│大宏立(300865):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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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39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甘德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
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60名,代表股份60,886,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359%。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名,代表股份60,558,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922%。
3、网络投票情况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2名,代表股份328,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6%。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6名,代表股份1,037,2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41%。
5、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78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0,78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78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78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78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事项与与会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存在利害关系,与与会股东西藏大宏立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股东在议案
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703,0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8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5.7131%;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0,781,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4%;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32,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78%;反对103,3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弃权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5%。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半数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c0296a3e-8b80-4f27-b242-48bddaf87b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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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0│大宏立(30086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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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300865):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95b18a11-c33e-4eab-ae06-7b9e6dae1c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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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7│大宏立(300865):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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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 9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2、2024年 10月 1日至 2024年 10月 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监事
会未收到个人或组织提出的针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并于 2024年 10月 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4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
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 12月 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事务所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5 年 4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6、2026年 4月 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若 2025 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 3000万元,则当年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若 202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大于等于 2400万且不高于 3000万,则当年公司层面的归属
比例为当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 3000 万的百分比;若 2025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 2400万元,则
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
[2026]第 14-00144号)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
标,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3.5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
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尽力为全体股东创造价值回报。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2f18f00c-dbff-4e0d-b435-b8c43fd9456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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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7│大宏立(300865):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法律意
│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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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大宏立 指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经大宏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成都大宏
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
属条件后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本次作废 指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第二期)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2026修订)
《公司章程》 指 大宏立现行有效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第二期)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422第0239号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宏立的委托,担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大宏立实施
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作废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
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正 文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作废,大宏立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10月16日,大宏立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大宏立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
(二)2024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四)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相关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鉴于本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若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3,000万元,则当年公
司层面归属比例为100%;若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介于2,400万元-3,000万元之间,则当年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为
当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3,000万元的比值;若公司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2,400万元,则激励对象
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
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6]第14-00144号)及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公
司202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故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123.5万股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公司作废上述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123.5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大宏立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宏立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时披露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作废20
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已就本次作废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3/773bf801-ab16-4a34-acdd-ed4730b655f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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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17:26│大宏立(300865):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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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6年 4月 22日在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大安路 39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6年4月 18 日以书面及口
头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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