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8 杰美特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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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6:57 │杰美特(30086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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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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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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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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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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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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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关联交易制度(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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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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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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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 │杰美特(300868):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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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6:57│杰美特(30086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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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30086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e24d8077-29a0-4422-ab81-f651f6be32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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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杰美特(30086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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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专门设立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
究制定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3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第4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5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第6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提名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7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 提名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人选并审查该等人选的任职资格;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8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议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9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
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10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制订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以及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12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
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
期。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15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
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在
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
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6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7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8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9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第20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
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1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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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杰美特(30086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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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
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包括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及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六条 董事薪酬
(一)董事为公司员工的(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不另行领取津贴。
(二)董事长津贴为税前 50-120 万元/年,董事长未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则不设置绩效奖金,参与日常经营,则参与年度绩效
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三)除独立董事外,公司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四)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税前 5-25万元/年,具体金额根据独立董事资历确定,其履行职务发生的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薪资水平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个人能力和经营业绩挂钩。
职位 基础薪资(含税)
总经理 40-100万元
副总经理 30-80万元
董事会秘书 30-80万元
财务总监 25-70万元
(二)高级管理人员年薪由基础薪金加浮动绩效奖金组成,基础薪金综合考虑其任职的岗位重要性、职责、个人能力、市场薪资
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效奖金根据年度业绩指标达成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组织管理情况等综合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核发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考核对象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八条 董事薪酬定期发放。高级管理人员的基础薪金按月发放,绩效奖金于年度结束后统一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
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其津贴和绩效奖金的计算根据本管理制度确立的标
准,结合实际任职时间予以确定。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激励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
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其实施降薪或扣除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
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元”“万元”指人民币元。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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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8:55│杰美特(300868):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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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4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
两名以上。
第5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
分之一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6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体
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7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第8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
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
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决
定;
(2)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行为进行
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3)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5)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明确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8)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的书面决
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
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第1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
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
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 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4) 提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5)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1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
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第22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第23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25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
会申请回避:
(1) 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2) 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3) 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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