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68 杰美特 更新日期:2024-04-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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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6 00:00│杰美特(30086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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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300868):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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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杰美特(300868):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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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4年 4月 1日(星期一)上午以现场结合
通讯表决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3月 29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由谌建平先生主持,
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增设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
募集资金托管专户银行,新设立的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其他相关事宜。通过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实施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有效,以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21)。
表决结果: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0票回避。
三、备查文件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c1c724fd-c7d9-4476-88aa-231d25fef6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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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杰美特(30086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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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30086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ac8f35b3-a319-4fc2-91e5-e3d75fc842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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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00:00│杰美特(300868):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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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
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 号)许可,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
0,000 股,发行价格 41.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20,3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0,616,905.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
,189,703,094.3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8 月 14 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0 年 8 月 1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 5-00017 号)。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分行增设募集资金托管专项账户,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与杰之洋、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东莞市杰之洋塑胶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 518000014370180 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
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分行 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莞市杰之洋塑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作为甲方全资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18000014370180,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及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年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丁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丹、贾卫强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和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及丙方,同
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或者丁方
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
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
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1/552b8cf4-8ff2-41d0-961e-3e45ee0c5a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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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7 00:00│杰美特(300868):关于完成注销合资子公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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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注销合资子公司的情况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美特”或“公司”)于 2023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两家合资子公司的的议案》,由于市场环境以及目标客户情况发生变化,为进一步整合公司资源,降低管理成本
,提高公司整体运营效率,经与合作方协商一致,同意公司注销合资子公司深圳市杰之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之珑”)以及
南昌市杰珑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9 月 2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两家合资
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杰之珑已按照相关程序完成了注销登记手续。本次注销完成后,
杰之珑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杰之珑注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备查文件
1、《登记通知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6/f466f04a-d436-476a-88f1-92e65a14e1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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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5 20:40│杰美特(300868):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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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李琼霞、李云、卞尔丽、谌光平、刘述卫、杨绍煦、刘辉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美特”)股东李琼霞女士、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谌光平先生
、刘述卫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均为泰安大埠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深圳市大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大埠”)原合伙人,因大埠解散清算,其持有的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5,728,32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2,800 万股的
4.48%)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合伙人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情况请见《关于公司股东完成非交易过户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2-065)。
公司于近期收到李琼霞女士、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谌光平先生、刘述卫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的减持计划告知函,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李琼霞 30,497 0.024%
2 李云 19,036 0.015%
3 卞尔丽 30,497 0.024%
4 谌光平 540,000 0.432%
5 刘述卫 45,597 0.036%
6 杨绍煦 1,276,895 1.021%
7 刘辉 48,000 0.038%
合计 1,990,522 1.591%
注:1、截至 2024 年 2月 28 日,公司累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2,904,403 股,上表在计算所持股份数量比例时,总
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李琼霞、李云、卞尔丽、谌光平、刘述卫、杨绍煦、刘辉。
2、减持原因:个人资金规划
3、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4、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李琼霞女士减持数量:30,497 股,占总股本 0.024%;
李云女士减持数量:19,036 股,占总股本 0.015%
卞尔丽女士减持数量:30,497 股,占总股本 0.024%;
谌光平先生预计减持数量:540,000 股,占总股份 0.432%;
刘述卫先生预计减持数量:11,300 股,占总股本 0.009%;
杨绍煦先生预计减持数量:1,276,895 股,占总股本 1.021%;
刘辉先生预计减持数量:48,000 股,占总股本 0.038%。
注:1、截至 2024 年 2月 28日,公司累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2,904,403股,在计算预计减持股份数量比例时,总股
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2、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5、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三个月内进行(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方式。
7、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三、承诺与履行情况
1、李琼霞女士、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谌光平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如下: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
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①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2、刘述卫先生的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如下: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
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
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①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3、原大埠所签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本企业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红回报。
(2)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
规定。
(3)本企业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
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25%;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
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50%。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
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企业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如本企业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企业减持前
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企业减持计划的披露时间有更为严格要求
的,本企业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企业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②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
4、李琼霞女士、李云女士、卞尔丽女士、刘述卫先生、谌光平先生、杨绍煦先生、刘辉先生关于继续履行泰安大埠相关承诺的
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
关承诺条款管理所持有的杰美特股份。
(2)本人承诺将继续履行大埠曾签署的《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减
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中的全部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上述股东没有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
计划,公司将按照规定披露本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以上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李琼霞、李云、卞尔丽、谌光平、刘述卫、杨绍煦、刘辉《关于杰美特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5/4ea8f3ca-ca30-46c5-8718-2bed783a7d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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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8:44│杰美特(300868):2024-01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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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300868):2024-017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1/a5541093-7cb6-4b28-b4c7-e07f1a93b1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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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8:42│杰美特(300868):东兴证券关于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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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300868):东兴证券关于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1/9592f2ed-0b18-4e54-afbf-57cc5a7f83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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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00:00│杰美特(300868):关于股份回购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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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杰美特”)于 2024年 2 月 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2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400.00 万元(含)。
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9.00 元/股,按本次回购资金最高人民币 2,400.00 万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827,586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999,903股)的 0.66%;按本次回购资金最低人民币 1,200.00 万
元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13,793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已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999,903股)的 0.32%。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个月内,回购的股份将用于维 护 公 司 价 值 及 股 东 权 益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刊
登 于 巨 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
购进展情况,现将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止上月末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9 日,公司累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904,500 股,占公司现有总
股本的 0.71% ,最高成交价为11.94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9.80 元/股,成交均价为 11.05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 9,997,248 元
(不含交易费用)。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
购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4/d7bee00d-b1a1-4c9c-ab49-345a9f9b3a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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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3 00:00│杰美特(300868):东兴证券关于杰美特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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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美特(300868):东兴证券关于杰美特2023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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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1 00:00│杰美特(300868):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杰美特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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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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