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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71(回盛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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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71 回盛生物 更新日期:2024-04-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0 19:29│回盛生物(300871):2023年度业绩预告 ─────────┴──────────────────────────────────────────────── 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业绩预告情况: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 同向下降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盈利:1,950 万元 ~ 2,500 万元 盈利:5,270.65 万元 的净利润 比上年同期下降:52.57% ~ 63.0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亏损:850 万元 ~ 1,300 万元 盈利:4,408.92 万元 的净利润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相关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公司已就业绩预告相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报告期业绩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 1、前期公司基于客户回款情况、财务变化情况及生猪养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综合评估,在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前提下,未对 个别客户应收账款计提单项信用减值损失。由于公司近期取得新的信息,该客户出现经营风险迹象,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经 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充分地沟通,尽管下游生猪养殖行业出现回暖迹象,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补充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该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将导致公司 2023 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幅度超过 50%。 2、根据公司原料制剂一体化战略发展规划,原料药在建项目陆续投产,但产能尚处于爬坡阶段,生产成本较高,对公司短期盈 利带来一定影响。 3、2023 年公司下游生猪养殖行业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市场需求相对低迷,化药制剂销售收入有所下降。 四、其他说明 1、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公司 2023 年度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2023 年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3 年度业绩预告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0/27e9f5ba-ab3a-465a-859f-c7417b10fbc2.PDF ─────────┬──────────────────────────────────────────────── 2024-04-08 17:04│回盛生物(300871):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 份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解除质押股份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是否为控股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股东或第一 押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起始日 到期日 大股东及其 比例 比例 一致行动人 武汉统盛 是 8,500,000 10.27% 5.12% 否 2023.03.30 2024.04.03 中信银行 投资有限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武汉 分行 武汉统盛 是 1,500,000 1.81% 0.90% 否 2024.02.01 2024.04.03 中信银行 投资有限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武汉 分行 武汉统盛 是 5,000,000 6.04% 3.01% 否 2024.02.07 2024.04.03 中信银行 投资有限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武汉 分行 合计 15,000,000 18.12% 9.04% 注 1:根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5,887,230 股计算得出 注 2:上表中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质押股份未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股)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武汉统盛 82,800,000 49.91% 6,200,000 7.49% 3.74% 0 0.00% 0 0.00% 投资有限 公司 注:根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5,887,230 股计算得出 二、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暂无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不会产生影 响,未出现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实质性因素。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及股份冻结明细; 2、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39ef978b-881d-471f-af31-93dd846b7d2b.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4)0100055号 目 录 起始页码 鉴证报告 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1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众环专字(2024)0100055 号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盛生物”)截至2023 年 9 月 30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 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为我们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 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回盛生物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 作的基础上,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鉴证结论。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是否不存在重 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止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已经按 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3年 9月 30 日止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鉴证报告仅供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我们同意本鉴证报告作为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29b11fa0-d8ac-45a7-ac70-661c5a1db225.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关于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 措施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60a2cb38-9af6-4576-96c0-a3999fbe8e7a.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 回盛生物(300871):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4/e1ec2d0e-ec02-4b7c-b38d-056c04a9a096.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公告 ─────────┴────────────────────────────────────────────────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 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楚盛(湖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楚盛投资”),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卫元、余姣娥 控制的企业,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卫元先生、余姣娥女士分别持有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投资 有限公司72.08%、13.35%的股权,通过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控制公司49.91%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超过5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楚盛投资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符合“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 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 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鉴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本 次发行的新增股份,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4/ddfdab01-26cc-49e6-9038-63dee99df7d6.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 86 号),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20 年 8 月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3570 号),公司 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海通证券指派陈禹安先生、韩超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等相关议案。根据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决定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并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保荐与承销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 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 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海通证券需继续履行的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建投证 券承接。中信建投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陈子晗先生、张兴华先生负责公司具体的保荐和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海通证券及其项目团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和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 工作表示衷心感谢!附:保荐代表人简历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3/34bb6030-996e-467e-9a66-6c380a6759c0.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回盛生物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 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概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扩大公司的业务规模,优化业务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从而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 1、补充流动资金,满足业务拓展的需求 兽药是养殖业的重要投入品,兽药产业是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产业。目前,国内大型兽药企业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和技术 创新能力,不断完善业务板块,大力开拓新兴市场,实现多元化、综合性发展。对于业务发展,公司制定了明确的战略目标,在持续 巩固猪用药品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实现家禽、反刍、水产突破发展;积极布局核心产品上游原料药业务,实现原料-制剂一体化,从 成本优势、品质控制、保障供应等方面构建竞争壁垒。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有效补充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流 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推动发展战略的落地实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降低资产负债率,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抗风险能力 2020 年末、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21.29%、40.95%、48.43%、48.22%。通过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一方面公司可进一步提升流动性水平,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需求,有助于控制公司财务成本,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另一方面,本次发行可以改善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资金流动性风险,增强公司抵御风险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表明了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并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 支持,有利于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市场形象,振市场信心;有利于提升 公司整体投资价值,进而实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可 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本结构将进一步优化,净资产和营运资金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 力,确保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本次发行的发行人治理规范、内控完善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并通过不断改进 和完善,形成了较为规范、标准的公司治理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环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地存放及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 前经营需要和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增强公司整体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 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对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人员、资产、财务以及在研发、采购、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 ,保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的董事、监 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提升,营运资金得到补充,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同时,公司持续快速发展 所面临的营运资金需求压力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有利于公司财务状况的改善,提高资金实力和信用资质,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 力,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四、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具备必要性和可 行性。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公司优化经营管理,改善财务状况,为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基础。因此,本次发行方案 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4/56f0afbf-9f01-4213-a306-fcab76ac0257.PDF ─────────┬──────────────────────────────────────────────── 2024-04-04 00:00│回盛生物(300871):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 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股权融资、银行信贷及 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2、本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经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3、本规划以公司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分配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并遵循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4、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 三、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每年将根据当期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 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对税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 股票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 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 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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