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71 回盛生物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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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10│回盛生物(300871):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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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周健女士主持,
本次应出席的监事 3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 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c610d4b3-3a85-4d0a-94c4-d730ed27d9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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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9│回盛生物(300871):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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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300871):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777a2f64-dced-4181-b78c-c85c583bccd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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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9│回盛生物(300871):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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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
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
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
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
,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与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
络,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政府有关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
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
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
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办理董事会秘书任职备案审核手续。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受聘前通
过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且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
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
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
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并
有向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反映申诉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对所表决的事项提出过异议的,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原《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aa43fdc2-0d74-4825-b820-00b305e4fe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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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9│回盛生物(300871):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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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
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
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
,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职能部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
应及处理。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八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及证券职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职能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
证券职能部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
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
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在任何时间,本制度如与国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30/05331a46-aa4f-49e3-9f82-66ed7caa75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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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9│回盛生物(30087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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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30087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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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9│回盛生物(30087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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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30087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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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9 17:06│回盛生物(30087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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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
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应出席董事 5 名,实际出席
会议的董事 5 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卫元先生主持,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董事会在全面审核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后,一致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已经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获得通
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制定《舆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2 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3 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04 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制度全文。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9/20ef40e7-04d7-454a-93f6-e3738466dd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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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4 17:12│回盛生物(300871):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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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概述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全资子公司长沙施比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施比龙”)49%股权(对应减资后注册资本 343万)转让给自然人周勇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6)。
二、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已收到周勇波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施比龙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浏阳经
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换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如下:
名称:长沙施比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753365717F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勇波
注册资本:柒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3 年 08 月 22 日
住所: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天路 107 号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兽药生产;兽药经营;饲料添加剂生产;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饲料添加剂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施比龙 51%的股权,周勇波持有施比龙49%的股权,施比龙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仍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
三、备查文件
长沙施比龙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14/42c1a787-86d8-454f-91eb-3852c276da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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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17:15│回盛生物(30087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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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2、债券代码:123132 债券简称:回盛转债
3、转股价格:15.00 元/股
4、转股期限:2022 年 6 月 23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6 日
5、转股股份来源:新增股份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3570 号)同意注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0
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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