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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77(金春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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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77 金春股份 更新日期:2024-04-18◇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02 00:00│金春股份(300877):关于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含),回购 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8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2月 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 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3月 31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597,909 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1.33%,最高成交价为 13.2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9,999,072.06元(不含交易费 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2/51204868-132c-4494-8db6-645ae81559bf.PDF ─────────┬──────────────────────────────────────────────── 2024-03-01 00:00│金春股份(300877):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含),回购 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8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2月 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 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年 2月 29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597,909 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的 1.33%,最高成交价为 13.2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84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19,999,072.06元(不含交易费 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9/f0844f5c-a1a3-4ab1-8bf0-424c8bac52d7.PDF ─────────┬──────────────────────────────────────────────── 2024-02-24 00:00│金春股份(30087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 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717,900 股,故公司此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282,100 股。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2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月 23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南京北路 218号公司综合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互联网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如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 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1,717,900 股,故公司此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18,282,100 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36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9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5,611,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70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74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9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836,5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087,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749,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9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7,280,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6%;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0.0270%;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6,756,1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240%;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2%;弃权 6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9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司慧、张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金春股份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4/e7beb2c0-2f85-4191-823a-2d11d6a4d3df.PDF ─────────┬──────────────────────────────────────────────── 2024-02-24 00:00│金春股份(30087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简称“本律 师”)就金春股份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7,361,060股,均为截至 2024年 2月 19日 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金春股份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金春股份第三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 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监票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 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为: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7,280,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06%;反对 18,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270%;弃权 6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23%。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金春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4/f458c8a7-a8e6-49b1-b212-ad4b4e00c44f.PDF ─────────┬──────────────────────────────────────────────── 2024-02-20 00:00│金春股份(300877):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2月 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期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万元(含),回购 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2月 8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 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4 年 2 月 19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 420,000 股,占公司当前 总股本的 0.35%,最高成交价为 12.2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1.88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 5,060,789.00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0/b0d5b1e5-e194-468e-b8e6-a3cca16967e0.PDF ─────────┬──────────────────────────────────────────────── 2024-02-09 00:00│金春股份(300877):关于金春股份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专项核查的法律意见书 ─────────┴────────────────────────────────────────────────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特作如下说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 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文件或原件一致,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3、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增持人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贵公司和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出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 件之一,随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正文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基本情况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为金瑞投资,经本所律师于企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22731664302K 成立日期 2001-09-14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来安大道 141 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杨迎春 注册资本 6,055.0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从事对化工、造纸、机械制造、房地产、商贸、运输等行 业的投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根据增持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 果,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 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是依法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 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股份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及增持人的说明,本次增持前,增持人金瑞投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58,112,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6%(已 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 (二)本次增持股份计划 根据金春股份于 2024年 2月 6日公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金瑞投资计划自 2024 年 2月 6日(含本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且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经核查,自 2024 年 2月 6日至 2024 年 2月 7日,金瑞投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 ,410,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已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增持金额为25,582,497.82 元(不 含交易费用)。 上述股份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金瑞投资本次增持前后的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 剔除最新披露的 股数(股) 占总股 剔除最新披露的 本比例 公司回购专用账 本比例 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 户中的股份数量 后占总股本比例 后占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58,112,835 48.43% 48.96% 60,523,095 50.44% 50.99% 其中:无限售条 58,112,835 48.43% 48.96% 60,523,095 50.44% 50.99%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 0.00% 0 0.00% 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增持,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 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2024 年 2 月 8 日,金春股份收到金瑞投资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 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认可,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其于 2024 年 2月 6日至 2024 年 2月 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 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410,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已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 ,增持金额为 25,582,497.82 元(不含交易费用)。 鉴于本次增持已实施完毕,金春股份应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经核查,金春股份拟发布《安徽金春无 纺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春股份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增持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要约。 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8,112,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96%(已剔除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 的股份数量计算)。本次增持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金瑞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0,523,0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99%(已剔除 最新披露的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计算)。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发生变化,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 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9/74282381-9558-4419-80c7-6e2a601a91d8.PDF ─────────┬──────────────────────────────────────────────── 2024-02-09 00:00│金春股份(300877):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 公司控股股东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1、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月 6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 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58,112,835 股,占公司总股本 48.96%(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金瑞投资计划自 2024 年 2 月 6 日(含本日)起 的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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