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78 维康药业 更新日期:2025-07-2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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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24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获得维生素 K1 滴剂上市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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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24 │维康药业(30087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康药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
│ │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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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18:42 │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
│ │罚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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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5:40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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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20:12 │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
│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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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06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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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8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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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8:38 │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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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17:44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参加2025年浙江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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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30 17:50 │维康药业(300878):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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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24│维康药业(300878):关于获得维生素 K1 滴剂上市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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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维生素 K1 滴剂药品注册上市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产品名称:维生素 K1滴剂
申请事项:境内生产药品注册上市许可
申请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理号:CYHS25025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受理。
二、维生素 K1滴剂的相关情况
维生素 K1 滴剂,主要用于预防婴儿维生素 K 缺乏性出血。
三、同类药品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取得该品种的药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有:广西铭磊维生制药有限公司。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上述药品已获得注册申请受理,报送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审评审批。上述药品获得受理通知书
对公司近期业绩不会产生影响,相关药品的注册批件取得时间和结果均具有不确定性。
公司将积极推进该项目进展并对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9354c0a4-3bba-4ddb-b9fd-f5395af5f79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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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6 18:24│维康药业(30087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康药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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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30087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维康药业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专项现场检查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
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6/6e63c776-246d-4128-93f9-158833ca9f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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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18:42│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
│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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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 号、编号:证
监立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 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住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刘忠良,男,1961 年 7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所:杭州市西湖区***。
卢卫芳,男,1963年 10月出生,住所:浙江省磐安县***。
孔晓霞,女,1982 年 9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总经理、董事,住所:杭州市余杭区***。
王静,女,1987 年 1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财务总监,住所:浙江省青田县***。
吴建明,男,1966年 11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副总经理、董事,住所:浙江省丽水市***。
朱婷,女,1989 年 6 月出生,时任维康药业董事会秘书、董事,住所:浙江省缙云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维康药业、刘忠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
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
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
,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 年 1-6 月资金
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
43%、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以及 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 12月 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时任
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
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万元
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情况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一致,公司不触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
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
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
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b475030e-0e4a-46ca-bcc6-dcb3f69bec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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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8 15:4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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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取得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同意《药品生
产许可证》变更申请。本次变更主要涉及生产范围的新增。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内容如下: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
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047968289
法定代表人:刘洋
企业负责人:刘洋
质量负责人:纪晓燕
发证机关: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 31 日
许可证编码:浙 20000144
分类码:AhzyCh
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中药饮片〔含毒性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丸剂(滴丸)、滴剂
(胶囊型)(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片剂、胶囊剂、软胶囊剂、颗粒剂***
二、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变更情况
新增生产范围:
生产范围:滴剂(胶囊型)(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生产地址:浙江省丽水经济开发区遂松路 2 号;生产车间和生产线:制造
二部二车间、制造二部三车间滴剂生产线。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主要涉及生产范围的新增,有利于公司优化生产结构,以上变更短期内对公司业绩无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8/1f1cfc0f-b307-4d39-8d37-7740a15870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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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20:12│维康药业(300878):维康药业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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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40040 号、编号:证
监立案字 01120240041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 12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
2025年 6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5]9号),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忠良先生、卢卫芳先生、孔晓霞女士、王静女士、吴建明先生、朱婷女士: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康药业或公司)、刘忠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案涉期间,维康药业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组织、指使维康药业以支付工程设备款名义转出部分资金,经工程设备商后
,资金最终转至刘忠良控制的个人账户,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0 年、2021 年、2022年、2023 年 1-6 月资金
占用期末余额分别为 7,811.88 万元、8,950.65 万元、14,728.07万元、15,121.65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64%、6.35%、10.
43%、10.24%。截至 2024 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维康药业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亦未在 2020 年-2022 年年报以及 2023年半年报中披露。
二、维康药业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2022年 12月 5日起,维康药业披露《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注册稿等系列文件,均称公司不存在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况。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披露《关于终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公告》。维康药业上述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流水、会计凭证、相关合同、自查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维康药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不准确、不完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刘忠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公司实施上述案涉事项,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行为。同时,刘忠良作为公司
时任董事长,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明知存在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但仍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卢卫芳参与实施了案涉资金占用行为,且曾担任公司总经理,离任后仍参与案涉资金支付审批,直接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是维康
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总经理、董事孔晓霞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王静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年-2022 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
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吴建明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0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朱婷未勤勉谨慎履行职责,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报、2023 年半年报、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维康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万元罚款;
二、对刘忠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70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50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200万元
罚款;
三、对卢卫芳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万元罚款;
四、对孔晓霞、王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80万元罚款;
五、对吴建明、朱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
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
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
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四节规定的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以及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
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请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bd4c9522-718d-48f8-8f42-dd4cde9b8b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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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8:06│维康药业(30087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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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739,026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公司 202
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4,790,322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后的 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 1.40 元(含税)人民币,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为 19,887,181.44 元(含税)人民币。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44,790,322 股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以及据此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的相关参数和公式计算如下:
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 股=19,887,181.44/144,790,322*10=1.37
3515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1373515 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为: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44,790,322 股扣除回购专户持有股份 2,739,026 股后的股本 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
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40 元人民币(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本次利润分配,以此测算拟派发的现金红利共计 19,887,181.44 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分
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度。
2、发放范围: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公司已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后的142,051,2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400
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 1.26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
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8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4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截至本次权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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