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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78(维康药业)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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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78 维康药业 更新日期:2024-04-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19 17:14│维康药业(300878):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 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9 号)、《关于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0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8 年至 2023 年 9 月,你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相关年度定期报 告及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你公司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医药产品销售业务收入的确认时点早于客户签收时间,存在提前确认 收入的情况;2021 年公司中药材贸易业务未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三、2017 年至 2023 年 9 月,你公司违规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开展资金收付,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内部控制有关报告信 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 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规定,《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金管控、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完善内部控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根据下步核 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主要内容 基于上述公司存在的问题,浙江证监局对公司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卢卫芳、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婷、财务总监王静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 在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已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积极整改,截至 2023 年 12 月,相关方已经归还了全部占用的 资金,并于 2024 年 3 月支付了全部资金占用利息。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已经整改完毕。公司自 2023 年四季度起对销售业 务收入确认进行了积极整改,引入规模较大的物流公司,确保取得客户签收确认单。公司已督促相关方注销了个人银行卡。 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资金管控、提升财务核算水平、完善内部控制,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0ff387de-1758-425b-b7ab-6ed3b6c7d64d.PDF ─────────┬──────────────────────────────────────────────── 2024-04-19 17:13│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延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定于 2024 年 4 月 26日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 年 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相关公告。根据目前定期报告编制工作进展情况,本着审慎原则及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为保证信息披露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公司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相关公告的披露时间延期至 2024 年 4月 29 日,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19/fbc19472-64d4-426f-bc2e-dbf01882bdc5.PDF ─────────┬──────────────────────────────────────────────── 2024-03-04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出具的《民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函》,民生证券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任绍忠先生因工作调 整,不再继续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民生证券委派包静静先生接 替任绍忠先生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包静静先生的简历附后)。 本次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钟德颂先生和包静静先生,持续督导期截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任绍忠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及持续督导期间所作的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4/0d2e8e17-d7e0-4944-a567-c66aabc302a5.PDF ─────────┬──────────────────────────────────────────────── 2024-03-01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机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一、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原委派吴慧和王飞虎作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 册会计师。由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工作调整,现委派杨天将接替王飞虎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变更后的签字注册 会计师为吴慧和杨天将。 二、本次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简历及诚信和独立性情况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杨天将,2019 年 4 月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自 2019年 4 月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3 年开 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0 家。 杨天将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 罚、监督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变更事项不会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变更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01/5debfbf6-809a-4806-9a7e-1e3c8892d0d4.PDF ─────────┬──────────────────────────────────────────────── 2024-02-27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80 元/股(含) ,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 739,645 股至 1,479,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至 1.02%。本次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 案的公告》,于 2024 年 2 月 20 日披露了《回购股份报告书》及《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比例达到 1%暨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限届满或者 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现将本 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 2,739,0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9% ,最高成交价为 20.08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66 元/股,成交总金额 49,998,352 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 施完毕,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至 2024 年2 月 26 日。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方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实际回购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4 年 2 月 19 日 至 2024 年 2 月 26 日,符合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已按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 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至本次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五、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以截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股本为基数,假设本次回购股份 2,739,026 股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 锁定,预计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67,047,799 46.31 69,786,825 48.2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77,742,523 53.69 75,003,497 51.80 三、总股本 144,790,322 100.00% 144,790,322 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初步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登记情况为准。 六、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交易价格等均符合《回购指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1、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 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在股份回购完成后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 ,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3、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7/143ad1b8-07e0-455f-9530-a6ae1e881dd0.PDF ─────────┬──────────────────────────────────────────────── 2024-02-22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先生的通知,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 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补充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持 占公司 是否为限 是否 质押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股东或 数量 股份比例 总股本 售股(如 为补 起始 期日 用途 第一大股 (股) 比例 是,注明 充质 日 东及其一 限售类 押 致行动人 型) 刘忠良 是 4,000,000 4.54% 2.76% 否 是 2024/ 办理质 西藏信 补充 2/20 押解除 托有限 质押 之日 公司 合计 - 4,000,000 4.54% 2.76% - - - - - - 注1: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 本次质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名称 (股) 比例 押前质 押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情况 情况 押股份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数量 数量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股) (股)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股) (股) 刘忠良 88,160,400 60.89% 32,000,0 36,000,0 40.83% 24.86% 24,620,000 68.39% 41,502,175 79.57% 00 00 合计 88,160,400 60.89% 32,000,0 36,000,0 40.83% 24.86% 24,620,000 68.39% 41,502,175 79.57% 00 00 三、其他说明 本次股份质押为补充质押,不涉及新增融资安排,控股股东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2/59cdd0a6-6513-45be-9d34-b7be3623ab71.PDF ─────────┬──────────────────────────────────────────────── 2024-02-21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回购进展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80 元/股(含) ,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 739,645 股至 1,479,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至 1.02%。本次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现将公司回购股份比 例达 1%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955,626 股,占公司当 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35%,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 18.43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6.66 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34,727,682 元( 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1/6895ce15-8a47-4887-8454-80fc6ee16948.PDF ─────────┬──────────────────────────────────────────────── 2024-02-20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 股 份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2 月 7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董事会公 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4 年 2 月 6 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 刘忠良 88,160,400 60.89% 2 刘忠姣 9,872,030 6.82% 3 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 5,923,215 4.09% 企业(有限合伙) 4 孔晓霞 888,484 0.61%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兴源灵 835,048 0.58%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 何仁财 386,000 0.27% 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8,825 0.26% 8 毛向阳 361,300 0.25% 9 UBS AG 350,837 0.24% 10 戴德雄 348,181 0.24% 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总数。 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1 刘忠良 22,040,100 28.35% 2 刘忠姣 9,872,030 12.70% 3 丽水顺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923,215 7.62%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圆信永丰兴源灵 835,048 1.07%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5 何仁财 386,000 0.50% 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78,825 0.49% 7 毛向阳 361,300 0.46% 8 UBS AG 350,837 0.45% 9 BARCLAYS BANK PLC 347,075 0.45% 10 张红霞 342,000 0.44% 注:以上股东的持股数量为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后的持股数量总数。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发的股东名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20/bed185d5-dbbb-4468-9e34-de820a6c60bd.PDF ─────────┬──────────────────────────────────────────────── 2024-02-20 00:00│维康药业(300878):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 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3.80 元/股(含) ,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为 739,645 股至 1,479,2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51%至 1.02%。本次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首次回购 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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