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79 大叶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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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9:36 │大叶股份(300879):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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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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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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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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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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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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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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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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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经理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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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大叶股份(30087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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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4 19:36│大叶股份(300879):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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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定股东余姚德创骏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5年7月14日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员工持股平台余姚德创骏博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创骏博”)持有公司股份9,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45%,占剔除回购专户后总股本
比例为4.52%(根据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3,150,079股后的总股本199,248,754股为基数计算),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
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6%,占剔除回购专用账
户后总股本比例为0.88%。
本次员工持股平台德创骏博减持计划系因部分员工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不通过持股平台德创骏
博进行减持。
近日公司收到德创骏博出具的《余姚德创骏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
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2025年11月4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已时间届满,且已按照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减持股份情况
符合减持计划约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二)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股数 减持均价 减持占总 减持占剔除回
股本比例 购专户后的总
股本比例
德创骏博 集中竞价 2025年8月5日至2025 1,750,000 35.77元/ 0.86% 0.88%
年11月4日 股
(三)本次减持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 持 股 数 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回
(股) 比例 购专户后 (股) 比例 购专户后
的总股本 的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德创骏博 合计持有 9,000,000 4.45% 4.52% 7,250,000 3.58% 3.64%
股份
其中:无 9,000,000 4.45% 4.52% 7,250,000 3.58% 3.64%
限售条件
股份
有限售条 0 0% 0% 0 0% 0%
件股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2、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的减持计划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已披
露的减持计划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已时间届满且已实施完成。
3、股东德创骏博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相关承诺:“本
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公司/本企业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上述价格相应调整)。”本次减持均遵守了上述承诺,
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平台德创骏博计划进行减持系因部分员工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参与本次减持计划,不通过持股平
台德创骏博进行减持。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与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1、德创骏博出具的《余姚德创骏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时间届满
暨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4/268f484e-4acb-41f6-ae87-1757c4b5190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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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大叶股份(300879):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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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 2025 年 10月 28 日(星期二)在公司
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4年 10月 21日通过电话和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余珍金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
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后,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69f8c0ce-2260-4d1e-bfca-c7a31d1015f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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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大叶股份(300879):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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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300879):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b274da19-7bdc-48d3-bec2-f46f14a4ad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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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大叶股份(30087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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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30087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aadfb707-29c2-4f54-9a9f-12b43e9987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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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大叶股份(30087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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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11月 14日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4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4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11月 07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1月 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4.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5.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6.00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度>的议案》
7.00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8.00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
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的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及制度文件。
议案 1、2、3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同意。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登记时间为 2025年 11月 13日 13:00至 17:00;3.登记地点: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号董事会
办公室;
4.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手续;
5.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6.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须在 2025年 11月 13日下午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但出席会议
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不接受电话登记;
7.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 58号
邮政编码:315403
联系人:王俊男
电话号码:0574-62569800
8.本次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
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e0508af1-a6d0-4177-b99f-b7b84051a1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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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大叶股份(300879):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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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
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交易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如需)
,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
等;
(三)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若需),说明原因并公告(若需)。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若需)。
第十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履行职责,除接受公司董事会的指导考核外,还必须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
的指导和考核。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
所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15546f34-b15b-461e-8a74-4de0997a934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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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大叶股份(300879):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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