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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83(龙利得)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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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83 龙利得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公司章程(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 ├─────────┼──────────────────────────────────────────────┤ │2025-11-20 00:00 │龙利得(300883):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 ─────────┬──────────────────────────────────────────────── 2025-11-20 00:00│龙利得(30088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 龙利得(30088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3d9145a1-31d4-4a41-9825-6e78f613d053.PDF ─────────┬──────────────────────────────────────────────── 2025-11-20 00:00│龙利得(300883):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重要提示: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12月 11 日(星期 四)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11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05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 年 12 月 05 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 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 2199 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所有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 非累积投票提案 √作为投票对 理制度的议案》 象的子议案数 (8) 2.01 《股东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2 《董事会议事规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4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5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6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上述议案 1.00、2.01、2.02 为特别提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表决事项,需经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人单 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三)、法人单位营业 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文件采取电子邮件、书面信函和传真方式登记,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 记,股东请仔细阅读并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或授权委托书(附件三)。 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相关资料的扫描件及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二)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星期二)下午 17: 00 前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hr@sh-led.com,邮件主题请写明“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登记”。采用书面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 ,书面信函须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星期二)下午 17:00 前送达至公司证券事务中心(书面信函登记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信 函请注明“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登记”)。邮寄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 2199 号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 券事务中心,电话:021-37586500-8818,邮政编码:201417。 采用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将相关资料及《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表》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星期二)下 午 17:00 前传真至公司(传真登记以公司收到传真时间为准),传真:021-37586766。 异地股东采用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的,请在发送电子邮件、书面信函或传真后与公司电话确认。 3、登记时间:2025 年 12 月 09 日(星期二),上午 9:00-11:30,下午14:30-17:00。 4、登记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 2199 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注意事项: (1)以上证明文件办理登记时出示原件或复印件均可,但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附件三)必须出示原 件;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一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3)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4d31dd80-abab-4fe3-91c2-b0265e8ffacc.PDF ─────────┬──────────────────────────────────────────────── 2025-11-20 00:00│龙利得(30088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11月) ─────────┴──────────────────────────────────────────────── 第一条 为强化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和罢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二)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 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 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提议或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召开。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讯等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 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协调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休会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需提请董事会研究,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 告,并可建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书面报告,应由公司总经理或负责相关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发,通 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书面报告,应由召集人本人或其授权的委员签发,通过董事会秘书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休会期间,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有重大或特殊事项,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可建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由召集人或由其授权的一名委员向董事会报告自上次董事会定期会议以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工作情况,或就某一问题进行专题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20/199cb17a-0046-49d3-83ed-f34a10be9bb7.PDF ─────────┬──────────────────────────────────────────────── 2025-11-20 00:00│龙利得(300883):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2025年11月) ─────────┴────────────────────────────────────────────────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 的发生,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防控机制,落实相关职责,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 联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公司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保持独立性,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与措施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 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当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维护公司的经营独立性和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和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行为,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的行为。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章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发生关联 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特别严格控制为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风险。 第三章 管理责任与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按照其权限和 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及时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 题。公司独立董事定期查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执行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注册 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 司应当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 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 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 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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