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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93(松原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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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893 松原股份 更新日期:2024-11-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11-21 18:42│松原股份(300893):中信建投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 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松 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和《浙江 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松原股份”或“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次债券受托管理 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受托管理人”)编制。 本报告仅对本次债券受托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债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 而不应将本报告中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受托管理人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 中信建投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松原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松原转债,债券代码:123244)的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可转债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松原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报告如下: 一、本次“松原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调整前转股价格:人民币 28.70 元/股 调整后转股价格:人民币 28.69 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 年 11 月 25 日 调整转股价格原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5 人,可办理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4.2560 万股,授予价格 为 11.05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 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因此,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并登记上市导致“松原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增发新股或配股: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 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本次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归属并登记上市后,“松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如下: P0=28.70 元/股,A=11.05 元/股,k=142,560.00/226,188,700.00=0.0630% P1=(P0+A×k)÷(1+k)=(28.70+11.05×0.0630%)÷(1+0.0630%)=28.69元/股 因此,“松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28.70 元/股调整为 28.6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生效。“ 松原转债”的转股期为 2025 年 2 月7 日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 二、上述事项对发行人的影响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未对发行人日常经营及偿债能力构成影响。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松原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 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信建投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本息偿付 情况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d6492aed-998c-4e0c-b5b8-f7c871414999.PDF ─────────┬──────────────────────────────────────────────── 2024-11-21 18:42│松原股份(300893):关于限制性股票归属增发股份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特别提示: 1、债券简称:松原转债; 2、债券代码:123244; 3、本次调整前的转股价格:28.70 元/股; 4、本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28.69 元/股; 5、转股价格调整生效日期:2024 年 11 月 25 日(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2025 年 2 月 7 日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 7、本次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不涉及暂停转股事项。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621 号”文核准,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41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41,000.00 万元。经深交所 同意,公司 41,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松原转债”,债券代码“12 3244”。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松原转债”发行之后,当公 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转股价格相应调整。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为 2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限制性股票共计 14.661 万股,授予价格为 11.05 元/股。在本次资金 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未完成本次全部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出资,因此该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办理归属的 1.45 5 万股(包含当期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0.405 万股及第二个与第三个归属期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0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予以作 废处理,因此本次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 14.256 万股。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上市流通日定为 202 4 年 11 月 25 日,本次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226,188,700 股增加至 226,331,260 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 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因此,“松原转债”此次转股价格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转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 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 为该次增发新 股价或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二)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本次“松原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根据上述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的公式进行调整,即此次调整前转股价格 P0=28.70 元/股,增发新股价A=11.05 元/股,增发新股率 k=142,560/226,188,700,因此,调整后“松原转债”的转股价格为:P1 =(P0+A×k)/(1+k)=(28.70+11.05×142,560/226,188,700)/(1+142,560/226,188,700)=28.69 元/股(根据公司《募集说明 书》规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综上,“松原转债”的转股价格由 28.70 元/股调整为 28.69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 年 11 月 25 日起生效。 “松原转债”的转股期为 2025 年 2 月 7 日至 2030 年 7 月 31 日,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8c69f9fe-e1e7-495d-868d-ccf4d867ede8.PDF ─────────┬──────────────────────────────────────────────── 2024-11-21 18:42│松原股份(300893):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 11 月 25日 本次归属涉及人数:25人 本次归属股票数量:14.256万股 本 次归属股票数量占归属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0.06% 本次归属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浙江 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3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1/76ffbb55-e6a0-48ba-a457-f4a3386119c2.PDF ─────────┬──────────────────────────────────────────────── 2024-11-19 18:22│松原股份(30089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事项的核查意见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松原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松原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松原转债”回售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 “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部分 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8)。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3.7 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松原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 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 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为 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20%(“松原转债”第 1 个计息期年度,即 2024 年 8 月 1 日至2025 年 7 月 31 日的票面利率);t=113 天(20 24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100×0.20%×113/365=0.062 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松原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062 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松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 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100.050 元/张;对于持有“松原转债”的合格境外 投资者(QFII 和 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62 元/张;对于持有“松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 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 100.062 元/张,自行缴纳利息所得税。 4、回售权利 “松原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松原转债”。“松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 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 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 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 ,如发生司法冻结或划扣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松原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2 月 3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 024 年 12 月 4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4 年 12 月5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 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松原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松原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 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松原转债”在回售期内尚未开始转股。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松原转债”回售有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文 件规定及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要求,保荐人对“松原转债”回售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c73c98e8-1d55-449d-8b1d-378e0da33f77.PDF ─────────┬──────────────────────────────────────────────── 2024-11-19 18:22│松原股份(300893):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 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股份”或“公司”)的委 托,就松原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松原转债”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回售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 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售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 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 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 批准文件、《 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 《 并确认:《 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 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 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2024 年 5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相关授权延期的议案》,经审议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即 2024 年 11 月 19 日),除延长有效期外,本次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证监许可〔2023〕2621 号”《关于同意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4.1 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6 年。 (三) 上市情况 2024 年 8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1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松原转债”,债券代码“ 12324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4 年 8 月 1 日至 2030 年 7 月31 日。 二、 公司本次回售事项 、根据《 上市规则》第 8.3.7 条、《《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 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0 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 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2024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用途的公告》,同意将“松原转债”募投项目“年产 1, 330 万套汽车安全系统及配套零部件项目(一期工程)”中原计划以自 有资金投入用于方向盘生产车间的 2, 000 万元“设备购置费用”不再投入,《项目总投资金额相应调减 2,000 万元;原计划用于 方向盘生产的生产车间用途调整为气囊产品产业链生产车间,并拟在同一实施地厂区内以自有资金建成的一栋工业厂房用于本项目的 气囊产品的组装生产,《 新增厂房的建筑总投资金额 2,627 万元,《 纳入该项目投资总额。调整后,该项目投资总额调整至 36,0 74.59 万元,不再包括“方向盘项目”建设内容;募集资金使用额 27,910.89 万元不变。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同意 上述变更。、2024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 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同意上述变更内容。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用途的公告》,同意上述变更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松原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符合《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 规定的回售条件。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内部批准 程序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已经满足,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就其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需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程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19/56b679fc-0804-4525-8b5e-5826f1b07f5b.PDF ─────────┬──────────────────────────────────────────────── 2024-11-19 18:22│松原股份(300893):关于松原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44 2、债券简称:松原转债 3、回售价格:100.062 元/张(含息、税) 4、回售申报期:2024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8 日 5、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4 年 12 月 3 日 6、回售款划拨日:2024 年 12 月 4 日 7、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4 年 12 月 5 日 8、回售申报期内“松原转债”尚未开始转股 9、“松原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10、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062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松原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 一个交易日,“松原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 年 11 月 14 日召开“松原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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