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93 松原安全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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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30 │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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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6 │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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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5:52 │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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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8 │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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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18 │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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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18 │松原安全(3008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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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18 │松原安全(30089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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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6 │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提前赎回松原转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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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6 │松原安全(300893):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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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5 │松原安全(300893):中信建投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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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6:30│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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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五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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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6:26│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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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四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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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15:52│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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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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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8│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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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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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18│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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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松原转债赎回实施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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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18│松原安全(30089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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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月 9日(星期二)下午 2: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 9月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河沿路 1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铲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49,007,2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66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36,770,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4.135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236,56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8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396,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813%。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5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499%;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共 17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2,236,562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4%。
(3)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8,979,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0%;反对 13,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68,7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6%;反对 13,
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9%;弃权 1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8,912,6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20%;反对 7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2%;弃权 17,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6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2,301,4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65%;反对 77,
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弃权 17,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7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吴佳楠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48,820,4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0%;反对 175,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 11,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09,2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930%;反对 17
5,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7%;弃权 11,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2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曹亮亮、王曼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0a508127-5acc-43f4-b2db-75d5b00c42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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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9 17:18│松原安全(300893):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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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61号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安全”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
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
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20日在指定媒体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年9月 9日下午 2点;召开地点为浙江余姚市牟山镇运
河沿路 1号公司会议室。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9 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9月 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3、《关于补选吴佳楠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股份共计 236,770,7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74.1353%。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9 名,代表股份共计 12,236,56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14%。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
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248,979,942股,反对13,620股,弃权13,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0%,表决结果为
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248,912,622股,反对77,620股,弃权17,02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0%,表决结果为
通过。
3、《关于补选吴佳楠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248,820,457股,反对175,485股,弃权11,32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0%,表决结果为
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4fe48323-bc6a-4c73-9244-a247fef1c61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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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6│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提前赎回松原转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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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关于提前赎回松原转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e8e34b7f-0c53-4175-a7ff-c5d43c7b8d3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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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6│松原安全(300893):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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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以书面传签的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 2025年 9月 8日通过邮件、电话或专人送达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
时限要求。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 7名,实际表决董事7名,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董事会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提前赎回“松原转债”的议案》
自 2025 年 8月 19 日至 2025 年 9月 8日,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松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0.35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26.455 元/股),已触发“松原转债”的有条
件赎回条款(即: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
(含 130%))。结合当前市场及公司自身情况,经过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行使“松原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并授权公
司管理层负责后续“松原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提前赎回松原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
。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松原转债
的核查意见》;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
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a604a727-a8b5-45bc-95a4-b5490a5df7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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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5│松原安全(300893):中信建投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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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安全(300893):中信建投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9/07d75257-d835-4f70-8c0e-64f8a16f9b0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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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9:25│松原安全(300893):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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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原安全”或“公司”)的委
托,就公司“松原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相关事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和《浙江松原汽车安全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
书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和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
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赎
回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
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5、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
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
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3年 5月 9日,公司召开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相关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2024年 5月 6日,发行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决议及相关授权延期的
议案》,经审议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注册批复有效期届满日(即 2024年 11月 19日),除延长有效期
外,本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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