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95 铜牛信息 更新日期:2025-06-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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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9:18 │铜牛信息(300895):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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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6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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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6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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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00:31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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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1:45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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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1:45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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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1:45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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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1:45 │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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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1:44 │铜牛信息(300895):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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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2 21:44 │铜牛信息(300895):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李小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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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9:18│铜牛信息(300895):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完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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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2月 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持有公司股份 1,809,67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853
%)的董事、总经理高鸿波先生计划在 2025年 3月 11日至 2025年 6月 1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52,418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213%);持有公司股份 555,89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948%)的副总经理李超成先生计划在 2025年
3月 11日至 2025年 6月 1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38,97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987%);持有公司股
份 625,2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440%)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毅先生计划在 2025 年 3 月 11日至 2025年 6月 10日以集
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56,3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110%)。
近日,公司收到高鸿波先生、李超成先生和刘毅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日,高鸿波先
生、李超成先生和刘毅先生上述股份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元/股) (股) (%)
高鸿波 集中竞价 2025年 3月 11日 58.36 452,000 0.3210
交易 -2025年 6月 10日
李超成 集中竞价 2025年 3月 11日 59.64 137,774 0.0979
交易 -2025年 6月 10日
刘毅 集中竞价 2025年 3月 11日 59.26 134,900 0.0958
交易 -2025年 6月 10日
股东减持的上述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
股份。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高鸿波 合计持有股份 1,809,673 1.2853 1,357,673 0.9643
其中: 452,418 0.3213 418 0.0003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57,255 0.9640 1,357,255 0.9640
李超成 合计持有股份 555,896 0.3948 418,122 0.2970
其中: 138,974 0.0987 1,200 0.0009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16,922 0.2961 416,922 0.2961
刘 毅 合计持有股份 625,222 0.4440 490,322 0.3482
其中: 156,306 0.1110 21,406 0.0152
无限售条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468,916 0.3330 468,916 0.3330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高鸿波先生、李超成先生和刘毅先生本次减持实施情况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高鸿波先生、李超成先生和刘毅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进行预先披露,本次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减持股
份计划一致。
(三)高鸿波先生、李超成先生和刘毅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
(四)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高鸿波先生、李超成先生和刘毅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1/cb6cf3c5-982c-458e-bd48-5a99ff5cb2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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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6│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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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21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 31号铜牛信息大厦第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伟达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22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3,289,41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51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593,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1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72,696,4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1.6307%。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93,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
21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 21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93,0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212%。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7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46%;反对 2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4%;弃权 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71,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33%;反对 2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4%;弃权 7,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68,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988%;反对 2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5%;弃权 7,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73,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57%;反对 21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7%;弃权 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76,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91%;反对 2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3%;弃权 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9,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440%;反对 209,8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791%;弃权 3,4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9%。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 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1,556,3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887%;反对 21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30%;弃权 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69,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239%;反对 217,5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76%;弃权 5,9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85%。
关联股东高鸿波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为1,509,673股。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 2024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66,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960%;反对 21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5%;弃权 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0,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4251%;反对 216,6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258%;弃权 6,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1%。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64,5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932%;反对 21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73%;弃权 6,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67,6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6975%;反对 2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7%;弃权 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1,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106%;反对 216,7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427%;弃权 5,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7%。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73,072,9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7047%;反对 2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8%;弃权 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76,5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044%;反对 210,20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66%;弃权 6,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烁、李娜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5510d91d-9bc8-439c-bf49-c7ff64fd57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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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1 18:16│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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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
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召
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
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根据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
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
025年5月21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铜牛信息大厦第七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
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5年5月1
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3,289,41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519%。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2,
696,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307%。
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17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593,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072,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6%;反对 2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4%;弃权 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二)《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71,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3%;反对2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4%;弃权7,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三)《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68,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8%;反对2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5%;弃权7,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四)《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7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7%;反对21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弃权5,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五)《关于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76,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1%;反对2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3%;弃权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9,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440%;反对209,8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791%;弃权3,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9%
。
(六)《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同意71,55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87%;反对217,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30%;弃权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9,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239%;反对217,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776%;弃权5,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85%
。
(七)《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66,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60%;反对21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5%;弃权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4251%;反对216,6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258%;弃权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
。
(八)《关于 2024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64,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2%;反对2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3%;弃权6,9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4%。
(九)《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67,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5%;反对2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7%;弃权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6106%;反对216,7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427%;弃权5,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
。
(十)《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07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7%;反对2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8%;弃权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6,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044%;反对210,2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466%;弃权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1%
。
上述议案6涉及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议案9属于特别议案,经审议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ce66d26f-713a-47ce-b6e1-45f2371159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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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3 00:31│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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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牛信息(300895):2024年度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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