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97 山科智能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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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6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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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5 │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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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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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 │山科智能(30089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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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 │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昌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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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 │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丁茂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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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 │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鲁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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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2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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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2 │山科智能(300897):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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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2 │山科智能(300897):关于2025年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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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16│山科智能(30089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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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满足公司潜在可能战略布局及项目投资需求等,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一、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
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
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
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
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
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授权董事会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八)决议的有效期
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
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
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
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发行政策发生变化
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aa7ca3f5-f0a2-41fe-b407-658b4ee833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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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5│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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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科智能(300897):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29954e7-80a1-403f-998d-476c5ae2d2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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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山科智能(300897):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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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8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13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座 10 楼会议室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项报告的议案
4.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预案的议案
5.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6.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公司 2026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9.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上述议案已经于 2026 年 4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2)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3)议案 9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其他属于
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审议的议案将对
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现场登记时间:2026 年 5月 14 日 9:00-17:00;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 5月 14 日前发送邮件到公司邮箱 seckdm
@163.com,主题注明“山科智能 2025 年度股东会”字样。
3、现场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B座。
4、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个人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2)个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授权委托书原件;④证券账户卡复印件(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4)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②法人
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④法人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5)出席会议签到时,出席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必须出示原件。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工作人员将对出席现场会议的个人股东、个
人股东的受托人、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形式审核,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
件、文件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拟参会人员出示和提供的证件、文件部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参与现场投票
。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姚妙女
联系电话:0571-87203681
电子邮箱:seckdm@163.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 47 号山科智慧园
6、注意事项
会议预计 1小时,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
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a46ea6b7-1e8c-4611-adbe-ad5a5b379c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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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7:04│山科智能(30089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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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山科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外部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内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外部非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
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参照同行业及同地区类似上市公司标准,并确保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利益相结合,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等,确定相应薪酬标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其中职工代表董事:依照在公司实际担任的岗位及其个人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不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挂钩。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
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分管业务业绩,结合公司对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考核和激励方案执行。
(二)专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任何薪酬,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
(三)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之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
第十二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
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及发放
第十四条 会计年度开始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成立考核小组,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确定
前述人员的年度绩效工资,并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确定。
第十六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于股
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的次月开始按月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
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可视其责任和损失情况,提出扣减或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议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应超额发放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
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津贴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二)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监管机构、股东会、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不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之一;
(二)通货膨胀水平。参考通货膨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公司盈利状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或岗位变动。
第二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后,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b6be11e-a2a3-4814-b173-6a465776aa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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