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899 *ST凯鑫 更新日期:2025-07-0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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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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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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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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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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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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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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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印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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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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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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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 │*ST凯鑫(30089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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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ST凯鑫(30089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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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免程序,优化公司董事会、管理
层人员组成和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凯
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
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
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42ae6ea5-994a-4876-9f48-8219e880b4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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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ST凯鑫(30089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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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5
年7月23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
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3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
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6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1888 号 6 幢 5 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8 项相关制度的 √作为投票对象
议案》 的子议案数:(8)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6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8 《关于修订<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议案 1、议案 2.01、议案 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后方可生效。
议案3需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5年7月17日至7月22日期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2、登记地点: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6幢5层公司会议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
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股东为QFII的,凭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电子邮件、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
(5)电子邮件或传真须在登记时间截止前送达本公司,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联系方式:
联系人:毛翔祖
联系电话:021-58988820
传真:021-58988821
电子邮箱:shkx@keysino.cn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1888号6幢5层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并需于会议开始半小时前到达会议现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请参阅本公告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03/5b778cea-c3f1-454c-ae18-3cda9a202f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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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ST凯鑫(300899):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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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凯鑫(300899):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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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3 18:49│*ST凯鑫(300899):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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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凯鑫分
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对公司内控体系进行监督、核查,并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同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
人)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专门负责对公司的财务、工程审计和核查、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
安排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
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报告,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予以披
露,并提出整改和防范的必要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委员提议,或者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会议,
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二)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
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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