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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02(国安达)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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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02 国安达 更新日期:2026-06-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6-06-16 17:22 │国安达(300902):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 ├─────────┼──────────────────────────────────────────────┤ │2026-06-16 17:22 │国安达(300902):国安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6-05-21 19:00 │国安达(300902):国安达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 │2026-05-21 19:00 │国安达(300902):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 │2026-05-08 17:06 │国安达(300902):关于参加厦门辖区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 │ │告 │ ├─────────┼──────────────────────────────────────────────┤ │2026-04-28 16:50 │国安达(300902):国安达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 ├─────────┼──────────────────────────────────────────────┤ │2026-04-27 21:40 │国安达(30090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2025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2026-04-27 21:40 │国安达(300902):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 │2026-04-27 21:40 │国安达(300902):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安达2025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 │2026-04-27 21:40 │国安达(300902):国安达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 ─────────┬──────────────────────────────────────────────── 2026-06-16 17:22│国安达(300902):变更募集资金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核查意见 ─────────┴────────────────────────────────────────────────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安达”或“公司”)的 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 定,对国安达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重新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 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93.0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1.27 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9,162.66万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552.83万元(总额 600万元,其中 47.17万元为公司提前支付,本 次支付 552.8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609.8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年 4月 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扣除公司提前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用47.17万元和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96.89万元后,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净额 8,465.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 验〔2023〕13-2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 度》”)。 公司聘请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公司已与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 ,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相关募 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接。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汽客汽车零部件(厦门)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 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国安达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基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安达 安全技术(华安)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 严格遵照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为了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结合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不同银行的存款利率水平,经管 理层认真调查和慎重评估,公司分别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募集资金专户的募集资金全部转入厦门银行和光 大银行存放和使用。 公司已分别与厦门银行、光大银行及保荐人华源证券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在履行三方监管协议 进程中不存在违规情况,截至2026年 5月 29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 80125300888888 59,142,116.6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7510188001374959 30,000,000.00 合计 89,142,116.63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事项,主要是基于募投项目资金管理需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后续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在与保荐人及开户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后,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审议程序 2026年 4月 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 为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日常操作的便利性 ,提高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效率,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公司董事会已授权董事长或其指派的相关人员根据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和实际需求全权办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或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项。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0b7d2392-4b9d-4ec0-97f1-7632926fc7df.PDF ─────────┬──────────────────────────────────────────────── 2026-06-16 17:22│国安达(300902):国安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7号), 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增发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9 3.02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31.27元,共计募集资金总额为 9,162.66 万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552.83 万元(总额 600 万元,其中 47.17万元为公司提前支付,本次支付 552.83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 8,609.8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于 2023年 4月 4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公司提前支付的承销费及保荐费用 47.17万元和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 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 96.89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465.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3-2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 保荐机构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存放于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银隆 支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银隆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厦门分行”)拟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届时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相关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4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与厦门银行银隆支行、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及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 告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备注 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 80125300888888 /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7510188001374959 / 3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15950090888888 待注销 4 平安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15708030999999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厦门银行银隆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0125300888888,截至 2026 年 5 月 29 日,专户余额 为 59,142,116.63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宋德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该募集资金专户不可支取现金、不得开通通存通兑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渠道办理专户的资金支付业务,乙方应配 合甲方办理网银开通手续,但应增加乙方落地审批功能,对网银渠道的资金划转进行监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网银渠道仅限用于募集 资金的合规支付,不得用于担保或质押等风险业务。丙方有权随时通过网银查询专户资金往来明细,甲方和乙方应对丙方的查询予以 配合。甲方也可通过柜面渠道划转资金,由乙方客户经理及支行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后提交至柜面办理。 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 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甲方: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510188001374959,截至 2026年 5月 29日,专户余额 为 30,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赖昌源、宋德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甲方及乙方应 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 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 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 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厦门银行银隆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与光大银行厦门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6/52339e24-5d7b-488b-be97-14c011e01a5c.PDF ─────────┬──────────────────────────────────────────────── 2026-05-21 19:00│国安达(300902):国安达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21日(星期四)10: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5月 21日 9:15-15:00。 2、召开地点: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后山头路 39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洪伟艺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洪清泉先生主持本次 股东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3 人,代表股份89,31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1271%。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人,代表股份 8,791,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3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8人,代 表股份 80,523,51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4.2915%。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三、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174,64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267%;反对 174, 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184%。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10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56%,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17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55%;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267%;反对 174, 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49%;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18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091,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 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9%,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188,64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2%;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85,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6527%;反对 188, 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289%;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184%。 4、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77,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1%,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02,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70%;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71,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732%;反对 202, 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84%;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184%。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9,075,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 (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1%,超过出席本次股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04, 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0%;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 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37%;反对 204, 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79%;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184%。 6、审议通过《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73,6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38%,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204,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8282%;弃权 3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69,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37%;反对 204, 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079%;弃权 3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9184%。 关联股东洪伟艺、厦门市中安九一九科技有限公司、林美钗、洪清泉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97,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1%,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反对 16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94%;弃权 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568%;反对 169, 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8%;弃权 4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6924%。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9,09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60%,超过出席本次股 东会(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反对 21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374%;弃权 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59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512%;反对 212, 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226%;弃权 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62%。 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了 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许军利、刘浩然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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