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03 科翔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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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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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7:52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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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5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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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4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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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6 │科翔股份(300903):董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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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3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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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3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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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2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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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2 │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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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 17:00 │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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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17:02│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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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5/e9d14763-9c48-470f-8d55-c9c89139db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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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7:52│科翔股份(30090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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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翔股份”)于 2025年4月 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年 5月 15日召开了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
赁业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孙)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内提供不超
过 45.85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32.0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
过 70%的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3.80亿元,以公司及子(孙)公司与融资机构发生实际业务的担保情况为准。根据实际
经营需要,在不超过审议总额度的情况下,各融资机构之间和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孙)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所列示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已设立的及将来新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内部可进行额度调剂。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4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2025年 5月 15 日 刊 登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创 业 板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九江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5)
信洪银最保字 120111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科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科翔”)在中信银行九江分行的授信业
务提供保证。上述担保最高限额合计 5,000万元,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范围内。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 中信银行九江分行
债务人 江西科翔
保证人 科翔股份
担保最高限额(万元) 5,000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
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 (1)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
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注:主合同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的融资业务相关合同。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合同总额为 321,642.42万元人民币(均
为公司对全资子(孙)公司授信提供的担保),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73.46%。公司不存在为全资子
(孙)公司以外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科翔股份与中信银行九江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4/cb9038ea-09c0-483a-b10a-08d5a0db99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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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5│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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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翼律师、高枫律师(以下简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贵公司
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在审阅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和资料的过程中,已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
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3.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等事项。
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
区龙山八路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
nfo.com.cn)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
决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郑晓蓉女士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2,645,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241%。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2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股东
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等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现
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信达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对于涉
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30,8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1%;反对 5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弃权 141,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525,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48%;反
对 57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92%;弃权 141,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35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666,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37%;反对 6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8%;弃权 340,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60,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99%;反
对 638,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185%;弃权 340,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50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964,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 5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4%;弃权 135,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559,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912%;反
对 54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80%;弃权 135,1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1708%。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经信达律师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选择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
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经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177dafbb-7539-4bb3-bae2-25c639ee07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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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9:34│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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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1日(星期一)15:00
2. 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八路 9号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郑晓蓉女士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2,645,4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11,982,902股(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34.624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39,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64%。
(2) 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2,010,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7.1881%。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0003%。
(3) 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0,635,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436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238,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7861%。
(4) 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930,8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1%;反对 57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0%;弃权 14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
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25,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7.9448%;反对 573,40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7.6992%;弃权 14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4.356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41,666,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37%;反对 638,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4478%;弃权 34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0,6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799%;反对 638,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9.7185%;弃权 34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5016%。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1,964,7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29%;反对 54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3824%;弃权 13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59,0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9912%;反对 545,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6.8380%;弃权 135,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708%。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李翼、高枫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978172bc-5aa9-473d-bf59-f8ad17cc963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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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6│科翔股份(300903):董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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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5年 8月 27日(星期三)在惠州大亚湾西
区龙山八路 9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5年 8月 23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郑晓蓉女士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5人,实际出席董事 5人(其中以通讯表决出席的有 1人,为赵玉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审慎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在全面审核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后,一致认为: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真实反映了公司2025年半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eafbd576-35f6-40a6-9d69-37d04362a4b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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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3│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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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1324cd34-ea96-4a9c-bcb6-00b00810da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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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3│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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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股份(300903):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9/f798b422-6fbc-41af-a04b-ea5402748d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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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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