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07 康平科技 更新日期:2026-01-1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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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20 │康平科技(300907):关于购买苏州市凌臣采集计算机有限公司51%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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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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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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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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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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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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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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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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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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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 │康平科技(30090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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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16:20│康平科技(300907):关于购买苏州市凌臣采集计算机有限公司51%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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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关于购买苏州市凌臣采集计算机有限公司51%股权进展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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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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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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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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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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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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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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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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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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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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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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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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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科技(300907):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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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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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
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二章 审批权限、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
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视同公司行为。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当表决人数不足三
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
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
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制度规定的财务资
助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三条 财务资助对象应以正式文件向公司提出资助申请,说明申请本次资助前的生产经营、融资、担保和资金情况,资助资
金使用用途,是否有预算等内容。资助对象处于建设期的,还应说明项目概算及其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
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由公司内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
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发现财务资助对象经营状况恶化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
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在检查
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
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或者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
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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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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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
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董事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
(二)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公司应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确认其被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董事
的股东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四)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董事会。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有异议的,应
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第七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八条 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九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
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第十条 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
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
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
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须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表决权数。
第五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在股东会选举董事前,应向股东发放或公布由公司制定并经董事会通过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第十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
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25/0ba23423-e492-4c64-a467-e097b2e860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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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5 18:16│康平科技(30090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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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能连任
的,自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职工董事任期届满未能连任的,自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任职工董事
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
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
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的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
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
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妥善做好工作交接或依规接受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
、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十条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五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及其他未尽事宜,无论其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
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
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届满结束后,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
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
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
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如涉及),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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