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1 亿田智能 更新日期:2025-08-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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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 │亿田智能(30091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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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 │亿田智能(30091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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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 │亿田智能(300911):关于“亿田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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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 │亿田智能(300911):关于“亿田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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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44 │亿田智能(300911):“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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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44 │亿田智能(30091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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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44 │亿田智能(30091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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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1 18:44 │亿田智能(300911):“亿田转债”2025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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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7:42 │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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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9 17:42 │亿田智能(300911):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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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亿田智能(30091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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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田智能”或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亿田转债
”)回售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 2
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亿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
”的建设,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亿田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50%×229/365=0.314 元/张(含税)。
综上,“亿田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314 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亿田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售实际可得 100.251 元/张;对于持有“亿田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
售实际可得为 100.314 元/张;对于持有“亿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314 元/张。
(四)回售权利
“亿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亿田转债”。“亿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
余下一 次 回 售 公 告 发 布 的 时 间 视 需 要 而 定 。 公 司 将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
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
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亿田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8月 18 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年 8 月 20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
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亿田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亿田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
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亿田转债”本次回售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同时,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
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人对“亿田转债”回售有关事项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9b3e09b1-55fb-4d3b-8043-b066d2b2ef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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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亿田智能(300911):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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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售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
次回售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
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售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回售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
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
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回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回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
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与授权
2023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
)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9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
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3年10月20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2023年第78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获得审核通
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
2023年11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向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1号),同意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四)上市情况
2024年1月10日,公司刊登了《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5,202,1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4年1月12日于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亿田转债”,债券代码
:123235。
二、本次回售的相关情况
(一)《募集说明书》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相关规定
《募集说明书》“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可转债基本发行条款”之“13、回售条款”对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相关安排进行约定,其中,附加回售条款如下: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
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
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
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管理办法》和《监管指引》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
债回售给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监管指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全部或者
部分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回售给上市公司。”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过后20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3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
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
(三)公司实施本次回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7月31日召开“亿田转债”2025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的建设,并将剩余募
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根据公司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亿田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说明,公司将在股东大会批准前述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的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售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回售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亿田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可按《监管指引》的
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将其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需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
(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的程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795ab2ac-b749-4dd5-8eac-8c9401ac56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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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亿田智能(300911):关于“亿田转债”暂停转股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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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债券代码:123235;债券简称:亿田转债
2、转股起止日期: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9 年 12 月 20 日
3、暂停转股期间:2025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
4、恢复转股日期:2025 年 8 月 14 日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7月 31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亿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的 议 案 》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2025-066、2025-06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同时,根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亿田转债”
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可转债实施回售的,应当暂停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亿田转债”在回售申报期间将暂停转股,暂停转股期为五个交易日,即自 2025 年 8
月 7 日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自 2025 年 8 月 14 日起恢复转股。在上述暂停转股期间,“亿田转债”正常交易,敬请“亿田
转债”债券持有人注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6/72c69834-617d-49a8-9cf9-d1535a05ef4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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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6 18:07│亿田智能(300911):关于“亿田转债”回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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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回售价格:100.314 元人民币/张(含息、税)
2、回售期申报期:2025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
3、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5 年 8 月 18 日
4、回售款划拨日:2025 年 8 月 19 日
5、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5 年 8 月 20 日
6、回售申报期内“亿田转债”暂停转股
7、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亿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
8、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314 元/张(含息、税)卖出持有的“亿田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
一个交易日,“亿田转债”的收盘价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亿田转
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2025-067)。
根据《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
定,“亿田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亿田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一)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了 2
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亿田转债”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保集成灶产业园(二期)项目”和“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
”的建设,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
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亿田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
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100×0.50%×229/365=0.314 元/张(含税)
综上,“亿田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0.314 元/张(含息、税)。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亿田转债
”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回售实际可得 100.251 元/张;对于持有“亿田转债” 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
售实际可得为 100.314 元/张;对于持有“亿田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
为 100.314 元/张。
(四)回售权利
“亿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亿田转债”。“亿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
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一)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
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
余下一 次 回 售 公 告 发 布 的 时 间 视 需 要 而 定 。 公 司 将 在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
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8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
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售“亿田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
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8月 18 日,回售款划拨日
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8 月 20 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
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亿田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亿田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
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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