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6 朗特智能 更新日期:2024-11-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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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8:42│朗特智能(300916):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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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300916):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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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34│朗特智能(30091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朗特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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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30091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朗特智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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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19:34│朗特智能(30091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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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30091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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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6 19:00│朗特智能(300916):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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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之
源”或“标的公司”)5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龙之源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及现阶段掌握的资料,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3、本次交易存在不确定性,本次签署的股权收购意向协议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交易各方需根据尽调
、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协商是否签署正式收购协议,最终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4、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
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收购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与标的公司股东禹孟初、李伟华、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禹孟初、李伟华、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的龙之源 55%的股权。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系各方基于收购事项达成的意向性约定,具体交易方案、交易金额以最终签署的正式收购协议为准。本意向
协议是各方关于收购事项的初步意向,暂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后续将结合收购进展情况,在相关事项明确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禹孟初,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325031979********,现任标的公司董事长,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51.73%的股权。
2、李伟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325031979********,现任标的公司董事,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6.62%的股权。
3、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CR950G7C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禹孟初
注册资本 7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23-08-15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工业区庄边第二工业区厂房 2
号 4层
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23.15%的股权。
4、禹孟初与李伟华为夫妻关系,并共同持有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93.57%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经公司自查,上述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86581790N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禹孟初
注册资本 3023.103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04-06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智
能摄录音视频产品、智能家居产品、智能安防产品、智能宠物产品、
智能光电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开发、设计、销售。
住所 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鹤洲工业区庄边第二工业区厂房 2
号 2层-5层
(二)股权结构
(三)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自查,标的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禹孟初
乙方二:李伟华
乙方三:深圳乘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意向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双方初步接洽,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收购意向协议如下:
1、交易标的
经各方初步协商,甲方拟以现金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55%的股权,最终收购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交易协议中明
确。
2、交易价格
经各方初步协商,标的公司在本次交易前的整体估值不超过人民币 9.2 亿元,本次交易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5.06 亿元,最终
交易价格以甲方聘请的符合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资产评估净值作为参考,由各方协商确定并在正式交易协议中明
确。
3、尽职调查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有权聘请评估师、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乙方应予以
配合,并承诺其及标的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均为全面和真实的,无隐瞒、遗漏、虚假记
载或误导性陈述。
4、签署正式交易协议的前提条件
各方协商一致签署正式的交易协议,以下述条件均得以满足为前提,但甲方书面豁免的除外:
(1)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完成对标的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显示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
的实质性障碍;
(2)乙方不存在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盈利状况、合规经营、诉
讼仲裁的事项,且在正式交易协议签署前,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各方已就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4)各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均已批准本次交易(如需)。
5、排他性
在本协议生效后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代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方就标的公
司的收购、合并或其他处置进行接触、洽谈、报价、订约或提供资料。
6、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当按本协议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以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
五、对公司的影响
龙之源是一家专注于智能户外和智能家居两大领域音视频设备、光学设备的公司,主要产品涵盖智能户外使用的追踪相机、测距
仪、夜视仪和智能家居使用的摄像机、可视门铃、智能传感器及开关等,业务涵盖了从 ID 设计、软硬件设计、制造生产、应用程序
和云平台搭建的全方位服务,获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龙之源的产品主要销往境外欧美等发达国
家或地区。标的公司为多家户外专业品牌和智能家居品牌提供 ODM服务,同时,标的公司建立了智能户外、智能家居相关产品的自有
品牌,并通过境外电商渠道进行销售。
若本次交易完成,公司将在电子信息产业中由智能控制器环节进一步向下游整机环节延伸,拓展智能户外、智能家居场景下的智
能设备整机设计、生产、销售业务以及提升自有品牌运营能力。因本协议仅为意向性协议,目前无法准确预测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及
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双方最终签署正式协议,公司将获得标的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将对公司盈利能力、业
绩增长等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和提升,给公司发展带来积极影响,具体前述影响以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
表为准。
六、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意向协议系公司与交易对方就收购事宜达成的初步意向,交易各方需根据尽调、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协商是否签
署正式收购协议,最终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关于深圳市龙之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意向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06/f281d05c-023e-4ca8-84e5-1a2053e503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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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朗特智能(30091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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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
2023〕4号)的规定。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1年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历史沿革: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1年成立的北京会计师事务所,1998年6月脱钩改制并
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合并,2011年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更名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李惠琦
业务资质:致同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证书序号:NO0014469),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首批
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以及首批取得金融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首批获得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内地事务
所从事 H 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并在美国 PCAOB注册。致同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截至2023年度末,致同从业人员超过六千人,其中合伙人人数为225名,注册会计师人数为1,364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
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00人。
致同2023年度经审计业务收入270,337.32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459.50万元,证券业务收入50,183.34万元。
致同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57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收费总额35,481.21万元;2023年年报挂牌公司客户163家,审计收费3,529.17万
元;2023年度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为33家。
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拟由深圳分所具体承办。深圳分所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北深圳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401-140
6,已持有深圳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有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已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9亿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2023年末职业风险基金815.09万元,职
业风险基金的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致同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
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致同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项目合伙人蒋晓明、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新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潘文中均具备完成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上述人员从业经历如下:
项目合伙人:蒋晓明,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3年开始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新,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致同执业,2024年开始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1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潘文中,199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开始在致同执业,近三年签署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5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3份,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新三板挂牌公司审计报告4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蒋晓明、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潘文中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
律处分。
3、独立性
致同及签字项目合伙人蒋晓明、签字注册会计师胡新、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潘文中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范围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
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本期审计费用88万元(不含审计期间交通食宿费用),其中财务审计费用6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20万元。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相较上年度审计费用未发生变化,新增内部控制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情况审议通过了《关于拟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致同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2、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核了致同提交的相关材料及公司财
务、审计部门对致同的评定,认为公司评价要素全面、评分标准合理,并一致认为致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
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
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及连续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生效日期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90aabf0a-36c1-4d09-a046-cd9811cf9b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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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朗特智能(30091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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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特智能(30091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6d51619e-ab5a-4b7c-bbe0-b9c24c6f0e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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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5 00:00│朗特智能(300916):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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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4 年 11 月 11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同意召开此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9:15 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二);
(七)出席对象:
1、截至 2024 年 11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
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 号 G 栋四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议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
现金管理的议案》
3.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
4.0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的议案》
(二)上述具体提案内容已分别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2024年10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
件。
(三)公司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6 日(8:00-17: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 号 G 栋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个人身份证;由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个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持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信函或邮件请在 2024 年 11 月 6 日 17:00 前送达或传至公司证券部。来信请寄: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
号 G 栋公司证券部收,邮编:518125(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会议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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