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6 朗特智能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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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50 │朗特智能(300916):监事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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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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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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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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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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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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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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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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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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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 │朗特智能(300916):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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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50│朗特智能(300916):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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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8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
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韦永校先生主持,应到监事3人,
实到监事3人(其中监事韦永校、苟兴荣以通讯方式出席),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及运作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方向与承诺使用方向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行为。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36921c37-9400-4ca8-bbe7-d942c079c0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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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朗特智能(300916):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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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5 年 9 月 8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 2025年 8月 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同意召开此次股东大会。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9月 8日(星期一)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 9月 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8 日上午9:15至 2025年 9月 8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股权登记日:2025年 9月 3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截至 2025年 9月 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
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号 G栋四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 √
的议案》
2.00 《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10)
2.01 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
2.02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
2.03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2.04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2.05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
2.06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2.07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2.08 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
2.09 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
2.10 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二)上述具体提案内容已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8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或文件。
(三)议案 1.00 及议案 2.01、2.02 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
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公司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 9月 4日(8:00-17:00)
(二)登记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号 G栋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个人身份证;由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个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持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个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3)。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信函或邮件请在 2025 年 9月 4日 17:00前送达或传至公司证券部。来信请寄: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 号 G
栋公司证券部收,邮编:518125(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四)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兰美华
联系电话:0755-23501350-8301
传真号码:0755-23501350
电子邮箱:zqb@longtech.cc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黄埔路 52号 G栋公司证券部。
(五)本次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的所有费用自理。
(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签到入场。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
时涉及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454ee4c7-781d-4493-be8c-a78788e65b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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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朗特智能(300916):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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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相关规定,制订
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过半数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
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
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制作需要战略委员会研究审议事项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等文件;关于重大融资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准备相关文件;
(二)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召开会议对上述事项进行审议,形成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由公司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议,作出书面决议,并将决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用邮件、微信、电话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
。情况紧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
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fa8c72d7-1ba0-4555-a202-fd648b581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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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朗特智能(300916):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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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
定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
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可能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应当及时披露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公司证券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
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三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本制
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
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作出修订,则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2/e0c37685-6686-4a6b-9bc0-2ddd8bf1cb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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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1 18:49│朗特智能(300916):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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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内控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虽未达到 50%但能够直接或间接决定其
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
第三条 对子公司管理指公司对子公司在规范治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等方面的
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 对子公司管理要达到的目标:
(一)确保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提高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子公司在制定章程以及设立基本管理制度时,须与公司相应或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不相违背。
第二章 规范治理
第六条 在公司总体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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