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9 中伟股份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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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18 │中伟股份(300919):(2025-06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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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6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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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5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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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5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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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4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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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2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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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2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变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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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6:02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举办2025年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并征集问题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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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1:34 │中伟股份(30091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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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6 21:34 │中伟股份(30091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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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9:18│中伟股份(300919):(2025-068)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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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4,725,819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
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37,089,814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4,725,819 股后的 912,363,9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6 元
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912,363,995 股×3.6 元/10 股=328,451,038.20 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10 股=328,451,038.20 元/937,089,814 股×10 股=3.505011 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3.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
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3505011 元/股)。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就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的情况
1.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
以实施分红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数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数(以下简称“总股数”)
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6 元(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自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至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若公司前述总股数由于股份回购等情形而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
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2.本次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4.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距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24,725,819.00 股后的 912,363,995.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24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
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
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2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6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
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67 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 02*****205 邓伟明
3 08*****707 铜仁弘新成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20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 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邓伟明及实际控制人吴小歌,以及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陶吴、公司
控股股东湖南中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铜仁弘新成达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廖恒星及
财务总监朱宗元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
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若公司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亦作相应调整。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所涉及的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届时公司将履行相应调整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937,089,814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24,725,819 股后的912,363,99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3.6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912,363,995 股×3.6 元/10 股=328,451,038.20 元(含税)。前述实
际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与《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中所述的现金分红总额差异系股份回购数量变动所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
0 股=328,451,038.20 元/937,089,814 股×10 股=3.505011 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除权除息
前一交易日收盘价-0.3505011 元/股)。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 座 11 楼
咨询联系人:王先生
咨询电话:0856-323855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2/9e165c11-7de1-4e81-a5c8-7ae05e8c5c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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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6│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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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于 2025 年5 月 20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会议由董事长邓伟明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议案》
因工作调整,戴祖福先生申请辞去公司内部审计负责人职务。根据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易琨先生为公司内部审计负责
人,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2.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参股公司印尼恒生、SEI提供财务资助,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
,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本次公司向上述参股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2,300万美元,各股东对其均为
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以 9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5年6月5日(星期四)下午2:30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B座11楼会
议室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审计委员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66549926-a521-496b-ba4a-bd4d26c892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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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5│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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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按 15%的持股比例向 PT HengSheng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以下
简称“印尼恒生”)提供不超过 1,8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 10%(不分币种),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公司
拟按 20%的持股比例向 PT. Stardust Estate Investment(以下简称“SEI”)提供不超过 500 万美元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 7%,
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上述两家参股公司的借款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2.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 2025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不构
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为公司的参股企业,各股东对其均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借款利率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一)财务资助基本情况
为保障参股公司印尼恒生、SEI 的正常生产经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公
司(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下同)拟按 15%的持股比例向印尼恒生提供不超过 1,8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
10%(不分币种),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公司拟按 20%的持股比例向 SEI 提供不超过 500 万美元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 7%,借
款期限不超过 1 年。上述借款额度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以上被资助对象未提供担保,各股东对其均为按持股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被资助对象履约能力良好。
(二)审议情况及其他说明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经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召开专门会议,全票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1.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T HengSheng New Energy Material Indonesia
注册号 2810210020834
成立日期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8,000 亿印尼卢比
住所 Jalan Poros Bantaeng Bulukumba, Kelurahan/Desa Papanloe,Kecamatan
Pajukukang, Kabupaten Bantaeng, Provinsi Sulawesi Selatan, Indonesia
股东结构 中伟香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5%、海南瑞赛可新能源有限公司
持股 50%、PT.HUADI INVESTMENT GROUP 持股 20%、SHENGWEI
NEW ENERGY PTE.LTD.,持股 15%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印尼恒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 95,321.55 万元人民币,净资
产为-5,841.07 万元人民币;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11,116.37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5,115.41 万元人民币。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印尼恒生的其他股东均无关联关系。
(4)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对印尼恒生提供财务资助 1,632 万美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况。
(5)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
经查询,印尼恒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2.星尘产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星尘产地投资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PT. Stardust Estate Investment
注册号 9120102382422
成立日期 2018 年 3 月 9 日
注册资本 120 亿印尼卢比
住所 Autograph Tower at Thamrin Nine Complex Lt. 73, Jl. M.H. Thamrin No.
10,Kebon melati, Tanah Abang, Central Jakata
股东结构 PURE VENTURE CAPITOL LIMITED. 持股 79%、CNGR
HONG
KONG ZHENGGUANG NEW ENERGY CO., LTD. 持股 20%、PT
MERLOT GRUP INDONESIA 持股 1%
说明:CNGR HONG KONG ZHENGGUANG NEW ENERGY CO., LTD.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2)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星尘产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3 月 9 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总资产为20,566.29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4,
319.31 万元人民币;2025 年 1-3 月营业收入为 455.31 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848.63 万元人民币。
(3)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及子公司与 SEI 的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
(4)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2024 年度,公司对 SEI 提供财务资助 0 万美元,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况。
(5)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
经查询,SEI 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按 15%的持股比例向印尼恒生提供不超过 1,800 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 10%(不分币种),借款期
限不超过 1 年;公司拟按 20%的持股比例向 SEI 提供不超过 500 万美元借款,借款利率不超过 7%,借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公司
与上述两家参股公司尚未签订相关借款协议,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印尼恒生、SEI 均为公司参股公司,属于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重要举措,为满足参股公司资金周转及经营资金需求,保障参股
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各股东按持股比例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有利于其业务发展。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
强对上述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均按股权
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资金使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的标准收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
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五、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
参股公司印尼恒生、SEI 提供财务资助,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按计划顺利推进。本次公司
向上述参股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不超过 2,300 万美元,各股东对其均为按持股比例提供财务资助。
(二)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印尼恒生、SEI 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顺利
推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
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经审议,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向参股公司印尼恒生、SEI 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
,保障参股公司冰镍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同时,公司将在提供财务资助的同时,加强对上述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其实施有效的
财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且本次资助对象其他股东均按股权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借款利率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 11,345 万美元。本次若按 2,300 万美元提供财务资助后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为 13,645 万美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88%;
不存在财务资助逾期未收回的情况。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05dfed5d-1bd6-4ad6-a769-475b94e76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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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5│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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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5年 5 月 20 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桂珍女士主持,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1. 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印尼恒生、SEI 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加快推进公司产业链一体化布局,保障参股公司
冰镍等项目建设顺利推进;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4260dd97-5e71-4cc8-9eb2-d38257815c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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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34│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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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5年6月5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
”)。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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