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9 中伟股份 更新日期:2025-11-1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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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07:58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刊发H股招股说明书、H股发行价格区间及H股香港公开发售等事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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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58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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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08:08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刊发境外上市股份(H股)发行聆讯后资料集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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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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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 │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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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08:02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发行H股并上市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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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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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 │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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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 │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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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9:16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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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7 07:58│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刊发H股招股说明书、H股发行价格区间及H股香港公开发售等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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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刊发H股招股说明书、H股发行价格区间及H股香港公开发售等事宜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7/3cbcdad7-9a2e-4fd6-8fbb-0c03ac510c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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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17:58│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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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834678ea-0c98-40ea-8b46-b9d2f5d91ba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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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1 08:08│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刊发境外上市股份(H股)发行聆讯后资料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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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刊发境外上市股份(H股)发行聆讯后资料集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1/a0e9f9de-6f00-4882-a5d6-d71f6ebb71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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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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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70b255e5-8737-41ae-848f-62db808432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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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00:00│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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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30/cd00306e-0451-4b4f-b7e8-2406adf5b6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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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08:02│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发行H股并上市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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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进行申请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已于2025年10月2日经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上市聆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香港联交所审议公司发行H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3)。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计划并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3日向香港联交所更新递交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并
于同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更新申请资料。该申请资料为公司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
的要求编制和刊发,为草拟版本,其所载资料可能会适时作出更新和修订。
鉴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仅限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公司将不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该申请资料,但为使境内投资者及时了解该等申请资料披
露的本次发行上市以及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现提供该更新申请资料在香港联交所网站的查询链接供查阅:
中文: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5/107802/documents/sehk25102301092_c.pdf英文:
https://www1.hkexnews.hk/app/sehk/2025/107802/documents/sehk25102301093.pdf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本公告仅为境内
投资者及时了解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信息而作出。本公告以及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申请资料不构成也不得视作对任何个人或实体
收购、购买或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H股)的要约或要约邀请。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和香港联交所等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核准和/或批准,该事项
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4/e80b9428-d61b-4925-9abc-8f77c72450a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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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中伟股份(300919):关于股份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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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沙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7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
份方案之日起 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月 5日在创业板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等公告。
截至 2025年 10月 15 日,公司本次回购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回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1月 15日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同时应当
在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公司已及时履行了回购进展的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5年 10月 15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2,958,992 股,约占公司现有
总股本的 2.45%,最高成交价为 41.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0.00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 796,560,529.38元(不含佣金、过户费
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金额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不超过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本次回购
方案已完成。
公司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 2024年 11月 5日至 2025年 10 月 15 日。
二、本次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价格、数量及比例、回购实施期限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实施结果与已披露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
在差异。
三、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日披露日,存在监事减持公司股票情形,具体如下:
股东姓名 股东任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
职情况 (元/股) (股) 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
的总股本比例
尹桂珍 监事会 集中竞价 2025年7月25日 35.18 201,000 0.02%
主席 交易
上述监事减持计划详见 2025年 7月 3日、2025年 7月 25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监事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
编号:2025-079)、《关于监事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4)。本次减持不存在与股份回购方案中披露的
增减持计划不一致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
五、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回购股份数量为 22,958,992 股。按照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假设前述本次回购股
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后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25,532,108 2.72% 48,491,100 5.17%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12,496,350 97.28% 889,537,358 94.83%
三、股份总数 938,028,458 100.00% 938,028,458 100.00%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如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后
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就注
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通知所有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会将
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e34ec9a0-7235-4523-94c8-c0520fd525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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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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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邓伟明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下午 2:30(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10月 15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座 11楼会议室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年 10月 9日,公司总股本为 938,028,458股,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08,195,586股(已剔
除回购账户中公司股份数 29,832,872股)。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64 人,代表股份 523,750,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69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人,代表股份 500,927,0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1563
%。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6 人,代表股份 22,823,6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31%。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2 人,代表股份 25,098,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36%。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
过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提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曹丰先生、洪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 审议通过了《选举曹丰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16,808,314票;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56,314 票。
1.02审议通过了《选举洪源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16,762,994票;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8,110,994 票。
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523,54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05%;反对 126,78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2%;弃权 8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53%。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4,89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53%;反
对 12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1%;弃权 80,2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4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6%。
3.审议通过《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 513,257,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966%;反对10,453,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959%;弃权 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14,605,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39%;反对 10,453,6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503%;弃权 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5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63cac074-d47a-43d1-b2b0-7462ee5b3fe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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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18:54│中伟股份(300919):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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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
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上公告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
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座 11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 15日 9:15至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10月 15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500,927,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1563
%。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
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56人,共计持有公司 22,823,66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2.5131%。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
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及
除单独或合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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