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19 中伟股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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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7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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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6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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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5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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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4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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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6:40 │中伟股份(300919):中伟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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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6:40 │中伟股份(30091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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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36 │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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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1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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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1 │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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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17:50 │中伟股份(300919):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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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7│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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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 7
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安
永华明为 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
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均不存在异议。
5.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财会〔2023〕4 号)的规定。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4 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期为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1992 年 9 月成立,2012 年 8 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
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3 年末拥有合伙人 245 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 2023 年末拥有执业注
册会计师近 1800 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 1500 人, 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近 500 人。
3.业务规模
安永华明 2023 年度业务总收入人民币 59.55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人民币 55.8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人民币 24.38 亿元
。2023 年度 A 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 137 家,收费总额人民币 9.05 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
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15 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
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及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曾收到行业主管部门对两名从
业人员给予的行政处罚一次。曾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两次,涉及五名从业人员。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
,并非行政处罚。曾收到证券交易所对两名从业人员出具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一次,亦不涉及处罚。前述事项不影响安永华明继
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第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
钟晔女士,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了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报告
。
(2)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
王士杰先生,于 2010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5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了制造业、房地产业、商务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
冯幸致女士,于 200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 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行业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内控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拟任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安永华明及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
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
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多年向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已连续为公司提供 7 年审计服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
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公司拟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该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各方均已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相关审议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计意见
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担任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其投
资者保护、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客观、真实,聘任流程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审计费
用、签署相关合同。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
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4.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e6508c01-8725-45ab-8043-d90e4b6d66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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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6│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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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4 年12 月 13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
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九人,实到九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邓伟明先生主持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审计费用、签署相关合同。
本议案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等公告。
(二)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2:30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 座 11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7dd8705b-3f1e-4078-9723-41576c9db5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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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5│中伟股份(300919):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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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 年 12月 13 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
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8 日以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尹桂珍女士
主持,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 会议审议情况
(一)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
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监事会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和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等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ec68db86-e998-436e-ba8a-a86bd7856c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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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9:24│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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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09c60e8e-c4ae-40ee-a06b-f3627cce4f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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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6:40│中伟股份(300919):中伟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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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
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
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上公告了《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了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下午 2:3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运达中央广场 B 座 1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 月 13 日 9:15 至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98,676,2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
.735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
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45人,共计持有公司 20,809,641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2.2424%。
(三)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合计表决结果
及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合营企业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合并表决结果为:同意 519,025,592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反对 429,728 股,占参
加表决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7%;弃权 30,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代
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9%。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0,373,592 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07%;反对 429,728 股
,占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6%;弃权 30,5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参加表决
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f3e24372-b446-49b8-b84b-86245165f7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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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16:40│中伟股份(30091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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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股份(300919):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3/75808a16-518c-409c-b375-3ed706dd0a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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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7:36│中伟股份(300919):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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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
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7 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
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11月 5日在创业板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等公告。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
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1,600,019 股,约占公司现
有总股本的 0.17%,最高成交价为 41.21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8.52 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 63,620,887.28 元(不含佣金、过
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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