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5 法本信息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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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7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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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32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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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12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参加2024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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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 │法本信息(3009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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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 │法本信息(3009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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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57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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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51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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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50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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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50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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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17:49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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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17:17│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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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严华先生
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起始日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称 或 押 持 总
第一大股东及其 股份数量 股份比 股本比
一 (股) 例 例
致行动人
严华 是 9,600,000 9.10% 2.24% 2023 年 12 月 13 2024 年 12 月 19 深圳担保
日 日 集
团有限公
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比例 比例 份 押股份 份 押
限售和冻 比例 限售和冻 股份比
结、标记 结 例
合 合计数量
计数量 (股)
(股)
严华 105,521,03 24.61% 75,540,00 71.59% 17.62% 0 0 0 0
7 0
新余市耕读邦创 10,404,000 2.43% 0 0 0 0 0 0 0
新
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新余市木加林创 10,404,000 2.43% 0 0 0 0 0 0 0
新
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新余市嘉嘉通创 10,404,000 2.43% 0 0 0 0 0 0 0
新
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合计 136,733,03 31.89% 75,540,00 55.25% 17.62% 0 0 0 0
7 0
注:本公告各表格中若比例合计项与各分项之和不一致,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一)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办理的股份解除质押业务是根据自身资金安排,不涉及新增融资。
(二)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2,810.00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20.55%,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为 6.55%,对应融资余额约 1.00 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4,744.0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34.70%,占
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07%,对应融资余额约 3.01 亿元。
(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还款来源主要包括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质押风险在可控
范围之内,不存在平仓风险。
(四)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对公司生产经
营、公司治理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20/0ab1bc7d-a1e6-4d9c-9603-e5dfa12d98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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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17:32│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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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份补充质押基本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严华先生
将其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限售 是 质押 质押 质权人 质押
股 数量(股 持 总 股 否 起始日 到期日
名称 股东或第 ) 股份比 股本比 (如是,注 补 用途
一 例 例 明 充
大股东及 限售类型) 质
其 押
一致行动
人
严华 是 15,000,00 14.22% 3.50% 否 否 2024 年 1 至办理解 深圳市中 个人
0 2 除 小 资金
月 16 日 质押登记 担小额贷 需求
手 款
续之日止 有限公司
注:本次质押股份不存在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二、股东累积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累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股) 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股) 比例 比例 份 押股份 份 押
限售和冻 比例 限售和冻 股份比
结、标记 结 例
合 合计数量
计数量 (股)
(股)
严华 105,521,03 24.61% 85,140,00 80.69% 19.86% 0 0 0 0
7 0
新余市耕读邦创 10,404,000 2.43% 0 0 0 0 0 0 0
新
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新余市木加林创 10,404,000 2.43% 0 0 0 0 0 0 0
新
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新余市嘉嘉通创 10,404,000 2.43% 0 0 0 0 0 0 0
新
投资合伙企业(
有
限合伙)
合计 136,733,03 31.89% 85,140,00 62.27% 19.86% 0 0 0 0
7 0
注:本公告各表格中若比例合计项与各分项之和不一致,为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三、其他说明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质押不涉及用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3,770.00 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27.5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8.79%,对应融资余额约 1.60 亿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数量为 4,744.00万股,占其所持股
份比例为 34.70%,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1.07%,对应融资余额约 3.01 亿元。
(三)本次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不存在负担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亦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良好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
险可控,不会导致出现因股份质押风险致使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如后续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
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采取提前还款、追加保证金、补充质押等方式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将进一步
优化融资结构,有效控制股份质押比例。
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7/146ea3e4-8175-408c-b0cf-30a03be3d0e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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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12│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参加2024年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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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导、深圳上市公司协会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2024 年度深圳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相关事
项公告如下:
本次活动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全景路演”网站(https://rs.p5w.net),或关注微信公众号:全景财经
,或下载全景路演 APP,参与本次互动交流,活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周四)14:30-17:00。届时公司高管将在线就公司
业绩、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与交流,欢迎广
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037ae70b-7897-4810-945a-56a59afc25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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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法本信息(3009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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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陈靖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法本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
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
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11 月 18 日,公
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会议通知”)
已于 2024年 11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召开。公
司董事长严华先生由
于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现场会议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吴超先生主持。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4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以下合称“股东”)
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9,505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7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
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
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鉴于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
格进行查验,仅依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
规定,合法有效。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
票。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9,096,212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68%;反对 269,495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1%;弃权 139,2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45,7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645%;反对
269,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49%;弃权 139,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06%。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e0117b42-7c0a-40dd-a52d-5e28ca3642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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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4 18:24│法本信息(3009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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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4/b5956e93-72ec-40c9-ad52-400f6c6b52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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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17:57│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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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华先生的通知,获悉严华先生
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起始日 质押解除日 质权人
称 或 押 持 总
第一大股东及其 股份数量 股份比 股本比
一 (股) 例 例
致行动人
严华 是 3,760,000 3.56% 0.88% 2024 年 1 月 31 2024 年 11 月 21 国通信托有
日 日 限
责任公司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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