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5 法本信息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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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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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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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58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并触及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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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58 │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汇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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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30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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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50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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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49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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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49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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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47 │法本信息(300925):董事会关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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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47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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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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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
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苏清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
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6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
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等事
项。
2.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严华先生主持,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会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根据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席本
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以下合称“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550,44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205%。公司部
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
股东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鉴于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进行查验,
仅依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规定
,合法有效。三.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四. 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出席本
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
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
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提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提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6,661,1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6%;反对 577,75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7%;弃权 1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40,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695%;反对
577,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288%;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7%。
2. 《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提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6,660,7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2%;反对 578,15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1%;弃权 10,4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39,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9463%;反对
578,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19%;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7%。
3.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提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6,658,293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9%;反对 578,152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1%;弃权 12,9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提案获得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137,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017%;反对
578,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4519%;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4%。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e88bdafd-e83d-47a9-9807-53c7a88a13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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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18:54│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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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1 人,代表股份 107,249,3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7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5,521,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10 人,代表股份 1,728,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0 人,代表股份 1,728,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
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0
人,代表股份 1,728,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8%。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
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61,1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6%;
反对 577,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7%;
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关联股东吴超先生、刘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40,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695%;
反对 577,7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88%;
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60,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12%;
反对 578,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1%;
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关联股东吴超先生、刘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9,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463%;
反对 578,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19%;
弃权 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1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6,658,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89%;
反对 578,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1%;
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关联股东吴超先生、刘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37,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017%;
反对 578,1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519%;
弃权 1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64%。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苏清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fb0f7146-efac-496f-bc38-bb0d05ad0d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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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58│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并触及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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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至5%以下并触及1%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c96bf485-bbde-4406-92ac-9046507593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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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7:58│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汇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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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济南汇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3/3bca24b7-6dc3-44f1-a2a1-487f9365f85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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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16:30│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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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6/6f4a5ae3-95c3-4c0e-b8b6-074c3a40413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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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50│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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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4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召开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25年 5 月 30 日以人工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家梁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出席会议的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订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
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紧
密地相结合,进一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公司监事曾家梁先生、龙榜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因此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1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2 票。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草案)》及《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
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公司监事曾家梁先生、龙榜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因此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1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票 2 票。
鉴于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半数,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因此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
三、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5/acce07cc-95d7-4ec7-9a65-4709c834fe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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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4 21:49│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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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届次: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20 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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