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5 法本信息 更新日期:2025-03-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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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8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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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8 │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及一致行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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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8:12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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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19:10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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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6:20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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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8:19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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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8:05 │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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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22:11 │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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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26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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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25 │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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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8│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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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5%的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e54c6e6f-131d-480d-addf-05e4404dbc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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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7 19:58│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及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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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严华及一致行动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3-07/bf3324a3-d103-4d5b-9166-f06173ab2b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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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5 18:12│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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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5/6d76536c-ea3c-4036-b0c3-564e208873e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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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19:10│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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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20/09cf9f7f-ffba-4310-add2-6731ea94fb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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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16:20│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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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首
发项目”)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以下简称“可转债项目”)的持续督导机构方正证券承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承销保荐”)出具的《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报告》,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赵麟先
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方正承销保荐现指派黄松先生(简
历见附件)接替赵麟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变更后,方正承销保荐对公司首发项目和可转债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彭西方先生和黄松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赵麟先生在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1/8655d4e7-041a-41c6-8e11-7889be8cd0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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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8:19│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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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严华先生由于工作及行程原因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吴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76 人,代表股份107,497,4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65%
。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05,550,5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2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72 人,代表股份 1,946,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6%。
2、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3 人,代表股份 1,947,0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7
2 人,代表股份 1,946,9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6%。
3、出席和列席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见
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07,184,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5%;
反对 19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
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633,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051%;
反对 19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19%;
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30%。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07,125,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2%;
反对 274,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
弃权 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1,575,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9056%;
反对 274,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021%;
弃权 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3%。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忆南、陈靖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
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0/e8cda393-b66b-4c74-a666-e5dd3e8f36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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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18:05│法本信息(30092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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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 月 2
0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0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忆南律师、陈靖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法
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
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是真实、完整
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
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
1.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 月 3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下称“会议通知”)
已于 2025年 1月 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
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威大科技园 B 座 1 楼会议室召开。现
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严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2) 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证件,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以下合称“股东”)
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05,550,54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
的 25.024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列席公
司股东大会的资格。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鉴于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验证,因此本所律师未对网络投票股东的资
格进行查验,仅依赖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的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会议通知公告的
规定,合法有效。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表决时,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
票。根据本所律师见证的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
联网投票系统统计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7,184,07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85%;反对 197,26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弃权 11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80%。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633,6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051%;反对
197,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19%;弃权 1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
30%。
2.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议案系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7,125,67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42%;反对 274,56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54%;弃权 97,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904%。该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1/2以上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75,2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056%;反对
274,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021%;弃权 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92
3%。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1/9535febb-55e8-4f2d-ac55-2c404e668d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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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22:11│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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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15/a9183ce7-f545-44eb-b64d-7e6c58337b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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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26│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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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4/e7a58078-e8c3-4e7e-821f-cbc4ea525d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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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25│法本信息(300925):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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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3 日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的
形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人工送达、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曾家梁
先生主持,应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实际参加会议监事 3 人,出席会议的监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为了提高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7.0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使用暂时闲置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 亿元、使用暂时闲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
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 亿元、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0 亿元),决议有效期自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起一年。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表决结果: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4/9ca94f53-1819-44cb-ae09-7cfe7ba8057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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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19:24│法本信息(30092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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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上午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会议现场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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