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8 华安鑫创 更新日期:2026-07-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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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6 │华安鑫创(300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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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4 │华安鑫创(300928):华安鑫创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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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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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解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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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周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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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刘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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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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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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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周丽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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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 │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解占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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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6│华安鑫创(300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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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7月 8 日以电话、邮件
等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6 年 7月 13 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召集并主持,应
出席会议的董事 7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名(含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3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何攀先生、肖炎先生、易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
自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义
务和职责。
1.1 审议通过《提名何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 审议通过《提名肖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 审议通过《提名易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由 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名(含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3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解占军先生、周丽君先生、刘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
,自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保证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义
务和职责。
2.1 审议通过《提名解占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 审议通过《提名周丽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3 审议通过《提名刘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尚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逐项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本着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为建立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参照同行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因本议案涉及董事会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
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公
告》。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5fe2678d-9866-4d51-8c9e-91c25cda8c5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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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4│华安鑫创(300928):华安鑫创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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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7 月 31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7 月 31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7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7 月 27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
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
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二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3)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何攀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候选人
1.02 选举肖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候选人
1.03 选举易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候选人
2.00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 累积投票提案 应选人数(3)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解占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候选人
2.02 选举周丽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累积投票提案 √
董事候选人
2.03 选举刘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累积投票提案 √
事候选人
3.00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津贴)方案的议案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
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上述议案 1、议案 2 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应选非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 3人。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
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3、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7 月 28 日 9:3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佳男
联系电话:010-56940328
传真号码:010-56940328
电子邮箱:zhengquanbu@hax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5、其他事项:
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f8bbc685-335e-453b-8b46-dc3c232eb9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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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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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7 月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关
于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
业、地区的薪酬、津贴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经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拟定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津贴)方案,鉴于上述方案与所有董事利益相关,全体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直接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期限
本方案适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薪酬及津贴标准
1、公司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者,依据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所担任的管理职务及薪酬考核标准领取薪酬;未担任管理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为 7.5 万元/年(税前)。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
三、其他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上述薪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4、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e7465790-4d9b-4153-98c5-66b9c02f06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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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解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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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解占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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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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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4a4a8398-0661-4ea3-a5ad-770c3b37502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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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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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将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6 年 7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名(含 1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 3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
何攀先生、肖炎先生、易珊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解占军先生、周丽君先生、刘昕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解占军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
例不低于董事会人员的三分之一,拟任董事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代表董事人数的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上
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解占军先生、周丽君先生、刘昕先生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与其他 3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逐项表决。
前述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1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与职责。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c91f6e1b-4f27-4d22-8976-ce482781b16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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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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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刘昕)。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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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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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周丽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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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6:42│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解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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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解占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4/5ab41ece-c773-4fcc-9d50-e3b5921fb46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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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0 20:4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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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张龙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于 2026 年 2 月1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持有公司股份 99,
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2%)的副总经理张龙先生计划在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 年 3月 1
1日至 2026 年 6月 10 日)以集中竞价(含盘后定价,下同)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24,9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0.0
3%)。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一)股东减持股份具体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股) 减持比例
张龙 集中竞价 2026年 4月 28日 (3元0./股41 ) 8,000 0.01%
2026年 4月 29日 30.80 7,900 0.01%
合计 15,900 0.02%
减持股份来源:张龙先生股份为二级市场交易取得。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所持股份 本次减持后所持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张龙 合计持有股份 99,600 0.12% 83,700 0.10%
无限售条件股份 24,900 0.03% 9,000 0.01%
有限售条件股份 74,700 0.09% 74,700 0.09%
注:本公告表格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相一致。本次减
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计划股份数量。
3、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完成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10/c347f758-7390-4ff6-a565-06f1ca0fea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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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8:36│华安鑫创(30092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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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肖炎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
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股东 本次解除质押 占其所持股份 占公司总股 质押起始日 解除质押 质权人
名称 或第一大股东及 数量(股) 比例(%) 本比例(%) 日期
其一致行动人
肖炎 否 1,810,000 22.63 2.26 2025年 2026年 5 晋江市汇鑫小额
12月 15日 月 15日 贷款有限公司
合计 - 1,810,000 22.63 2.26 - - -
注:本公告中比例计算保留 2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是因四舍五入导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解除质 本次解除质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押前质押股 押后质押股 所持 司总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 份数量 份数量 股份 股本 限售和冻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股) (股) 比例 比例 结、标记数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 (%) 量(股) (%) 结数量 (%)
(股)
肖炎 7,999,473 10.00 7,274,000 5,464,000 68.30 6.83 0 0 0 0
合计 7,999,473 10.00 7,274,000 5,464,000 68.30 6.83 0 0 0 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炎先生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b9e8cb8f-ba1d-41c0-a66a-780036a84b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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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18│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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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a72a79f6-7ca9-426c-b0de-10cd89adfb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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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9:18│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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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678,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2.098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6,064,1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18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14,8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2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8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8,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4%;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何攀及肖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8%;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0%。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6,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0%;反对2,1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677,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006%;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9%;反对1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罗寒律师、解冰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6d066f05-c713-4fee-9f8a-60cd56caddb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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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18:3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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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肖炎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所持有
的部分公司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股 本次质押数 占其所持 占公司总 是否为 是否为 质押起 质押到 质权人 质押
名称 股东或第一 量(股) 股份比例 股本比例 限售股 补充质 始日 期日 用途
大股东及其 (%) (%) 押
一致行动人
肖炎 否 2,730,000 34.13 3.41 否 否 2026 至解除 厦门恒鑫小 个人
年 5月 质押之 额贷款有限 资金
8日 日止 公司 需求
合计 - 2,730,000 34.13 3.41 - - - - - -
注:本公告中比例计算保留 2位小数,由此产生的尾差是因四舍五入导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 本次质押前 本次质押后 占其 占公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比例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份数 所持 司总 已质押股份 占已质 未质押 占未质
(%) 量(股) 量(股) 股份 股本 限售和冻 押股份 股份限 押股份
比例 比例 结、标记数 比例 售和冻 比例
(%) (%) 量(股) (%) 结数量 (%)
(股)
肖炎 7,999,473 10.00 4,544,000 7,274,000 90.93 9.09 0 0 0 0
合计 7,999,473 10.00 4,544,000 7,274,000 90.93 9.09 0 0 0 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肖炎先生所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股份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持股 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2、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1/94a356ee-76eb-4484-aa71-445962580b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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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6 16:0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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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鑫创(江苏)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国家
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下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三分 税通〔2026〕35904 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7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退还留抵
税额的事项,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退还留抵税额 49,052,682.36元。公司已收到该笔款项。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积极影响,对公司的损益不产生直接影响。具体
会计处理将以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税三分 税通〔2026〕35904 号);
2、银行账户收款凭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6/ba100547-c843-4296-b4c8-cdb06a493ec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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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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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5 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21,627,744.74 元,母公
司实现净利润-22,449,666.59 元。截至 2025 年12 月 31 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合计为 -35,198,072.68 元,母公司报表可
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7,308,371.97 元。
鉴于公司 2025 年度发生亏损,未能实现盈利,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和资金需求,以及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情况下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说明
(一)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 0 12,000,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121,627,744.74 -76,057,367.80 -40,438,934.25
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45,384,426.35 63,639,485.38 54,835,874.33
营业收入(元) 905,251,703.69 1,034,763,255.06 961,252,369.65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 -35,198,072.68
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 7,308,371.97
计未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 ?是 □否
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12,000,000
现金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0
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 -79,374,682.2633
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12,000,000
现金分红及回购注销总
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163,859,786.06
研发投入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 5.65%
研发投入总额占累计营
业收入的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 □是 ?否
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
(八)项规定的可能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其他说明:
填报前述指标时,净利润为负值的年份包含在内。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5 年度发生亏损,未能实现盈利,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综合考虑当前行
业发展情况、公司经营现状和资金状况等因素,考虑到公司未来经营业务拓展对资金的需求较大,为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
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运行和业务发展,提高公司长远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2025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确保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必要的、充足的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稳定、长效的回报。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以及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更好回报股东。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方式对股东进行回报,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四、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93b7bd6c-1931-43f6-8251-753ea6029c3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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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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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华安鑫创控股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
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杨晨辉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50 人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887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404 人
2024 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34.12 万元
2024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89,880.76 万元
2024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80,472.37 万元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2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4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12,475.47 万元
审计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客户 4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
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2025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 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及 2025 年 12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营业收入扣除等方面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
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
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
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1、在审计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
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审议通
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董
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2、审计进场后,审计委员会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对 2025 年度
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审计委员会委员听取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
司 2025 年度审计报告出具相关的情况汇报,并对审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3、在董事会审阅年报前,审计委员会召开现场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
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
公司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
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
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 2025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3c85b14-6d81-4076-ab1e-6ea64cfa77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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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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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cb6c5ae4-9274-41c5-91af-ab2cf091e49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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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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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于 2026 年 4月 30 日(星期四)下午 15:00-17:00 在“约调研
”小程序举行 2025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约调研”小程序参与互
动交流。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何攀先生、独立董事周丽君先生、独立董事解占军先生、财务总监周舒扬女士、
董事兼董事会秘书易珊女士。具体以当天实际参会人员为准。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5 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
建议。提问通道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开放。
参与方式一: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约调研”
参与方式二:微信扫一扫以下二维码
投资者依据提示,授权登入“约调研”小程序,即可参与交流。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1184b2ef-facc-4128-88e2-ea2109ef601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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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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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募投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6274e3d-da92-4dbb-8f42-b28daaf15a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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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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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华
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
对公司截至2025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
的责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
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报告期内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
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具体如下:信息化系统管理、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销售与回款管理、
资产管理、研发管理、合同管理、财务报告流程管理、关联交易披露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披露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
包括: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生产与仓储管理、销售与回款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
制的基本原则,按照公司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适时的完善和更新,同时,进一步调整了内部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建立
了一套设计科学、简洁适用、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有效预防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运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能够合理
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能够合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公司的风险内控管理组织体系,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进行监督与评价,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
要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和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
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
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 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
的 3%或者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5%;
(3) 一般缺陷: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 1%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 3%。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性评价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具备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1)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
目标。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未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
和控制措施;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
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3)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控制缺陷被认定为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3%或错报金额≥净利润的5%;
(2)重要缺陷:资产总额的1%≤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3%或者净利润的3%≤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净利润的5%;
(3)一般缺陷: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资产总额的1%或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净利润的3%。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遭受相关主管部门处罚达公司资产总
额3%以上;2)因公司重要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公司资产总额3%以上;3)重要岗位管理人员或核心人员流失严重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的;4)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6)公司遭受证监会
处罚或受到深交所公开谴责。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1)公司决策程序出现一般失误,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2)公司违反企业内
控管理制度,形成损失;3)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4)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5)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
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176b8c4-56b3-42e5-9a4a-6014e2e800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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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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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1ac9d07-59bd-45b3-9cef-49b38bb3b93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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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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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1、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规
定,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的各类资产进行
了全面清查和减值测试,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同时,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公司对部分明确表明无法收回的资产进行核销。本次计提减值及核销事项无需提交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2、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及金额
公司 2025 年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
合计 26,128,430.05 元,具体如下:
单位:元
项目 本期发生金额
1、信用减值准备 17,517,805.13
其中:应收票据 -2,729.19
应收账款 17,490,538.87
其他应收款 29,995.45
2、资产减值准备 8,610,624.92
其中:存货 8,610,624.92
合计 26,128,430.05
3、核销资产的范围及金额
公司 2025 年核销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合计 3,705,258.60 元。
二、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说明
1、信用减值损失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应收票据、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以预期信
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信用减值损失。2025 年度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 17,517,805.13元。
2、资产减值损失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公司期末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或调整存货跌价准备。2025
年度计提存货跌价准备8,610,624.92 元。
3、核销资产说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等规定,为了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公司对经营过程中客户破
产、无清偿财产,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2025 年度核销应收账款 3,705,258.60 元。
三、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5 年度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合计 26,128,430.05 元,将导致 2025 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减少 26,128,430.05 元,并相
应减少报告期末所有者权益。
公司2025年度核销资产合计3,705,258.60元,为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前期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对公司 2025 年度合并
报表利润总额产生影响。
上述数据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
值及 2025 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442ce8e2-eb2e-44f5-a5c7-fe852d0bcd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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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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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091760d-abda-4777-9274-f42761496c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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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1│华安鑫创(30092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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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
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自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6 年年度股东会召开
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
织等不超过 35 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数量按
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四)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
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
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八)决议有效期
决议有效期为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简易程序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
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4、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
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
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
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
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发行方
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决定,报请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f046695-272c-4716-80cd-5b45ba95ec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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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1│华安鑫创(300928):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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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f1730fa-1e4b-409a-9a31-040e15a74aa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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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1│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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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472bde08-53be-4d27-88cf-fa851cb482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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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1│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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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17fb385f-7182-453b-bf11-bf98d32725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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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1│华安鑫创(300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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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c634306-b7b2-453e-b920-241f8b0068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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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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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金证券”)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
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华安鑫创 2025年度(以下简称“本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38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0年 12月 24日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38.05 元,共募集资金7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
费用 84,961,334.23元,募集资金净额 676,038,665.77元。
公司上述发行募集的资金已于 2020年 12 月 30 日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大华验字[2020]000867号”验资报告
验证确认。
2025年度,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 46,817,728.66 元,使用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15,800.44 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675,788,438.56元,使用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34,618,096.23元。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募集资金余额
为人民币 419,279.11元(含净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经公司 2021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为深化规范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分别于 2023年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和 2025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别经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制度》及其后续修订。
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
分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
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存储方 备
式 注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111 0.00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333 0.00 活期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666 0.00 活期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76440228 0.00 活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 321730100100025160 0.00 活期 注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888 0.00 活期 注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755947127810606 0.00 活期 注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755926727810202 0.00 活期 注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48725810808 0.00 活期 注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513905053510707 419,279.11 活期 注 3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存储方 备
式 注
招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 752901198810001 0.00 活期 注 4
合计 419,279.11
注 1:公司于 2021年 2月 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存放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321730100100025160)的剩余全部募集资金(包含利息)变更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
28348610888)进行专项存储。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保荐机构就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10928348610888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北苑支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321730100100025160)已经销户。注 2: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与精电(深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合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对外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将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超募资金与宁波启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精电(深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 5,000万元
设立东方鑫创(北京)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鑫创”)用于“自动驾驶及智能辅助驾驶软硬一体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的建设(该项目已经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通过,项目正式备案名称为“自动驾驶及智能辅助驾驶软硬一体方案
研发项目”)。公司将通过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鑫创进行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实施新项目。东方鑫创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亦庄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账号:11094872581080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注 3:公司于 2023年 4月 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3年 5月 17日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4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2 年 5月 6日召开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变更“1.前装座舱全液晶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2.后装座舱显示系统研发升级项目”和“3.座舱驾驶体验提升研发中心项
目”为“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公司将通过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鑫创(江苏)汽车电子技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江苏)”)进行增资及实缴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实施新项目。华安鑫创(江苏)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亦庄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账户(账号:513905053510707),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安鑫创(江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亦庄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注 4:公司于 2024年 4月 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并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经审慎研究,将“自动驾驶及智能辅助驾驶软
硬一体方案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 2023年 12月 31日延期至 2025年 12月 31日,同时增加控股孙公司东
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并在招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新开立
募集资金账户(账号:752901198810001)。公司、控股孙公司东方鑫创(惠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
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三、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详见本核查意见附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本核查意见附表 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安鑫创 2025年度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保荐机构对华安鑫创 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e34817f-980a-4754-846e-09662b86c8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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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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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9837d65-a1cc-45b6-a090-bac5bd294e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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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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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www.dahua-cpa.com内 部 控 制 审 计 报 告
大华内字[2026]0011000101 号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华安鑫创)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华安鑫创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飞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084764f-9861-471c-90bb-ce916dceba8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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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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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4bf487a-624f-432e-ac4c-7e24917e6e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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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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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63020a1-c387-48bf-833b-92bd87b332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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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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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综合授
信额度。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基本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该综合授信主要用于办理申请贷款、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出具保函信业务等授信业务,利率参考行业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基准
利率确定。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直至召开 2026 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以上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
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以上综合授信额度内以公司与银行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授信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各银行实际授信额度可在总额度内相互调剂。
为提高工作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授信额度内自行调整确定申请融资的银行及其额度
,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开户、销户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
等文件),并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分批次向相关银行办理有关授信融资等手续。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先生和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
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何攀先生、肖炎先生为公司的关联方,2026 年度其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何攀、何信义、肖炎回避表决。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何攀先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肖炎先生,公司副董事长,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定价依据
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向有关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0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何攀
先生和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
保。
本次担保费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以支持公司发展、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为出发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市场定价原则,不存
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四、担保协议或者合同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签署相关合同/协议,具体内容以签订的合同/协议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26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率;公司董事长、实际
控制人何攀先生和董事、股东肖炎先生根据银行的实际需要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免于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也无
需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为何
攀先生和肖炎先生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 15,000 万元)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七、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
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该申请授信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直至召开 2026 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ae9281e-2662-43c2-8d25-57830f3094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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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20│华安鑫创(300928):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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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1-2
二、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1-2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2 层 [100039]
电话:86 (10) 5835 0011 传真:86 (10) 5835 0006www.dahua-cpa.com
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大华核字[2026] 0011004343号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2025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
2026]0011008987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检查了贵公司编制的后附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
)。该明细表已由华安鑫创管理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12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 号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管理层负责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及相关要求的规定编制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
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专项核查工
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专项核查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
三、专项核查意见
我们认为,华安鑫创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
监管要求。
四、编制基础
我们提醒明细表使用者关注,明细表是华安鑫创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编制的。因此,明细表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本报告应与本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审字[2026] 0011008987 号审计报告一并阅读。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专项核查意见。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黄飞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12 月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深证上〔2024〕397号)中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规定,本公司编制 2025 年度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
编制单位: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度 具体扣除 上年度 具体扣除
情况 情况
营业收入金额 90,525.17 103,476.33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0.09 1.07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01% 0.01%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1.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 0.09 材料检 1.07 废 品 销
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测收入 售收入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2.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
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
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3.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
入
4.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
入
5.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6.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0.09 1.07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1.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
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2.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
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
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3.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4.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
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5.审计意见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收入
6.其他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90,525.08 103,475.26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8b7303e-2c19-428a-8e5e-e7e2e60f483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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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19│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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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5 月 15 日 14:3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5 月 15 日9:15-9:25,9:30-11:30,13:0
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05 月 11 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截至 2026 年 5 月 11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交
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不能亲自
出席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二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8、会议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2.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3.00 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6.00 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7.00 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8.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票的议案
9.00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年
度述职报告将会作为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讨论,不作为议案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
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 7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 8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
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附件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股东请仔细填写《授权委托书》(附件二)《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 年 5 月 12 日 9:30-11:30,14:00-17: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周佳男
联系电话:010-56940328
传真号码:010-56940328
电子邮箱:zhengquanbu@haxc.com.cn
联系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 17 号 105 号楼 A
5、其他事项:
本次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b109d02-2d22-4622-8974-fc76403220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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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19│华安鑫创(300928):华安鑫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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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运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
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
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董事薪酬标准如下:
董事每年薪酬的具体数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确定;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
事及职工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在
公司与其个人协商的基础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董事津贴标准,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
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年薪根据岗位职责和能力情况,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以其签订的年度个人工作目标为基
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在履
行必要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津贴或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如有
),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
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
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调整与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
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及个人业绩表现。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采取其他形式的中长期激励,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本
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约
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c6419025-779e-40e1-81a1-0fccf6ce04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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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19│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三届独董解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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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三届独董解占军)。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69daafb-44b2-48b3-9098-e261ae928d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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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19│华安鑫创(300928):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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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华
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 2025 年度内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
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其在公司的履职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任期内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其
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违反独立董事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a1ffd88-632f-4fe1-bc7a-3a827186cd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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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19│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三届独董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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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周丽君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行权,依
法履职,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周丽君,本科学历新闻学专业。2014 年至 2017 年曾就职于汽车之家,担任行业分析师;2018 年 3 月至今,任腾易研究院院
长兼首席分析师,腾易科技助理总裁,并自 2023 年 7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就独立性情况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进行自查并签署了自查报告,确认本人符合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任职以来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
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
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5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并且在会议
召开之前,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对本人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
表决权。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 - 1 1
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项,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议
上,对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次,本人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在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议案,独立客观地做
出了决策。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
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
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良好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相关工作汇报,及时了
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内审部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5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等相关事宜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任期内,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情况、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对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
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提升法
人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任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出席股东会等机会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着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通过线上交流,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
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已满 15 日。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任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也没有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八)公司配合开展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期内,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协助本人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及时提前
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资料,董事会秘书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本人行
使职权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均给予本人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
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在本人任职期间,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5 年度任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
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在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
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周舒扬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易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人员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2025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恪尽职守、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独立、客观
、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董事会决策水平,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2026 年度,本人将继续保持学习的热情,紧跟行业动态和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更多力量。本
人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独立董事:周丽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86fbda0-ad61-4f55-b289-6de513980a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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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20:19│华安鑫创(300928):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第三届独董刘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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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刘昕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行权,依法
履职,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监
督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刘昕,本科学历。曾任上汽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执行总监、上汽安悦先锋汽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本部长、上
海安悦四维图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现任摩登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CE
O,江苏省盐城市政协委员、上海市工商联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工商联执委、上海江苏商会副会长等。现任摩登汽车(
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摩登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江苏摩登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摩登汽车销售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上海甲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摩驰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监事、摩比斯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摩登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并自 2023 年 7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就独立性情况对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进行自查并签署了自查报告,确认本人符合
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本人任职以来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关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
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
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 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 5次董事会,2次股东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委托他人出席的情况,并且在会议
召开之前,获取作出决议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会议上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告期内对本人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对审议事项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义务并行使
表决权。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5 5 2 2
任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研究决策事项,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为参与公司重要决策做好充分准备。会议
上,对提交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就其中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次,本人均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在事前认真审阅了相关会议议案,独立客观地做
出了决策。本人严格按照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
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结果,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
学性和客观性。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任期内,本人与公司内审部、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良好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积极听取公司内审部的相关工作汇报,及时了
解公司内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促进公司内审部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提升,有效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同时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就 2025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等相关事宜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任期内,本人在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在发表相关事项独立意见时
,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同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任期内,本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履职的要求,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机会对公司进行了
多次现场考察,跟踪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
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本人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已满 15 日。
(七)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任期内,没有独立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没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没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也没有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八)公司配合开展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任期内,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专人协助本人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及时提前
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及资料,董事会秘书向本人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同时本人行
使职权过程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均给予本人大力支持和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
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履责,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
在本人任职期间,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本人认为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董事会、股东会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事项
2025 年度任期内,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5 年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三季
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报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在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不存在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与子公司及附属企业的
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的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违规的对外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在本人 2025 年度任职期间,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聘任周舒扬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2025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易珊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本人认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人员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以上是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汇报。2026 年,本人将继续勤勉尽职,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
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在此,也衷心感谢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 2025 年度工作的支持,谢谢!
独立董事:刘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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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17:50│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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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6/a887bcd7-b3ee-4451-a97e-f65b4a2223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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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3 16:18│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完成销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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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
86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发行价格 38.0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61,000,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84,961,334.2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038,665.7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
0 年 12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
0]00086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花旗银行(
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号 专户状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111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333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666 已注销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1776440228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28348610888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755947127810606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755926727810202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110948725810808 已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亦庄支行 513905053510707 已注销
招商银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金融支行 752901198810001 已注销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上述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不再使用,公司于近期办理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手续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手续已办理完成,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3/02ee0a9f-ec3d-490c-ae47-1bfe044990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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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9:22│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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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10/1eeaa4ed-652f-4e72-b9b0-02c7ddf9346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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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16:44│华安鑫创(300928):华安鑫创2025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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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5年 1月 1日至 2025年 12月 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预计净利润为负值
(1)以区间数进行业绩预告的
单位:万元
项 目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亏损:10,000~ 13,500 亏损:7,606
比上年同期下降:31.48%~77.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亏损:10,500~14,000 亏损:8,248
比上年同期下降:27.30%~69.74%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
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已就业绩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预沟通,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预告方面不存在重大
分歧。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业绩主要受到以下三方面阶段性因素影响:
1、当前公司正处于产能有序爬升的关键阶段。为保障后续高质量、规模化交付的顺利实现,公司在前期研发与试产环节进行了
集中投入,涵盖专项人才配置、专用材料储备及关键生产设备折旧等方面,相应导致试产阶段及相关管理费用支出规模较大。
2、联营企业虽已初步实现规模化收入,但仍处于强化研发与体系建设的关键投入阶段,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确认亏损。
3、下属子公司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得税税率按高新技术企业 15%重新计量,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减少,导致所得
税费用增加,对净利润产生影响。
面对上述投入带来的压力,公司正积极推进多维度经营策略以夯实发展基础:在业务拓展方面,公司已成功进入国内多家主流车
企供应链并获取多个量产定点项目,目前正全力推动项目投产与订单交付,加快实现收入转化;在运营提效方面,公司持续优化组织
架构与成本管控体系,提升资源使用效率与人均效能。
公司始终将可持续成长置于战略核心,当前阶段的投入旨在为未来规模化发展奠定技术与产能基础。下一步,公司将持续深化客
户合作,加快在手项目落地,强化经营管理精细化水平,稳步推动业绩实现高质量增长,以实际行动回馈广大投资者的支持与信任。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数据将在 2025年年度报告中详细
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董事会关于 2025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况说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9/1ddb2111-36d4-4e73-b717-08ecfdb1318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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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08│华安鑫创(30092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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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京(会)字[2026]0007 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
.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07号致: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
会议”“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公开发布了《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贵公司联
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均有
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6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
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本次
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所提供的持股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以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56人,代表股份16,970,411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3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合计54人,代表股份906,250股,占贵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
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93%;反对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25,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393%;反对 6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690%;弃权 1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1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何攀先生与肖炎先生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86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2%;反对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6%;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80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366%;反对 7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441%;弃权 3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93%。
易珊女士获得当选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计票人与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
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d77fd21d-6180-4628-8d9a-57f0700007c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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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18:08│华安鑫创(300928):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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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
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9:15-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7号105号楼A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攀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970,4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213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6,064,56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8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05,8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323%。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06,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13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共 5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05,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
1323%。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关联股东何攀及肖炎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93%;反对6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393%;反对69,5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90%;弃权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7%。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64,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72%;反对7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6%;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00,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366%;反对72,9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1%;弃权3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黄彦宇律师、张孟阳律师见证,结论意见如下: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6/f7284652-c66a-422d-9304-7064f29203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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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6 18:26│华安鑫创(30092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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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鑫创(300928):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6/e30aed7c-8e4f-4a1c-a1fc-4a4d824df7c4.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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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华安鑫创: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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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4/12251696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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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华安鑫创: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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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4/12251696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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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9│华安鑫创: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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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9/12247491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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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8│华安鑫创: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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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8/12245876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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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华安鑫创: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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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2658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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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华安鑫创: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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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5/12232657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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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华安鑫创: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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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华安鑫创: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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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华安鑫创: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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