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9 华骐环保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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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8:06 │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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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8:04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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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8:10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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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52 │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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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50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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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8:42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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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5:42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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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8:32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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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8:30 │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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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4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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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8:06│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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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2a3b1cce-8793-4abe-8425-825b61e3b6e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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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7 18:0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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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不触
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19,981股,持股比例为15.00%;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交易时间 买卖情况 成交数量 交易价格区 变动比例
(股) 间(元) (%)
王根九 2026年7月13日 集中竞价交 4,300,860 12.45-15.47 3.25
-2026年7月17日 易买入
王凤仙 2026年7月15-2026 集中竞价交 1,047,900 14.83-15.45 0.79
年7月17日 易买入
王健业 2026年7月13日 集中竞价交 1,257,611 12.45-15.13 0.95
-2026年7月15日 易买入
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股份,股东用于取得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19,981股,持股比例为15.00%,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13,610股,持股比例为10.00%;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9,819,981股,持股比例为1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以上4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比例(% 例(%)
王根九 无限售流通股 5,521,060 4.18 9,821,920 7.43
王凤仙 无限售流通股 1,676,300 1.27 2,724,200 2.06
王健业 无限售流通股 2,333,490 1.77 3,591,101 2.72
王悦 无限售流通股 3,682,760 2.79 3,682,760 2.79
合计 13,213,610 10.00 19,819,981 15.0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四、备查文件
1、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7/07ad8899-f868-4b04-99f9-b7ff8c314b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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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18:10│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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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15/07acd206-8bf4-4326-9fc4-277b2e08ab9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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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52│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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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09c2090e-e4cd-44f5-abfd-3a5a8e7aaa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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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18:50│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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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不触
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13,610股,持股比例为10.00%;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 交易时间 买卖情况 成交数量 交易价格区 变动比例
名称 (股) 间(元) (%)
王根九 2026年7月1日 集中竞价交易 3,191,680 10.45-14.00 2.42
-2026年7月7日 买入
王凤仙 2026年7月7日 集中竞价交易 241,200 13.61-13.93 0.18
买入
王健业 2026年7月2日 集中竞价交易 1,416,300 11.40-13.65 1.07
-2026年7月6日 买入
王悦 2026年7月1日 集中竞价交易 1,757,760 10.43-13.66 1.33
-2026年7月6日 买入
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买入股份,股东用于取得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13,610股,持股比例为10.00%,持股比例触及5%整数倍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70股,持股比例为5.00%;本次权益变动后,股
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3,213,610股,持股比例为1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以上4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比例(% 例(%)
王根九 无限售流通股 2,329,380 1.76 5,521,060 4.18
王凤仙 无限售流通股 1,435,100 1.09 1,676,300 1.27
王健业 无限售流通股 917,190 0.69 2,333,490 1.77
王悦 无限售流通股 1,925,000 1.46 3,682,760 2.79
合计 6,606,670 5.00 13,213,610 10.0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四、备查文件
1、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7/6991acde-3f0d-4747-b786-d6d76dab16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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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6 18:4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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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增持股份比例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7-06/f014a009-82d1-411e-b2be-5dcc02796e6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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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6 15:4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公司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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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情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胡一强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胡一强先
生因工作职务调整,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继续担任公司其他职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胡一强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董事会正常运作,也不会对公司的日常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胡一强先生原定的任职期间为2024年3月25日至2027年3月24日,本次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胡一
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6,400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4,588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胡一强先生已按照公司相关
规定做好工作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
胡一强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及董事会对此表示衷心的感
谢。
二、备查文件
胡一强先生出具的《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6/f3d1186a-3dfa-481f-815b-6ffee3ef4bb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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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8:3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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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及减持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70股,持股比例为5.00%;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期间,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及减持公司股份,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 交易时间 买卖情况 成交数量 交易价格区 变动比例
名称 (股) 间(元) (%)
王根九 2026年3月10日 集中竞价交 2,335,380 10.59-13.46 1.7674
-2026年6月25日 易买入
2026年4月8日 集中竞价交 6,000 13.14 0.0045
易卖出
王凤仙 2026年3月13日 集中竞价交 1,609,400 10.63-14.09 1.2180
-2026年6月17日 易买入
2026年3月30日 集中竞价交 174,300 13.20-14.35 0.1319
-2026年5月18日 易卖出
王健业 2026年6月15日 集中竞价交 917,190 10.3-11.74 0.6941
-2026年6月24日 易买入
王悦 2026年3月6日 集中竞价交 1,943,000 10.89-13.15 1.4705
-2026年6月11日 易买入
2026年3月24日 集中竞价交 18,000 11.66-13.07 0.0136
-2026年3月27日 易卖出
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及卖出股份,股东用于取得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70股,持股比例为5.00%,根据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70股,持股比例为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以上4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比例(% 例(%)
王根九 无限售流通股 0 0.00 2,329,380 1.76
王凤仙 无限售流通股 0 0.00 1,435,100 1.09
王健业 无限售流通股 0 0.00 917,190 0.69
王悦 无限售流通股 0 0.00 1,925,000 1.46
合计 0 0.00 6,606,670 5.00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股东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四、备查文件
1、王根九、王凤仙、王健业和王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ee7b29d6-1b44-43b6-8cc1-7370ee38db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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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5 18:30│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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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25/243c1c0b-8ee2-48f8-a6f1-31a978650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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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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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5日(星期五)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
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271号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健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9,189,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7.227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5,983,92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33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3,205,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
4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6,126,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2.204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6,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1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9,9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06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反对61,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8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64,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65%;反对61,84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马鞍山市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王健、郑俊、郑杰、刘光春、王爱斌、胡一强、王一臻、裴士芳作为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表决股数为33,063,116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6,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6,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6,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9,139,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6%;反对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47%;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076,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反对46,6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0%;弃权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谢发友、杨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3ac560f4-b760-40ca-a3db-c0e61ffde9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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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5 18:1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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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5/96a996b1-81a7-4118-8f1e-ecdcdc2dd32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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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9│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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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05月 15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15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5月 15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 05月 08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 2026年 5月 08日(星期五)下午 15:00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会议的其他相关人员。8、会议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号 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1.00 《关于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2.00 《关于 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3.00 《关于 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4.00 《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 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7.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及制度文件。
议案 6.00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关联股东需对
议案 3.00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将结果予以披露。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将进行 2025年度述职。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身
份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需持股东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附件 2)、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时间之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须在 2026年 5月 13日 17:00之前送达或发
送邮件至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3),并附身份证、单位证照等资料,以便登
记确认。
(4)本次股东会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6年 5月 13日(星期三)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须在 2026年
5月 13日 17:00之前送达或发送邮件到公司。3、登记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山路 271号 1栋华骐大厦,安徽华骐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函请注明“2025年年度股东会”字样,邮编:243061。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裴女士
联系电话:0555-2763187
传真:0555-2763127
联系邮箱:hq@huaqitech.com.cn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以便办理签到入场手续。
6、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五、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08d6bf5-697a-4ba3-89cd-21ffca9ffaa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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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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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5年度不派发现金股利,不送红股,不
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
形。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本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6]230Z1716号《审计报告》,2025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39,746,186.49元,母公司净利润为-71,911,323.05元。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40,
610,048.05元,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200,654,707.99元。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规定,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截至 2025年 12月31日,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 200,654,7
07.99元。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5年度亏损,
同时考虑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更好的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拟定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2025年度不派发现
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2025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不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0 0 2,642,659.12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39,746,186.49 -41,731,609.22 6,480,931.48
的净利润(元)
研发投入(元) 13,746,294.44 11,948,735.50 9,787,175.44
营业收入(元) 355,229,607.47 279,415,186.77 350,567,531.34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 240,610,048.05
计未分配利润(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 200,654,707.99
累计未分配利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 ?是 ?否
会计年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2,642,659.12
计现金分红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0
计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 -24,998,954.7433
均净利润(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2,642,659.12
计现金分红及回购注
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35,482,205.38
计研发投入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 3.60%
计研发投入总额占累
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 ?是 ?否
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第(八)项规定的
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
警示情形
其他说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亏损,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不触及《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同时满足):
(1)公司会计年度盈利,且审计机构对当年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证公司维持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资金需求;
(3)未发生存在累积未弥补亏损、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特殊事项,其中“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
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除外)累计资金支出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鉴于公司 2025年度亏损,不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为公司长远高质量发展考虑,维护全体股东长期利益,公司 2025年度拟不进
行利润分配。本方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发
展规划。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将主要用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为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从有利于公司发
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更好回报股东。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4b66cb1-43d0-4ccc-adeb-3318943e9cd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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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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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公允地反映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 2025年度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
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公司 2025年度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合计 2,405.87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减值项目 本期发生金额
1、信用减值损失 -2,554.00
其中: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14.34
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2,043.17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0.09
长期应收款坏账损失 -525.26
2、资产减值损失 148.13
其中:合同资产减值损失 148.13
合计 -2,405.87
注:上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损失以负数列示。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期应收账款按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的坏账准备 2,043.17 万元,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类 别 2024年12月31 本期变动金额 2025年12月31日
日 计提 收回或转 转销 其他
回 或核 变动
销
按组合计提 80,195,233.28 20,431,668.35 - - - 100,626,901.63
坏账准备
合计 80,195,233.28 20,431,668.35 - - - 100,626,901.63
公司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及合同资产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单独
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及
长期应收款或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
收款、合同资产及长期应收款等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四、本次超过净利润 30%的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
(一)应收账款
因公司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应收账款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大于1,000万元,现将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项目 应收账款(元)
2025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 380,021,895.00
2025年12月31日资产可收回金额 380,021,895.00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算过程 详见注: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说明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
2025年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 20,431,668.35
计提原因 存在减值的迹象,根据应收账款预计未来可回收金
额计提减值准备
注: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计提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依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等各项资产的信用
风险特征,以组合或单项为基础,以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资产
和经济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期,确定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依据
账龄组合法 账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
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
算预期信用损失,账龄按1-5 年及以上的信用损失率计提,损失
率:1 年以内为5%,1-2 年(含)为10%,2-3 年(含)为20%
3-4 年(含)为50%,4-5 年(含)为80%,5 年以上为100%。
五、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 2,405.87万元,将减少公司 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058.60万元,减少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 2,058.60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金额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守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据充分,计提后能够客
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 2025年度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
为。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76c9ae46-8c01-48c2-b3ed-abb555f848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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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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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制定了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三、薪酬方案:
(一)董事薪酬
1、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津贴为6.32万元/年(税前);
2、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
岗位津贴;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担任公司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其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中:
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内容与等级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在考核周期结束后根据其岗位绩效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机制。
四、其他说明
1、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参加公司会议等实际
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3、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以及个人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实际支付金额会有所浮动;
4、上述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5、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的调整等;同行业薪资
水平、通胀水平等。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上述董事薪酬方案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b3efbb8-3411-45cb-822a-edb209ed6c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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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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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第 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
式》的规定,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编制的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的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65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8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
86,415,5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9,062,451.5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7,353,048.49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
1年 1月 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年 1月 15日出具
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23,735.30
减:累计直接投入募集项目总额 22,784.11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0
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 0
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1,521.91
加:理财收益及利息收入扣手续费净额(+) 570.72
募集资金2025年12月31日应结存余额 0
募集资金2025年12月31日实际结存余额 0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 2025年 12月 31日账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行 账号 初始存储金额 截至2025年12月31
(注) 日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306020829300177227 12,000.00 已销户
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10010078801100001486 10,000.00 已销户
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 555900027310704 3,811.36 已销户
鞍山支行
合计 25,811.36 0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35.30万元,与上表中初始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025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发生改变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况。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2730531-526e-44a1-8c87-fbaa30ce53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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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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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
2、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
会〔2023〕4号)的规定。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 1988年 8月,2013年
12月 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至 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2、人员信息
截至 2025 年 12月 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233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507人,其中 8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
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 251,025.8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 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 12
3,764.5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518家上市公司 2024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 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对华骐环保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 2.5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 9月 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
京 74民初 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天健咨询”)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容诚特普”)共同就 2011年 3月 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 1%范围内与被告
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咨询及容诚特普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1次、监督管理措施 12次
、自律监管措施 13次、纪律处分 4次、自律处分 1次。
10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次、行政处罚 4次(共 2个项目)、监督管
理措施 20次、自律监管措施 9次、纪律处分 10次、自律处分 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徐林,201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执业,2026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九华旅游(603199)、尚纬股份(603333)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
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方冰,2018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6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3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上市公司博世科(300422)、华骐环保(300929)、万
邦医药(301520)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子欣,201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1 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执业,2026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上市公司皖新传媒(601801)的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童苗根,中国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服务,执
业期间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最近三年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近三年签署过华茂股份(000850)、科大智能(300222)、杭州解百(600814)等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徐林、签字注册会计师方冰、徐子欣、项目质量复核人童苗根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 1号——财务报表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6年审计收费主要基于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
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等因素定价。2026年度预计审计收费 10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 90万元,内控审
计收费 15万元,与 2025年度审计费用持平。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如因审计范围、市场收费标准等客观因素
发生变化,管理层或授权人员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方面进行
充分审查,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会计师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同意向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 2026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董事会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
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6年度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5012240-1cad-496f-965b-cf7cb8a61e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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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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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预留 获授权益占公司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35人) 63.50 100% 0.4806%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35人) 63.50 100% 0.48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
立董事,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赵俊 核心骨干人员
2 周超 核心骨干人员
3 储纯 核心骨干人员
4 杨阳 核心骨干人员
5 孙敦豪 核心骨干人员
6 秦文斐 核心骨干人员
7 何晨 核心骨干人员
8 陈波 核心骨干人员
9 胡杨 核心骨干人员
10 魏小宝 核心骨干人员
11 王步涛 核心骨干人员
12 张中群 中层管理人员
13 许宁 核心骨干人员
14 毛胜浩 中层管理人员
15 王磊 核心骨干人员
16 吴昊 核心骨干人员
17 赵孟雷 核心骨干人员
18 王思满 核心骨干人员
19 戚功奇 核心骨干人员
20 施会成 核心骨干人员
21 叶梓 核心骨干人员
22 程有荣 核心骨干人员
23 胡安邦 核心骨干人员
24 阮世轩 核心骨干人员
25 黄启明 核心骨干人员
26 徐自力 核心骨干人员
27 董顺 核心骨干人员
28 陶敏 核心骨干人员
29 陈兰 核心骨干人员
30 王路红 核心骨干人员
31 王静 核心骨干人员
32 孙道峰 核心骨干人员
33 印安安 核心骨干人员
34 呼延文 核心骨干人员
35 符莉 核心骨干人员
注: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10716071-8550-432c-b283-12ed4ff813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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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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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d00fb51-46ad-4e43-8af7-ba27f2edce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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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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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2a1c53f-1cd0-4981-864a-6f4f06be4b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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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举办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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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15:00-16:00
2、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4、会议问题征集:投资者可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 17:00 前访问网址https://eseb.cn/1xeqnxXxfz2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
序码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 2026年 4月 2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定于 2026 年 5 月 19日(星期二)15:00-16:00
在“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举办公司 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
议。
一、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 5月 19日(星期二)15:00-16:00
会议召开地点: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
会议召开方式:网络互动方式
二、参加人员
董事长王健先生或董事、总经理郑杰先生,独立董事夏永芹女士,财务总监徐星列先生,董事、董事会秘书金燕女士(具体以当
天实际参会人员为准)。
三、投资者参加方式
投 资 者 可 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15:00-16:00 通 过 网 址https://eseb.cn/1xeqnxXxfz2或使用微信扫
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投资者可于 2026年 5月 18日 17:00前进行会前提问,公司将通过本次业绩说明会,在信息
披露允许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四、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人:裴女士
电话:0555-2763187
传真:0555-2763127
邮箱:hq@huaqitech.com.cn
五、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价值在线(www.ir-online.cn)或易董 app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ba5e6d5-8c51-4a7b-97df-532deec7e79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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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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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骐环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
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
,初始成立于 1988年 8月,2013 年 12 月 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至 1001-26,首席合伙人刘维。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 233 人,共有注册会计师 1507人,其中 856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
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 2024年度收入总额为 251,025.80 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34,862.94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23
,764.58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 518家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62,047.52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信息
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
计师事务所对华骐环保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2家。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程序
公司于 2025年 4月 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年 5月 20日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5年度财务、内部控制的
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续聘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查程序。
二、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 2025年年报的工作安排,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 2025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
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鉴证报告或专项说明。经审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 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相关
财务报表附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年度审计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工作小
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2024 年 12 月 19 日、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分别组织召开华骐环保2024 年年度报告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见面会以
及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初审意见沟通会,审计机构针对华骐环保 2024年审计需与审计委员会沟通的事项汇报,主要包括会计师事
务所和相关年审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2024年审计计划、风险判断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对 2024年年度报告
的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对重点关注的审计内容进行汇报,包括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拟出具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实施过程、审计过程中
发现问题及重点关注事项等。
(二)2025年 4月 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投资者保护能力、从业人员信息、业务经验及诚信记录等
方面进行充分审查,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拟签字会计师具备胜任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专业资质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
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自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
效期 1年。
(三)2025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有关工作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
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沟通,充分发挥了监督审查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年报审计期间
工作情况的监督核查,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的履行了审
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四、总体评价
2025 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
责。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开展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和各项专项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
职业准则,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及时、准确的完成审计工作,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df00da3-cfbd-43f2-ae50-7a31721536e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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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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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1c197bc-8c2c-4f62-9bfb-c61d5e6f73a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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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7│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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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7f4868c-12f3-422a-aa3a-cdbf85f069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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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华骐环保(300929):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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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4b11a80e-1d13-4bc1-905a-84b54d0ad6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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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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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7e149433-77c3-4265-ac1e-8e896798f9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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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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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f5ce072-9653-4836-bf25-a86e91a6b0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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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华骐环保(30092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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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35 名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我们同意以 2026年4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35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63.5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
性股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b5df573-cd73-4494-85e7-c62d75af1ce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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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6│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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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fe5d4d2b-2b68-413d-ae8d-9acbbde88dc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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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容诚审字[2026]230Z1715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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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6]230Z1715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审字[2026]230Z1715 号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华骐环保”)2025 年 12 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华骐环保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华骐环保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ca5254b-390d-471f-a352-c60526a471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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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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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京天股字(2025)第 276-2号
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
3.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
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
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5年5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5月31日至2025年6月9日,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
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并于2025年6月11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
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5年6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获得安徽工业大学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安徽工业大
学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复》,原则同意公司依法依规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4.2025年6月17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5年6月17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69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6年4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6年4月22日作为预留授予日,向35名激励对象
授予63.50万股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剩余2.50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情况
(一)预留部分授予的数量、人数及价格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35名激励对象以4.93元/股的价格授子63.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剩余2.5万股限制性
股票不再授予,作废失效。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一致;预留部分
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授予日的确定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6年4月22日
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6年4月22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 230Z1716号)、《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230Z1715号)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
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人数、价格及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均已成就。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3f938fc-c198-454c-b415-83c042194cc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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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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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b30b805b-a804-4969-b6cf-5d6a83cf2a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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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容诚专字[2026]230Z0751号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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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30Z0751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1-2
2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3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6]230Z0751号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2025 年度财务报表
,并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230Z1716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华骐环保管理
层编制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有关
规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华骐环保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华骐环保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
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华骐环保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骐环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华骐环保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华骐环保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此页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6]230Z0751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徐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方冰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子欣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7f232f3-15b9-4657-af9a-a4449aa3605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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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容诚专字[2026]230Z0753号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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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230Z0753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2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1-3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专字[2026]230Z0753 号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董事会编制的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华骐环保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华骐环保年度报告必备
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华骐环保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华骐环保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
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后附的华骐环保 2025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华骐环保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
(此页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诚专字[2026]230Z0753 号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徐林
中国注册会计师:
方冰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徐子欣
2026 年 4 月 22 日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13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65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8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286,415,5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9,062,451.5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7,353,048.49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1]230Z0009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前,截至 2021 年 2 月 4 日止,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 65,601,200.00 元,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65,601,200.00 元。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 23,735.30
减:累计实际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含置换前期预先投入部分) 22,784.11
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余额 -
项目 金额
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 -
减: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 1,521.91
减: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金额 -
加: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570.72
募集资金 2025 年 12 月 31 日应结存余额 -
二、 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 年 2 月,公司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银 行 名 称 银行帐号 余额 备注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306020829300177227 - 2023 年 7 月 11 日已
司马鞍山团结广场支行 注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10010078801100001486 - 2025 年 6 月 11 日已
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注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 555900027310704 - 2023 年 8 月 15 日已
鞍山支行 注销
合 计 —— -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edee2c2-4066-41e6-8d6a-c69c4c85cd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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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容诚专字[2026]230Z0752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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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容诚专字[2026]230Z0752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83bdeb45-77b6-4b42-a975-2838156b2d9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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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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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0673256e-98b4-4916-9a8e-ec998382b7d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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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华骐蔚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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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于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安徽华骐蔚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被担保人安徽华骐蔚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蓝装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蔚蓝装备 100%股权。为满足
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为蔚蓝装备向银行申请人民币不超过 4,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
董事长的授权人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上述担保额度及授权事项的有效期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方 被担保方最近 截至目 本次新 担保额度占上市 是否
持股比 一期经审计资 前担保 增担保 公司最近一期经 关联
例 产负债率 余额 额度 审计净资产比例 担保
华骐环保 蔚蓝装备 100.00% 77.34% 2,000 4,000 5.20% 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蔚蓝装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且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担
保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华骐蔚蓝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健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 9月 24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珠东路 268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储能技术服务;集装箱制造;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租赁服务;集装箱维修;集成电路
制造;集成电路设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
制造;环境应急技术装备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机械设备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金属加工机械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激光打标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再生资源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蔚蓝装备 100%股权。
财务情况:蔚蓝装备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年 12月 31日 2026年 3月 31日
(2025年 1-12月) (2026年 1-3月)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082.80 15,068.52
净资产 2,738.56 2,404.97
负债总额 9,344.24 12,663.55
营业收入 6,906.17 2,570.30
利润总额 -692.61 -438.71
净利润 -667.37 -333.59
经核实,蔚蓝装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将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
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本次担保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为蔚蓝装备的借款提供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子公司融资需要,融资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蔚蓝装备为公司全资子
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有绝对控制权。此次担保风险可控且公平、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45,500.80万元(含本次担保),对外担保的余额为 38,700.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比例为 50.32%,均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
额及因担保而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
六、其他
此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的审议、签署或其他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展公告。
七、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e3fcb40a-0354-41ad-a9d9-df40febdd7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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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5│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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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申请授信相关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本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额度不超过 8 亿元人民币,在以
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保理、票据贴现、银
行保函、融资租赁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前述总授信额度内,办理公司及子公
司的融资事宜,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内的单笔事项不再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股东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
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抵押、质押
、担保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
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各金融机构与公司、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
准。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授信额度可调剂。
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止。本次关于 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
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根据 2026年度公司经营规划,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8亿元人民币,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可循环使用
。各公司经营稳健,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董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32cce9f6-9e8b-4d12-b0ca-7db3b3597c0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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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4│华骐环保(300929):华骐环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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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
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对象为: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稳定团队、汇聚人才的原则,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把个人利益
与公司利益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
情况。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
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效考核
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
同时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具体参考公司制定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薪酬方案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独立董事津贴的实际情况等确定或调整,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
遇等。
公司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岗位
津贴;未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相关薪酬管理制度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薪酬根据不同岗位标准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公司另外制定的激励
方案执行;独董津贴按年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
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效益状况,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情况,不定期地调整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
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年度绩效薪酬,若年度绩效薪酬已发放的,亦应予以
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不应发放年度绩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
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第二十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d7c6fc3a-b2a1-4b4c-bd28-1a05d21932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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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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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安
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操家顺、刘能斌、夏永芹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操家顺、刘能斌、夏永芹及前述独立董事的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的任职经历以及独立董事签署的相关自
查文件,独立董事操家顺、刘能斌、夏永芹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在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独立董事已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作出独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操家顺、刘能斌、夏永芹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6dbfcd5d-7097-4b77-8a86-f2689487b6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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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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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黄治权)。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71ba7696-f21b-4a3b-b334-389e90e66e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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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操家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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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操家顺)。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2007f2dd-d45d-4f46-8152-0c409cc350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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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夏永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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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夏永芹)。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a9763c02-222a-482f-8a70-8dd657f1352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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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9:1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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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刘能斌)。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1c82f746-89ca-4100-bf5c-f9bedc857a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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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8:21│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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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年 4月 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授权期限为 2025年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授权内容
1、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
超过 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
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3、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计算公式为:定价
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数量
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
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5、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 20%。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
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③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7、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8、决议有效期
本项授权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内有效。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暨《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
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3)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
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决
定发行时机等;
(4)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宜;
(5)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
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8)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及时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
整;
(9)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锁定
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
,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
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发行决议有效期内,若发行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按新政策对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发行事
宜;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发行计划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极其不利后果之情形下,可酌情决定对发行
计划进行调整、延迟实施或者撤销发行申请;
(13)办理与本次发行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三、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经
年度股东会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9df5e704-d298-4ab7-8655-3f50dae768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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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4 18:2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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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刘光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
公告》(2025-056),持有公司股份2,297,9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4%)的股东王爱斌和持有公司股份2,289,126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1.73%)的股东刘光春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
不超过1,321,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刘光春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暨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股东王爱斌、刘光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元/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 (股) (%)
王爱斌 集中竞价 2026.1.8-2026.3.12 12.27 872,240 0.66
刘光春 集中竞价 2026.1.12-2026.2.2 11.79 154,700 0.12
合计 1,026,940 0.78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王爱斌 合计持有股份 2,297,922 1.74 1,425,682 1.08
其中:无限售条 2,297,922 1.74 1,425,682 1.08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刘光春 合计持有股份 2,289,126 1.73 2,134,426 1.62
其中:无限售条 2,289,126 1.73 2,134,426 1.62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二、其他说明
1、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刘光春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减持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减持意
向承诺一致,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王爱斌、刘光春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
股说明书》中承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前述承诺的情形。
2、王爱斌、刘光春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
、刘光春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王爱斌、刘光春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暨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4/d615fe69-113b-4307-8214-2df45cdaf2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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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5:48│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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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30/14acf3cd-b8db-4669-aad4-553f0b6655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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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0 18:1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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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子公司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0/33608b9e-823f-4fac-a16f-b6a4c48f09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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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5 15:5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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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骐环保”)分别于 2025年 4月 23日、2025年 7月 22日和 2025年 1
0月 2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累
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关于公司与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出具一审判决书
,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 13民终 5532号),认为一审判
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一审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骐环保工程进度款 2,420.69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420.69万元为基数,自 2025年 4月 21日起按
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5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6,899.74万元。其中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3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6,851.68万元(裁定发回重审 1项,已结案 1项,二审已判
决维持原判 1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2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48.07万元(已结案 2项)。除
上述5 项案件取得新进展外,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
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于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
常,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05/0cb2d09e-a297-4673-8bd6-ed989c815f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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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2 19:0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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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刘光春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2,297,9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4%)的股东
王爱斌和持有公司股份2,289,1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73%)的股东刘光春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21,3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
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
,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刘光春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王爱斌、刘光春
2、股东持股情况:王爱斌持有公司股份2,297,9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4%;刘光春持有公司股份2,289,126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1.7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股东已退休多年,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321,3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如
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2月24日至2026年3月23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八条
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王爱斌和刘光春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安徽
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减持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将股东投票表决权在持股期间内委托安工大资产行使或按一致意见表决的自然人股东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
强、李明河和兰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
此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爱斌和刘光春无后续追加承诺,并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爱斌、刘光春此前已披露的
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前期已披露承诺的情形。
四、风险揭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减
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的减持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5、王爱斌、刘光春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
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王爱斌、刘光春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02/34c6d873-f0f0-42c2-816e-f6ee576c4232.PDF
【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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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华骐环保: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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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4/12251640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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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华骐环保: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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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4/122516406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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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华骐环保: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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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10-23/12247244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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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华骐环保: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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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8-22/122453169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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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华骐环保: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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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241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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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华骐环保: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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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5-04-28/12233241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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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华骐环保: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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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10-24/12214875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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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0│华骐环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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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8-30/12210455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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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华骐环保: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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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4-04-26/1219816867.PDF
〖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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