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9 华骐环保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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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2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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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2 │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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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华骐环保(3009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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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华骐环保(300929):国元证券关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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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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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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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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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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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5:48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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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8:08 │华骐环保(300929):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骐环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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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2│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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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
公司、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本次权益变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进行,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西藏金
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27股,持股比例为4.99998%,不再是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晴网络”)
、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星瑞”)、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宏雅”)、西藏金实力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实力”)、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交易时间 买卖情况 成交数量 交易价格区间 变动比例
(股) (元) (%)
星晴网络 2024年11月27日 集中竞价 149,664 9.25-9.28 0.11327
卖出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6,917 9.7083-9.76 0.00523
卖出
西藏星瑞 2024年11月27日 集中竞价 60,394 9.26-9.43 0.04571
卖出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2,794 9.71-9.74 0.00211
卖出
金实力 2024年11月27日 集中竞价 52,279 9.28 0.03957
卖出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2,418 9.75 0.00183
卖出
鑫宏雅 2024年11月27日 集中竞价 21,930 9.3 0.0166
卖出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1,015 9.75 0.00077
卖出
辛城 2024年11月27日 集中竞价 4,075 9.3 0.00308
卖出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189 9.76 0.00014
卖出
郑沅汐 2024年11月27日 集中竞价 658 9.37 0.0005
卖出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31 9.73 0.00002
卖出
罗江涛 2024年11月28日 集中竞价 600 9.8 0.00045
卖出
本次权益变动是股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卖出;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鑫宏雅、金实力、罗江涛、
辛城和郑沅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27股,持股比例为4.99998%,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鑫宏雅、金实力、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909,591股,持股比
例为5.23%。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鑫宏雅、金实力、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606,627股,
持股比例为4.99998%,本次权益变动后,上述股东不再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以上7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有股份 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例(%) 例(%)
星晴网络 无限售流通股 3,412,500 2.58 3,255,919 2.46412
西藏星瑞 无限售流通股 1,377,000 1.04 1,313,812 0.99431
金实力 无限售流通股 1,191,991 0.90 1,137,294 0.86072
鑫宏雅 无限售流通股 500,000 0.38 477,055 0.36104
罗江涛 无限售流通股 320,200 0.24 319,600 0.24188
辛城 无限售流通股 92,900 0.07 88,636 0.06708
郑沅汐 无限售流通股 15,000 0.01 14,311 0.01083
合计 6,909,591 5.23 6,606,627 4.99998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鑫宏雅、金实力、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
告同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星晴网络、西藏星瑞、鑫宏雅、金实力、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合计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备查文件
1、星晴网络、西藏星瑞、鑫宏雅、金实力、罗江涛、辛城和郑沅汐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a47a1513-67af-47d9-8a9a-c0df712687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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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6:42│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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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1-29/01c36735-6ae2-431b-a107-2fcea38eb3a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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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华骐环保(300929):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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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4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4/43166538-411b-4618-949a-69b7302e0a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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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华骐环保(300929):国元证券关于公司新增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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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骐环保”或“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华骐环保本次新增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创建“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的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共同建立“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
联合实验室”),开展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公司将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
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 1,000 万元的研究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
授担任,曾杰教授团队全面参与技术研究工作。
安徽工业大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与安徽工业大学共建联合实验室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
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何义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议案,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安徽工业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000485408900H
开办资金:61,684 万元人民币
机构类型:事业单位
负责人:魏先文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 59号
安徽工业大学是科技部与安徽省政府联动支持高校、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项目实施高校、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
示范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 50 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实施高校、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
。学校具有海外招收留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资格以及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学校现有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54 个,其中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20个;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 13门;国家级
特色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6 个,省级特色(品牌)、综合改革试点、振兴计划专业 47 个;15 个专业通过了教育部和住建部工
程教育专业认证(评估),位居省属高校首位、全国高校第 54 位。材料科学、工程学、化学 3 个学科持续保持全球 ESI 排名前 1
%,其中,工程学进入全球前 2.4‰、材料科学进入全球前 3.4‰、化学进入全球前 5‰;材料科学与工程、冶金工程、化学入选安
徽省高峰学科,纳米科学与工程、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电子信息获批省级高峰培育学科;5个学科在新一轮学科评估中提档进
位;学校在 2023 年中国内地高校 ESI 排名第 198 位。现有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 33个,“特殊服役环境的智能装备制造”平台获
批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获批成立 ISO-TC107/SC9PVD(物理气相沉积涂层)国际标准分委会。
安徽工业大学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相关规定,属于公司关联方。
经核查,安徽工业大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双方拟共同创建联合实验室,开展“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示范性装备”相关的基础
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与关联方共同创建联合实验室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工业大学
(二)合作内容与形式
1、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将整合优势,展开创新融合和跨界战略合作。联合实验室将开展“水制氢与氢能合成绿色能源的绿色减碳工艺及智能化
示范性装备”相关的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并进行产学研合作。
2、组织结构
联合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管理委员会负责联合实验室规划、项目布局等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分别推荐 3 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乙
方出任,管理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联合实验室主任由安徽工业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曾杰教授担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管理,甲乙双方各推荐副主任 1名。
联合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双方共同安排。
3、联合实验室主体
联合实验室位于安徽工业大学,乙方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主体为化学与化工学院。该联合实验室无独立法人资格,不对外开展
经营活动。联合实验室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的相关民事活动以乙方名义进行,但在联合实验室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之前,须经
管理委员会同意。经管理委员会同意的联合实验室的民事活动,联合实验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1、经费投入
甲方同意自协议生效起,五年内向联合实验室提供不少于 1,000万元的研究经费和设备采购经费(不含税),用于联合实验室开
展科研工作和日常运行。其中,甲方在第一个协议年度支付乙方经费 100 万元(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第 12个自然月届满之日止为一
个协议年度),经费支付至乙方账户,当年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剩余经费按照科研进展由甲乙双方协商按年度拨付
。
2、经费管理
(1)联合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财务管理规定。
(2)甲方投入到联合实验室的经费由联合实验室单独立项管理。科研经费按照研究子项目设立,根据管理委员会共同设定的任
务和目标进行考核。
(3)联合实验室主任应将每年度经费预算与决算情况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知识产权和品牌保护
1、权属
甲乙双方合作之前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仍归各自所有。联合实验室运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在联合实验室所进行的科研活动
和科研产出,原则上归联合实验室所有;联合实验室科研人员所立项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申请的专利,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原则上以
甲乙方单位为署名单位;经对方书面同意后,任何一方均有权对开发成果及阶段性成果进行修改和二次开发,各自独立修改或二次开
发形成新的成果,双方按照互利原则另行协商约定。
2、许可与转让
双方同意,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将联合实验室的共有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
3、品牌保护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的明文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将不会以广告、宣传或其他任何形式使用另一方的名称、商标、标识等。
4、保密
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谨慎来妥善保管和使用披露
方的保密信息。乙方师生发表有关联合实验室项目的学术论文,不视为违反保密义务。
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共建联合实验室,能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推进公司在氢能源领域的研发及产业化进程,加快公司技术升级,进一步优化公司
产业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公司将借助安徽工业大学研发实力和平台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本次交易事项
约定公司投入的资金对公司当期业绩和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交易外,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安徽工业大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3万元。
八、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董事何义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均同意该议案,该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骐环保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战略布局的实现;本次关
联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国元证券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29ec0331-4928-42da-9d5b-9294cfa2de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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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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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与安徽工业大学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1497c306-9b28-4a0c-84bc-8c5671b27b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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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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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4年10月18日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全体
监事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24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5人,实到监事5人,其中
以通讯方式表决1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朱蓉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其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第
三季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同 日 披 露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5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1c0a33c0-14e8-4fca-95cd-b7b6a3e5d8c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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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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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958d5a8e-54fb-4768-8dc9-2d0658b8b01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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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00:00│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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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0-23/6805b0f3-30b5-4963-8c82-9ceadd987c8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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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15:48│华骐环保(300929):关于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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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7号),现将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公司、
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
经查,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在2023年12月6日至2024年5月24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截至2024年3月29日,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5%,达到5.11%,后续继续买卖公司股票导致合计持股比例多次达到5%。截止2024年5
月24日,合计持股比例为5.23%。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4年5月27日
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
以通过邮政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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