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29 华骐环保 更新日期:2025-07-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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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7:36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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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26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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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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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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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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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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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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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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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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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 │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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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17:36│华骐环保(300929):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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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日披露了《关于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11 项案件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6,562.30 万元。其中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8 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6,451.36 万元(已结案 4 项,法院审理中 2 项,已调
解 1 项,一审已判决 1 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
诉讼、仲裁案件中有 3 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110.95 万元(法院审理中 2项,已调解 1 项)。除上述 11 项案件取得新
进展外, 其他已披露案件均无重大进展。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
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对于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
常,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裁决书等法律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2/7768b056-db96-4227-8e27-8f71f370da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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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8 19:26│华骐环保(300929):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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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胡一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胡一强出具的
《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持有公司股份3,610,422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
73%)的股东王爱斌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312,5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9%;持有公司
股份35,2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0.03%)的股东胡一强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8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
过公司总股本的0.01%。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减持期间如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持股数量变化,则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王爱斌、胡一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王爱斌、胡一强
2、股东持股情况:王爱斌持有公司股份3,610,42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73%;胡一强持有公司股份35,200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0.0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目的:因自身资金需求减持股份。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因权益分派转增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王爱斌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1,312,5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的0.99%;胡一强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800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如遇派息、送
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5、减持时间: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8月9日至2025年11月8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上述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
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王爱斌和胡一强在《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安徽
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减持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将股东投票表决权在持股期间内委托安工大资产行使或按一致意见表决的自然人股东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
强、李明河和兰萍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且累计减持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8%。
此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健、郑俊、郑杰、王爱斌、刘光春、胡一强,承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爱斌和胡一强无后续追加承诺,并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爱斌、胡一强此前已披露的
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前期已披露承诺的情形。
四、风险揭示
1、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减
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期间,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此前已作出承诺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未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的减持事项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要求。
5、王爱斌、胡一强属于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王爱斌、胡一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8/54afa424-8570-4104-9b44-3a24b3a418a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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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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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下午 15:15 在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为保证股权激励实施工作的连贯性,提高决策效率,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会议通知
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以电话、口头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由董事长王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 8 人,实到董事 8 人,其中 1 人以通讯方式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
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5年6月17日为首次授予日,以4.93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69名激励对象授予330.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审核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金燕女士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2aab2dbf-a89c-473f-b893-5bbc6a7874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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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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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69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
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
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本次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未
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同意以 2025 年 6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 69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f29a64fd-cbef-4a9c-a6df-dacc673df06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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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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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首次 获授权益占公司
票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1 连宏伟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2 程晓玲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3 汪鹏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4 李丙煌 副总经理 10.00 3.03% 0.0757%
5 徐星列 财务总监 7.00 2.12% 0.0530%
6 金燕 董事、董事会秘书 7.00 2.12% 0.053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63人) 276.00 83.64% 2.0888%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69人) 330.00 100.00% 2.4975%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控股股东以外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及独
立董事,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1 费煜青 中层管理人员
2 王芳 中层管理人员
3 毛立群 中层管理人员
4 廖庆波 中层管理人员
5 王冬冬 中层管理人员
6 平海琴 中层管理人员
7 朱健 中层管理人员
8 王元满 中层管理人员
9 秦正 中层管理人员
10 胡旭先 中层管理人员
11 郭金光 中层管理人员
12 王娟 中层管理人员
13 沈宇逸 中层管理人员
14 刘冬琴 中层管理人员
15 孙婧 中层管理人员
16 陶亭 中层管理人员
17 李国庆 中层管理人员
18 姚刚 中层管理人员
19 程强 中层管理人员
20 裴雨佳 中层管理人员
21 朱蓉 中层管理人员
22 吴婵娟 中层管理人员
23 孙云东 中层管理人员
24 桑超峰 中层管理人员
25 程晓虎 中层管理人员
26 刘硕 中层管理人员
27 毛才福 中层管理人员
28 周国 中层管理人员
29 宁靓 中层管理人员
30 张理想 中层管理人员
31 黄韩宏 中层管理人员
32 何小草 中层管理人员
33 陈尧 中层管理人员
34 陈永山 中层管理人员
35 王学本 中层管理人员
36 李日强 中层管理人员
37 周杰 中层管理人员
38 朱小峰 中层管理人员
39 朱亦伟 中层管理人员
40 陈龙 中层管理人员
41 罗贤坤 中层管理人员
42 燕剑峰 中层管理人员
43 汪朋 中层管理人员
44 徐志敏 核心骨干人员
45 洪露 核心骨干人员
46 肖云勤 核心骨干人员
47 吴海涛 核心骨干人员
48 谢进 核心骨干人员
49 黄保国 核心骨干人员
50 张影 核心骨干人员
51 张宇 核心骨干人员
52 翟长健 核心骨干人员
53 赵建斌 核心骨干人员
54 朱阵阵 核心骨干人员
55 韦玲 核心骨干人员
56 孙莹 核心骨干人员
57 邱露 核心骨干人员
58 胡成勇 核心骨干人员
59 潘顺军 核心骨干人员
60 胡厚胜 核心骨干人员
61 朱晓燕 核心骨干人员
62 陈玲 核心骨干人员
63 张琦 核心骨干人员
注:以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若出现同名情况,均指不同激励对象。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cf1c3eb0-06e8-4821-8eaf-0ad387e212e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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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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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17/ca2b2ea8-d613-4d40-b849-e17e1a12540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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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9:30│华骐环保(300929):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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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骐环保”或“公司”)签订
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订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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