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30 屹通新材 更新日期:2026-04-2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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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8 │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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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8 │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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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31 │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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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30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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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28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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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6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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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2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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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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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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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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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8│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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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3月 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3月 23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3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026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3月 23日上午 9:15至 2026年 3月 23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23,500,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823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名,均为截至2026年 3月 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7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3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对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6%;反对 10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128dcfa3-d58c-42eb-a2f4-4a196eb484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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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8│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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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35%。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7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3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7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7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
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沈高妍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4ab8a2cd-dd0a-477c-9ee6-f481c0807a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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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31│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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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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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3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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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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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28│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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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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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6│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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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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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2│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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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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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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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32961aac-7f00-4591-8518-7f37ecabf5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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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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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b7b9ac6c-fcc4-4f7f-a7aa-c8c22f4592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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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屹通新材(30093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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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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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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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
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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