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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30(屹通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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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30 屹通新材 更新日期:2025-10-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 ├─────────┼──────────────────────────────────────────────┤ │2025-10-24 19:49 │屹通新材(300930):《公司章程》2025.10修订 │ └─────────┴──────────────────────────────────────────────┘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 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f7f5475e-fbf8-4152-af36-a887e4d7eea3.PDF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 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 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 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 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的任职要求。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一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 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 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 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 票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 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以及董事 候选人所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 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 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高于”“低于”“以外”不含 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0028c260-a4c2-4823-8fdd-993e7a34ecc3.PDF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 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fbfe31a-a7b7-4753-990b-d2d7ffd2ec0f.PDF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 屹通新材(3009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334a670c-5cce-46c4-86fd-bb6f761cbeb0.PDF ─────────┬──────────────────────────────────────────────── 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10修订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如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 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 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 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 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 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 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的经济合 同,在支付预付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由于市场原因,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时,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预付款退回的依据。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内审部每季度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在每季度末 10 天前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审核意见后报董事长。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 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情况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或其他合法、可行的具体方式清偿。在董 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 少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 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 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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