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30 屹通新材 更新日期:2025-08-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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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0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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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0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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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1 │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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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0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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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0 │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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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0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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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9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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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42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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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42 │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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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42 │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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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0│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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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2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228,600股,占股份总数的75.2286 %。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472,500股,占股份总数的74.4725%;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6,100股,占股份总数的0.75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728,600股,占股份总数的4.7286%。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972,500股,占股份总数的3.9725%;通过网络
投票的中小股东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56,100股,占股份总数的0.7561%。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21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07%;反
对1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2.0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1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71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
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朱彦颖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4fe710fc-e1a0-4257-9cb4-8af8aecdbf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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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8 17:30│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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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
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3 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5,228,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5.228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均为截至 2025 年 7 月 2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74,47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74.472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
5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561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28,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28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增加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5,21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9%;反对 1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2%;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3,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07%;
反对 13,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97%;弃权 1,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2、审议《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71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39%;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5%;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本议案审
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71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9%;
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5%;弃权 1,4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8/33409a27-5bd1-4998-bc0a-324754c97a4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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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1│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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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上午11:0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
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5年7月1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
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
、凭证等文件)。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有效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14:30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宜
。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266ad4ca-dda0-4851-a073-fc0f6a59a70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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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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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经审批的申请授信额度情况
2025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2025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
(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新项目建设、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
开具银行承兑等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
。同时,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该事项已经2025年5月1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二、拟增加申请授信额度情况
2025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满足公司2025年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2025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金额
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万元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0万元(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并签署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为
一年,该等授权额度在授权范围及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综合授信品种不变。
以上增加授信额度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人士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在前述额度内分割、调整向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额度,决定申请授信的具体
条件(如合作金融机构、利率、期限等)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文件。
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
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fa9e5f15-849c-4df7-acbe-1597e18657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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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0│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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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7月11日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
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5年7月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
监事。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立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全体参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法人代表根据股东大会授权
,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
、协议、凭证等文件)。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有效期自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5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
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同意《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2ff81f5e-665b-48e2-8853-7625b60ca2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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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3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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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开展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58e10e4a-23d3-4570-9c2b-c617ad0647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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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6:2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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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11/909ba9f9-2452-4e9e-9335-e7f0ff9784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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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42│屹通新材(300930):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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