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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30(屹通新材)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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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30 屹通新材 更新日期:2024-04-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 2024-04-08 19:0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公司特定股东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前期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 27,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特定股东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慈正投资”)计划自预披露公告披 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00股,即合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1 %。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公司股东慈正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慈正投资披露的 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共37,500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0.0375%。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2、减持价格区间为23.83元/股至23.91元/股。 3、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万股) (%) 杭州慈正股权投 集中竞价交易 23.88 3.75 0.0375 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 计 23.88 3.75 0.0375 注: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上述减持比例按照该股本计算。 4、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 占总股本比例 (万股) (%) (万股) (%) 杭州慈正 合计持有股份 450.00 4.5000 446.25 4.4625 股权投资 其中:无限售条 450.00 4.5000 446.25 4.4625 合伙企业 件股份 (有限合 有限售条件股 0 0 0 0 伙) 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承诺的规定;未违反慈正投资在《 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2、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上述股份减持实施情况与此前已 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3、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4-08/89b8b90a-6411-4947-94b8-34c639709049.PDF ─────────┬──────────────────────────────────────────────── 2024-03-29 17:0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公告 ─────────┴────────────────────────────────────────────────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年产13万吨铁、铜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 二、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近日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完毕,目前正在准备办理相关验收等手续,待相关手续合格后,将正式竣工投产。 三、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扩大公司生产规模,拓展产品种类,实现公司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能够充分发挥生产经营的协 同作用,有利于公司形成规模优势、成本优势和管理协同优势,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风险提示 上述项目产能的释放需要一个过程,项目从试生产到投产、达产均需一定时间。未来的市场需求变化尚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可能 存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3-29/a83d5d97-28d3-456d-9955-79d5a7f28303.PDF ─────────┬──────────────────────────────────────────────── 2024-02-06 19:33│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先生出具的《关 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承诺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先生承诺:自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4年1月22日至2025 年1月21日内,不以任何形式减持本人各自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汪志荣先生和汪志春先生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不减持股份数量 不减持股份占公 司股份比例 1 汪志荣 57,281,250 57,281,250 57.28% 2 汪志春 13,218,750 13,218,750 13.22% 合计 70,500,000 70,500,000 70.50% 注:合计数与各数值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说明 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实际控制人汪志荣先生、汪志春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及时要求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2-06/c8391ad3-548c-4172-995d-770a8e87e949.PDF ─────────┬──────────────────────────────────────────────── 2024-01-19 00:0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总经理汪志荣近日收到建德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 定书(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4号、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4年1月18日,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汪志荣收到建德市应急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建德应急罚 决〔2023〕第000034号、建德应急罚决〔2023〕第000035号),由于公司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不到 位、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当事人分别对公司“5·25”一般触电事故(造成二名工人死亡)的发生负有责任及领导责任。根据建德 市人民政府对本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本次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的 行政处罚,对汪志荣作出罚款人民币币壹拾柒万捌仟肆佰壹拾捌元捌角柒分(¥178,418.87)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整改措施 上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积极处理善后工作,积极减轻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公 司认真总结并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在全公司范围内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改专项工作,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安全问题整改工作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持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 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生 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此次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严格按照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整改完毕,对事故中死亡的 二名工人已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0.5.1条、10.5.2条和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在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各级各类员工安全培训,做到安全管理常态化、科学化,定期排查安全隐患,最大程度降低安全生产隐患给公司带来的不利影 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该行政处罚造成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9/ea61870a-10a2-4afc-9af7-c4c3c9cb726f.PDF ─────────┬──────────────────────────────────────────────── 2024-01-18 00:00│屹通新材(300930):中信证券关于屹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屹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41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00 股,于 2021 年 1月 21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无 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 23,711,57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16%,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 76,288,4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8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 1,288,42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884%,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上市流通。部分锁定期为 12个月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计 4,5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4.50%,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市流通。 自上市之日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 70,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5 0%;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9,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及其做出各项承诺的内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分别为汪志荣、汪志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一致,所作的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汪志荣,实际控制人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 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人为除权除息后的价 格;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 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有关承诺的情形。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 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东户数共计 2 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 70,5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50%。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1 汪志荣 57,281,250 57,281,250 2 汪志春 13,218,750 13,218,750 合计 70,500,000 70,500,00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2:汪志荣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志春为公司副总经理,根据其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以及《公司法》要求,在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加 减少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0,500,000 70.50 0 70,500,000 0 0.00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 70,500,000 70.50 0 70,500,000 0 0.00 首发后限售股 0 0.00 0 0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9,500,000 29.50 70,500,000 0 100,000,000 100.00 三、总股本 100,000,000 100.00 0 0 100,000,000 100.00 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 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 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01-18/4d8cb691-9efd-4953-bd82-632320c75c28.PDF ─────────┬──────────────────────────────────────────────── 2024-01-18 00:00│屹通新材(300930):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 售的股东户数共计 2 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70,5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70.50%。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22 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414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股,于2021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5,00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 限售安排股票数量为23,711,5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16%,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股票数量76,288,425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为76.2884%。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份数量为1,288,4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2884%,该限售股份已于2021年7月21日上市流 通。部分锁定期为12个月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共计4,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4.50%,已于2022年1月28日上市流通 。 自上市之日至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截至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70,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50%;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数量为2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5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及其做出各项承诺的内容。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2 名,分别为汪志荣、汪志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内容一致,所作的与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的承诺如下: 1、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汪志荣,实际控制人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股份公司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在公司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7 月 2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 权除息处理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 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公开发行前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汪志荣、汪志春承诺: 1、本人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 2、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 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 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人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 3、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承诺 的情形。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 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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