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30 屹通新材 更新日期:2026-07-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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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26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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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5:40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离任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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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8:36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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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2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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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2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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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00:36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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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2 │屹通新材(30093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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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2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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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2 │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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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1 │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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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6:26│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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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概述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屹通新材”)于2025年6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公
开摘牌方式参与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售电公司”或“标的企业”)50%股权转让项目,以挂牌转让底价为参考,
根据竞标情况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确定竞标金额,受让上述股份,同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开摘牌、签署相关协议、股权变更
等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
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6)。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出的《组织签约通知》,确认公司为配售电公司50%股权受让方,成交
价格为人民币965.6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公开摘
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
2026年1月21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简称《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标的为“杭州湖塘
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总转让价款为965.65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披露的《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本次受让配售电公司50%股权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取得了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登记
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
法定代表人 陈瑶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 91330182MA2GYW7K6B
代码
经营范围 电力供应与销售;配电网运营管理;能效管理服务;电力需求管理;合同
能源管理;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备查文件
1、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3/23e189c5-5437-40a4-995f-d417c3d1e3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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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1 15:4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退休离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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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情况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何可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何可人先生因达
到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何可人先生离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何可人先生原定任期至2027年11月28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在辞去副总经理职务后
,何可人先生将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和董事会的要求,妥善完成过渡及交接工作,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的
正常运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何可人先生通过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15%股份(150,000股),配偶及其
他关联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何可人先生承诺,在离任后的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并将继续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于何可人先生在任职期间的尽职勤勉、辛勤付出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
二、备查文件
1、何可人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6-01/5f12ffc9-cb21-4167-bda0-34271e890c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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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8:36│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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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详见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0)《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本公司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0,000,000.00 元(含税),本年度公司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前股份
发生变动的,则按照股东会审议确定的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
比例,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
%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6月3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6年6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6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683 汪志荣
2 02*****967 汪志春
3 08*****895 杭州慈正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5月21日至登记日:2026年6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5楼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李辉、唐悦恒
咨询电话:0571-64560598
传真电话:0571-64560177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议;
3、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27/248a1a30-c826-404c-92eb-e7008b592ec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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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2│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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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c92618dc-3b03-4360-953e-8d2d4f99582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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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8 17:42│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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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384,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38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14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1418%;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2,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4,7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4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64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418%;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42,9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43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2.00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3.0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议案4.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5.00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
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6.00 《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议案7.00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352,8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1%;反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52,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
对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华欣楠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18/6a2ace53-adb3-4c9a-9bf5-d048a35056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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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 00:36│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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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82219072-d660-473a-8159-fa1f8fecd2f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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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2│屹通新材(30093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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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程序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审议了该议案,独立董事认为:202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该预案
符合公司经营现状和发展战略,与公司成长性相符合,公司秉承积极回报投资者的原则,在强化公司盈利能力的同时保持现金分红,
与投资者共创共享公司价值。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会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
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基本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内容
本次利润分配为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存在需要弥补亏损、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情
况。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6,317,779.20元。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减应付普通股股利10,000,000.00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343,427,606.17
元,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384,113,607.45元,资本公积余额为395,249,970.79元。
现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基于公司2025年度的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稳健经营及长远发展的信心,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
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投资者回报需要的前提下拟定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
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截至20
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00股,以此初步核算,公司拟合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00,000.00元(含税),占2025
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7.76%。
2025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预计10,000,000.00元(含税);2025年度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要约方式实施的股份回购
金额为0元。
2025年度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总额为10,000,000.00元,占当年净利润的17.76%。
(二)调整原则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在实施权益分派前股份发生变动的,则按照股东会审议确定的现金
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公司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总股本计算的分配比例。
三、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情况
(一)是否可能触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1、上市公司披露年度现金分红方案(含不分红)的,应当列示下列指标:
项目 本年度 上年度 上上年度
现金分红总额(元) 10,000,000.00 10,000,000.00 10,000,00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0 0 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6,317,779.20 50,946,286.90 50,507,476.44
研发投入(元) 29,057,276.18 19,460,378.87 17,306,364.42
营业收入(元) 777,061,239.85 502,493,491.17 393,390,757.22
合并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 384,113,607.45
(元)
母公司报表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 384,113,607.45
润(元)
上市是否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是 □否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 30,000,000.00
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回购注销总 0
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元) 52,590,514.18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及 30,000,000.00
回购注销总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总 65,824,019.47
额(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总 3.93%
额占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是否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是 ?否
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其他说明:
公司积极响应监管机构的分红指引,并尽可能满足投资人对现金分红的诉求。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均进行现金分
红,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为30,000,000.00元,超过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4条第(八)项规定的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说明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公司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备案,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2、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5b9110e2-7aec-46e8-994b-e96617204cb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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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2│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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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e8ec1178-ec84-4c4d-aa37-576d7094ff4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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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2│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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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b21312a2-724c-4974-b681-eb490ae539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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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1│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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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ca9e3cb4-2320-4204-b8a9-39132c07865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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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1│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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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5026e1ff-04c6-4e5c-8094-16311b2e50a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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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1│屹通新材(300930):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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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页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9242 号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
通新材公司)2025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屹通新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屹通新材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36ee8339-592a-4b8f-8ebf-1bb17453ec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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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6:01│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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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e2c3890-c6b7-4ff7-9c55-ddf8b980f25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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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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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
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公司2026年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
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各家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额度用于新项目建设、办理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
金贷款、票据贴现、开具银行承兑等业务。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具体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划与金融机构签订
的最终授信协议为准。同时,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授信额度的申请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事宜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
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权有效期自2025年年度股
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说明
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
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3521262e-b81d-4604-bb9d-96e1ce59810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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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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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 年年度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月 1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5月18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月 13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
股东。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3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
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 非累积投票提案 √
案
1.00 《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非累积投票提案 √
的议案》
2.00 《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3.00 《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非累积投票提案 √
议案》
4.00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
5.00 《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定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0 《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 非累积投票提案 √
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00 《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 非累积投票提案 √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
公告。
(2)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3)议案 1:包含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将在 2025 年度股东会上述职。 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确定
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表决,同时不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确定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6 年 5月 15 日上午 9:00 至 12:00,14:00 至 17:00。(二)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5楼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由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持个人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
、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由法定代表
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 3),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
登记。
信函或邮件请在 2026 年 5月 15 日 17:00 前送达或传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寄: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杭州屹
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5楼董事会办公室收,邮编:311613(信封请注明“股东会”字样)。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22df63f3-c82c-47ec-bf6f-f625bbe7be2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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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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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7a433941-0cc8-4569-b282-d2b300ba81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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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举行2025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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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为了让广大投资者更
深入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6年5月7日(星期四)15:00-16:30举行2025年年度报告网上业绩说明会,就公司发展战
略、经营情况与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互动易”平台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互动易”网站(http://irm.cninfo.
com.cn)进入“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公司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汪志荣先生,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辉先生,财务总监叶高升先生
,独立董事倪勇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将有可能进行调整)。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5年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投资者可访问http://irm
.cninfo.com.cn进入公司2025年年度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或可将问题送至公司邮箱IR@ytpowder.com。届时公司将在2025年年度
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ec6521dc-442f-41d4-8d67-a255ae2cf84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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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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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黄列群先生
、倪勇先生、周善平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黄列群先生、倪勇先生、周善平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f6c3540c-c5d1-4400-af31-2ea5a205246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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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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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
专项审计说明
天健审〔2026〕9244 号
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通新材公司)2025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
们审计了后附的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屹通新材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屹通新材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
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为了更好地理解屹通新材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应当与已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二、管理层的责任
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
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
修订)》(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编制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发表专项审计意见。
四、工作概述
我们的审计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审计对象信息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审计结论
我们认为,屹通新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汇总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6 年修订
)》(深证上〔2026〕135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屹通新材公司 202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2b12b888-53ea-4834-81d0-e85616c3db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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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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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f83145c-340f-46e2-8099-c11e2a013ef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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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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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定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759139d8-b684-40b8-90c6-69ca6afec47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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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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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e19fecc9-6afd-4c81-ae77-cda74220f78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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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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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是一家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
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评价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勤
勉、认真地履行其审计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拟续聘请天健作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期限为一年,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
管理层依据公司的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参照物价部门有关审计收费标准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收费水平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年 7月 18日 组织形式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 128号
首席合伙人 钟建国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 250人
上年末执业人员 注册会计师 2363人
数量 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954人
2025年(经审计) 业务收入总额 29.88 亿元
业务收入 审计业务收入 26.01 亿元
证券业务收入 15.47 亿元
2024年上市公司 客户家数 756家
(含 A、B股)审 审计收费总额 7.35亿元
计情况 涉及主要行业 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
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
农、林、牧、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建
筑业,综合,住宿和餐饮业,卫生和社会工作
等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78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5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
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
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天健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存在承担民事责任情况。天健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
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时间 主要案情 诉讼进展
投资者 华仪电气、东 2024年3月6日 天健作为华仪电气2017年 已完结(天健需
海证券、天健 度、2019年度年报审计机 在5%的范围内
构,因华仪电气涉嫌财务 与华仪电气承
造假,在后续证券虚假陈 担连带责任,天
述诉讼案件中被列为共同 健已按期履行
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 判决)
责任。
上述案件已完结,且天健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天健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次、监督管理措施17
次、自律监管措施13次,纪律处分5次,未受到刑事处罚。112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5人次、监督管理措施63人
次、自律监管措施42人次、纪律处分2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201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26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6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张莉莉,2021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6年起为本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超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吴志辉,2010年起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执业,2022年起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
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
间并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等因素定价。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的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费用为38万元人民币(含税)。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天健的执业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查阅了天健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经
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为天健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委
员会就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续聘天健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4月2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5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
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
构,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的资产总量、审计范围及工作量,参照物价部门有关审计收费标准及结合本地区实际收费
水平确定合理的审计费用。
(三)生效日期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证照及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571008cb-3de4-44b4-a85f-2f88bb993a1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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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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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49872426-cc93-4d00-9fcb-93597eb5b7b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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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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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47a62c02-927c-4dba-bc2a-3a3e3550848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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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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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合理原则:公司结合经营规模、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并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实际贡献、考
勤情况等因素公平合理确定相应薪酬;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有效发挥薪酬的激励与约束功能。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若公司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具体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经营管理职务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
核。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年度薪酬方案领取薪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
绩效奖金构成。
基本薪酬:根据岗位职责、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奖金: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第七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奖励等。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薪酬发放时间、方式等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相关制度确定。绩效薪酬占比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发展战略变化适时调整,确保其竞争性与激励性。
公司可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效益水平、同行业薪酬水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按照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标准及方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机制,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发放或不再继续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d7db9225-ab15-4808-8046-a06f2d0dd3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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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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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周善平。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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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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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倪勇。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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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15:59│屹通新材(30093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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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列群。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7/98d44f0f-bd4d-41a1-9df5-0fe34affc4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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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8│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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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
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3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3月 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3月 23日下午 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 3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
026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至 9:25,9:30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3月 23日上午 9:15至 2026年 3月 23日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23,500,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
.823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名,均为截至2026年 3月 1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707,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7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6
,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35%。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
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对 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6%;反对 10
,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弃权 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128dcfa3-d58c-42eb-a2f4-4a196eb484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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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7:08│屹通新材(30093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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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
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慈岩镇公司湖塘厂区科研综合楼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志荣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35%。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7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2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235%。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7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70%;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6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80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0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6%;反
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4%;弃权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0%。
关联股东汪志荣、汪志春回避了本次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波、沈高妍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4ab8a2cd-dd0a-477c-9ee6-f481c0807ae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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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31│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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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7/ce450295-07c1-4241-ad7f-b8a8ab15c17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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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30│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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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7/e9202ce4-2c5e-45f9-b63c-1af9502a88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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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7:28│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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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7/7c59d4c6-3cae-4a34-9280-8231213a21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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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06│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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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3/f8b008ed-8d62-4416-8ff7-e7002eda957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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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0 16:52│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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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杭州湖塘配售电有限公司5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2-30/42a6e4ab-ebd6-4357-a9aa-61d08a50fef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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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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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10/32961aac-7f00-4591-8518-7f37ecabf58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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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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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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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9:38│屹通新材(30093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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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关于选举第三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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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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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
况除外: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
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
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
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
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在披露相关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
指标(至少应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等)以及资
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其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
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
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债务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第十八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
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 责
第二十二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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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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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
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
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
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董事,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
限,不跨届任职。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提名非独立董事人选;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
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的任职要求。董事候选人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
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十一条 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
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
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
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
票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
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以及董事
候选人所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
者当选。
(三)如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人数超过该次
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应当
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
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
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五)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高于”“低于”“以外”不含
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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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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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10制定。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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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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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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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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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
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如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
总监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
责任人”)。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止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七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
付借款利息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时,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控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
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在偿还公司已使用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时出现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情形,如有资
金被占用情形发生,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内部审计部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定期检查并形成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
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
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
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前不
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
司资金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的经济合
同,在支付预付款时必须按公司设定的权限审批。由于市场原因,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执行时,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
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预付款退回的依据。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会同内审部每季度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并在每季度末 10 天前将公司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核查情况报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作出审核意见后报董事长。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对经营活
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
部控制的贯彻实施,每季度对关联交易情况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长。
第十八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使用执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借款利息计),当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经公司 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可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或其他合法、可行的具体方式清偿。在董
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
少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 以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
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规定,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
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其关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损害公司
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
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
金。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
肃处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
给予处分和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新的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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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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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规划发展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本委员会的职责,并使委员会工作规
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1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工作组专门负责收集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决策事
宜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工作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督促并提出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
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
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本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
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八
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本委员会
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
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5/632f859e-3625-4e6b-a178-1a66f37e1f4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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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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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
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屹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
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
决通过。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
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考核标准;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管理层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办法》(如有)制定管理层受让股份年度分配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考评公司是否达到既定的业绩目标;
(五)对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进行年度考核;
(六)核查长期激励基金的管理分配和处分情况。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
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本委员会履行职责职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六)根据本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原则、设想和要求草拟和提交有关薪酬规划和业绩考核的初步计划和方案;
(七)提供审计委员会的有关审计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本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本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限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八条 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
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录音录像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
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本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
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第二十八
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本委员会
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
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
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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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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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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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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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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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公司章程》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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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公司章程》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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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4 19:49│屹通新材(30093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10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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屹通新材(300930):《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10修订。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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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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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屹通新材:2025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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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7│屹通新材: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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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e/2026-04-27/122518383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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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5│屹通新材: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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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屹通新材:2025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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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屹通新材:2024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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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屹通新材:2025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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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屹通新材:2024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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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7│屹通新材:2024年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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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屹通新材:2024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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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
1、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提供的任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原创性等,投资者使
用前请自行予以核实,如有错漏请以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为准,本公司
不对因上述信息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引致的盈亏承担任何责任。
2、本公司无法保证该项服务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
性、安全性以及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3、本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本公司不对投资者依
据上述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所产生的收益和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投资有风险,应谨慎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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