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35 盈建科 更新日期:2026-05-1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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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12 │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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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12 │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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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6:21 │盈建科(300935):2026年一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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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 │盈建科(300935):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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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 │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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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 │盈建科(300935):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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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 │盈建科(300935):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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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 │盈建科(300935):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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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8:59 │盈建科(300935):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叶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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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8:59 │盈建科(300935):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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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12│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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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 5月 7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C座 18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岱林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0人,代表股份 43,226,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20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25,390,7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660%。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7,835,6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5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1 人,代表股份5,557,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69%。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 204,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72%。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47人,代表股份 5,353,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97%。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80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5%;反对1,41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0%;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28%;反对 1,417,4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36%;弃权 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2、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809,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10%;反对1,41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64%;反对 1,417,4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 2025年度薪酬及 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陈璞先生、李保盛先生、王贤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17,810,420股。
表决情况:同意 16,392,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05%;反对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5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28%;反对 1,417,6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7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809,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10%;反对1,41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2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64%;反对 1,417,4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36%;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80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5%;反对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28%;反对 1,417,6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7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1,808,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5%;反对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0,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928%;反对 1,417,6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7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陈璞先生、李保盛先生、王贤磊先生、贺秋菊女士、刘海谦女士回避表决。该
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17,740,420股。
表决情况:同意 16,32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96%;反对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09%;弃权 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8,3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623%;反对 1,417,612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072%;弃权 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6%。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股东会还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 2026 年度薪酬方案》和《独立董事 202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柴雪莹律师、高帷宸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9fbe812f-1df1-47e7-91b3-866471b2a99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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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7 19:12│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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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
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 事会于 2026年 4月 11日在相关指
定 媒体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公开发布了《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
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在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18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
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文件,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0人,代表股份43,226,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0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
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808,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05%;反对1,41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2790%;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1,80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10%;反对1,41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27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 16,392,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405%;
反对 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陈璞先生、王贤磊先生回避表决。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同意 41,80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10%;反对 1,41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790%;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41,808,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05%;反对 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7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 41,808,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05%;反对 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279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同意 16,32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996%;
反对 1,41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09%;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陈岱林先生、任卫教先生、张凯利先生、陈璞先生、王贤磊先生、贺秋菊女士、刘海谦女士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5-07/4b06c266-fc17-46fe-8e35-b5c5dc58e5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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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3 16:21│盈建科(300935):2026年一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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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300935):2026年一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24/53696580-1498-43c3-8377-5faa162fe13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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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盈建科(300935):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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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审字[2026]361Z0257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https://www.rsm.global/china/
容诚审字[2026]361Z0257号
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盈建科公司”)2025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盈建科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
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
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盈建科公司于 2025年 12月 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0db0dba5-64da-4337-9c07-0f84fb0eff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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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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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建科(300935):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4-11/2448df52-9da5-4cdd-8f9c-be17977885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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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19:00│盈建科(300935):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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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容诚专字[2026]361Z0201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序号 内 容 页码
1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1-3
2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1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总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号
1幢 10层 1001-1 至 1001-26 (100037)关于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TEL:010-6600 1391 FAX:010-6600 1392
E-mail:bj@rsmchina.com.cn
2025https://www.rsm.global/china/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容诚专字[2026]361Z0201号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建科公司)2025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并于 2026年 4月 9日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361Z0255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我们审核了后附的盈建科公司管理
层编制的《北京盈建科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的有关规
定编制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盈建科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盈建科公司管理层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
作,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后附的盈建科公司 2025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盈建科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为了更好地理解盈建科公司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后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盈建科公司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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