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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42(易瑞生物)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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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42 易瑞生物 更新日期:2025-09-1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8 18:50 │易瑞生物(3009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 │ │完毕的公告 │ ├─────────┼──────────────────────────────────────────────┤ │2025-09-02 18:30 │易瑞生物(3009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 │2025-08-28 16:06 │易瑞生物(300942):授权管理制度 │ └─────────┴──────────────────────────────────────────────┘ ─────────┬──────────────────────────────────────────────── 2025-09-08 18:50│易瑞生物(3009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的公告 ─────────┴──────────────────────────────────────────────── 易瑞生物(3009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详情 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8/04d55788-439b-4479-9796-cc2b1ddd2fdc.PDF ─────────┬──────────────────────────────────────────────── 2025-09-02 18:30│易瑞生物(3009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 ─────────┴──────────────────────────────────────────────── 易瑞生物(30094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整数倍的提示性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4f639073-82bb-4dec-bcb7-0ca6ca5a4a07.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除只有一名董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 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推荐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选 举。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供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董事会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票数只能投向该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计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其该次累计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 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累计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 出其所使用的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所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得票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担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 ,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或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 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在下次股东会时进行选举。若因此 导致董事会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应对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 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5c4b293b-8144-43ea-b5cc-1de235b2c704.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易瑞生物(30094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795fdb09-c51e-4d3c-9b21-7c3be0c59df7.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 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 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 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 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 制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 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第九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其他关联方 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 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 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 ”、“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 董事会怠于行使前条所述职责时,过半数独立董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 门报备,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之内。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 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的,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 监管部门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 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d5a0862e-d259-4dbb-ac5a-c7b87f14c2ef.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 易瑞生物(30094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6e9cd9b1-a240-4441-ba14-88620c89f136.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易瑞生物(30094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e9d2b560-9d50-4d49-9d36-f082d6e8f4d0.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易瑞生物(300942):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e74cd5f1-9958-4743-aad4-98358ba69f57.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易瑞生物(300942):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43087af7-0bac-4ad0-a519-1a1c2ca79000.PDF ─────────┬──────────────────────────────────────────────── 2025-08-28 16:06│易瑞生物(300942):授权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 人治理结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易瑞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会就专门事项通 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第五条 以下所述授权为最终审批授权,公司可在授权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具体的审批流程 。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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