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47 德必集团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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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6:30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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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2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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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2 │德必集团(30094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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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2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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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8 │德必集团(30094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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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8 │德必集团(300947):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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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8 │德必集团(30094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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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6 │德必集团(300947):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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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5 │德必集团(300947):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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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5 │德必集团(300947):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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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2 16:30│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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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德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必投资”)、控股孙公司深圳怡景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怡景”或“项目公司”)于近日与
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以下简称“广电集团”)、深圳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产公司”)签订《合作经营
合同》,广电集团享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 2008号相关物业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合作物业”)的所有权,广电集
团就合作物业的定位、设计、改造、转租及经营管理等事项与项目公司深圳怡景开展合作。德必投资作为深圳怡景的控股股东,对深
圳怡景在《合作经营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必投资为其控股子公司深圳怡景提供担保系为确保经营合同义务的履行,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孙公司,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德必投资股东作出同意的决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本次担保事项系全资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的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事项。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怡景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E5YPLM47
成立日期:2024 年 11月 22日
法定代表人: 戴巍
注册资本: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碧波社区怡景路 2008号动漫基地一层整层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
统服务;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文艺创作;专业设计服务;
工程管理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广告
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策划;翻译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财务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品牌管理;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德必投资间接持有深圳怡景 80%的股权,深圳怡景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
深圳怡景成立于 2024年 11月,暂无相关财务数据,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作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乙方:深圳怡景数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广播电影电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丁方:德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丁方提供自身规划设计、改造施工、招商运营等方面的经验,并提供合作所需资金,具体资金提供形式以签署的书面协议为
准;乙方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改造、运营、管理,承担合作物业自交付日起的装修改造工程成本、日常运营管理费用等。乙方、
丁方承担本项目所需人力成本等。
2、合作期限 10+5 年,合作期届满,甲方继续运营本项目的,在符合该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甲方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同等条件下应优选与乙方继续合作,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签
署合作经营协议或关于延长合作期的补充协议。
3、本项目合作物业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收益,合作期限内,合作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运营管理,本项目的运营管理及所
需资金由乙方负责并提供。
4、甲方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乙方全权负责合作物业定位、设计、施工、招商、运营、物业管理等日常经营有关事项
,并以自身名义对外出租、管理并获取租金、物业费、停车费等经营收入,承担经营所需的一切成本、费用,并向甲方分配合作收益
。涉及经营授权许可审批事项,应向甲方申报,经甲方同意,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经营,相关许可费用成本由乙方或下游租户承
担。
5、乙方保证,将合作物业打造成具有区域影响力的文化数字创意产业集聚园区。在合作期内未征得甲方事先同意,不擅自改变
本条约定合作物业用途。在符合合作物业宗地用途及前述园区定位的基础上,甲方同意合作物业可改造成办公、文创、科创研发园区
及商务配套、白领服务等相关配套。
6、丁方知悉甲方深圳国家动漫画产业基地改造升级暨项目合资公司招选合作方的全部内容,认可合作方式、合作条件、特别事
项说明及风险提示,并通过竞争性谈判后经甲方认可并与丙方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合作公司章程》后,正式成为本项目合作方
,丁方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项目公司来具体实施前述谈判结果和招选要求,故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由
丁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经营性履约担保;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
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金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五、备查文件
1、《合作经营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02/45ea7e50-f4ef-4a00-9b15-838b9d5e6ba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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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2│德必集团(300947):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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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上海择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上海择兑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择兑”)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持股比例被动增加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30日收到上海择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实施回购股份注销,上海择兑持股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由 4.9228%被动增加至5.0031%,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后总股本的持股比例为 5.1657%。
一、权益变动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海择兑持有公司股份 7,561,579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4.9228%(以注销回购股份前公司总股本 153,603,59
6 股为依据计算)。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原因为公司将回购专户中的 2,465,900 股用途变更为注销,并于 2024年 12 月 27 日完成注
销,公司总股本由 153,603,596 股减少为 151,137,696 股,导致上海择兑持股比例被动增加至 5.0031%,占剔除公司回购账户股份
后总股本的持股比例为 5.1657%。回购股份注销具体情况详见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信 股份性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息 质
披 持股数量 占总股 占剔除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占剔除公
露 (股) 本比例 司回购账 (股) 比例 司回购账
义 户股份后 户股份后
务 总股本比 总股本比
人 例 例
上 合计持 7,561,579 4.9228% 5.1657% 7,561,579 5.0031% 5.1657%
海 有股数
择 其中: / / / / / /
兑 有限售
条件股
份
无限售 7,561,579 4.9228% 5.1657% 7,561,579 5.0031% 5.1657%
条件股
份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的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相关规定,上海择兑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择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2b1ed55f-6d2d-4239-8b34-1b78626673b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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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2│德必集团(30094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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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6ede34b3-6e9a-4f43-8c7f-c4a7a0fba97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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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42│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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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关于回购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3ca409dd-73ea-4a89-8ef5-a3afeec8f0e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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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8│德必集团(30094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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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00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李嘉
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有关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系经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 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 ,并
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
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
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60,343,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234%。
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 85 名,代表股份 6,404,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4%。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现场及通过线上方式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同时,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
部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f29a7dd0-b291-4926-b648-166bf321e1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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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8│德必集团(300947):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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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c3d3779f-29d5-4ec2-a702-78b53bf9ac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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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18:08│德必集团(30094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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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贾波先生因公出差无法现场出席并主持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推选董事陈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18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 12月 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18日 9:15-15:00。
(五)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安化路 492号德必易园 A座 8楼公司会议室。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6,748,33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989%。(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53,603,596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量为 7,222,055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0,343,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2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04,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04,81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404,8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4%。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590,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36%;反对 141,0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4%;弃权 16,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47,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368%;反对 141,095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30%;弃权 16,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603%。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584,3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4%;反对 144,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弃权 18,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40,8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400%;反对 144,995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8%;弃权 18,9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9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574,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93%;反对 150,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8%;弃权 23,9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230,8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831%;反对 150,02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23%;弃权 23,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7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
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958abbec-924a-4882-a9fd-ca7399bc9d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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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6│德必集团(300947):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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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必集团(300947):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3/97baaa4f-84b8-4a3d-b38d-005a0d94b2a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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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8:15│德必集团(300947):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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