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1 博硕科技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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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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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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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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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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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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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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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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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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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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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 │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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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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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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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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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完善高级管理人员
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提供被提名人、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有关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获得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体系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每
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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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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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
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
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
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公
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
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
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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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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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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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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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5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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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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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特制定《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第三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会议资料。情况紧急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的,会议通
知时间不受本条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
况,也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于会议召开
前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
席专门会议,但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会议审议事项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
可通过。相关独立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
人数。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时,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
见应当明确、清楚);
(七)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八)与会独立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独立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包括会议签到表、会议资料、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并担任会议记录人,董事会办公
室人员协助会议召开。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文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1/1e867ad8-2246-4ccf-bd30-21c1d71f110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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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1:14│博硕科技(300951):《博硕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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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公
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博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深圳市博
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具备专业会计知识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三)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度对下列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公司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八)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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