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3 震裕科技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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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6:36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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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5:40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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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6:50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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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17:20 │震裕科技(300953):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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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17:20 │震裕科技(300953):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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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7:02 │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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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5:51 │震裕科技(300953):震裕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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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08:28 │震裕科技(300953):广发证券关于震裕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上市保荐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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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08:28 │震裕科技(30095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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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08:28 │震裕科技(300953):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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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5 16:36│震裕科技(30095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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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震林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震裕新能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裕新能源”)的通知,获悉震裕新能源将其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解除质押业务,蒋震林先生将其所持
有公司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 是否为控 本次解除质 占其所持股 占公司总 起始日 解除日期 质权人
名称 股股东或 押数量(股) 份比例 股本比例
第一大股
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
震裕 是 4,700,000 57.67% 2.71% 2025/8/20 2026/3/24 兴业银行
新能 股份有限
源 公司宁波
分行
合计 - 4,700,000 57.67% 2.71% - - -
注:1、上述总股本以 2026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为
准。
2、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股 是否为控 本次质押 占其所 占公司 是否为 是否 质押起始 质押到期 质权人 质押
东 股股东或 数量(股) 持股份 总股本 限售股 为补 日 日 用途
名 第一大股 比例 比例 充质
称 东及其一 押
致行动人
蒋 是 3,900,000 8.39% 2.25% 否 否 2026/3/24 9999/1/1 兴业银 融资
震 行股份 需求
林 有限公
司宁波
分行
合 - 3,900,000 8.39% 2.25% - - - - - -
计
注:1、上述总股本以 2026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为
准。
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股东 持股数量 持股比 本次业务 本次业务 占其所 占公司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名称 (股) 例 办理前质 办理后质 持股份 总股本 已质押股 占已 未质押股份 占未
押股份数 押股份数 比例 比例 份限售和 质押 限售和冻结 质押
量(股) 量(股) 冻结、标记 股份 数量 股份
数量 比例 比例
蒋震 46,507,636 26.81% 15,160,000 19,060,000 40.98% 10.99% 0 0% 0 0%
林
洪瑞 18,457,880 10.64% 0 0 0 0 0 0% 0 0%
娣
宁波 8,150,394 4.70% 8,150,394 3,450,394 42.33% 1.99% 0 0% 0 0%
震裕
新能
源有
限公
司
宁波 6,968,080 4.02% 0 0 0% 0% 0 0% 0 0%
聚信
投资
合伙
企业
(有
限合
伙)
合计 80,083,990 46.16% 23,310,394 22,510,394 28.11% 12.98% 0 0% 0 0%
注:1、上述总股本以 2026 年 3 月 2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按股份性质统计)为
准;
2、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尾数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3、本公告中所述限售股份不包括高管锁定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1、上述股份质押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业绩补偿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震林先生、洪瑞娣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被冻结或拍卖
等情况,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
3、公司将持续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份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部分解除质押登记)和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5/6832347c-325d-4844-b24f-5f9c873e71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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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9 15:40│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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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风险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99%。敬请投资者关注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拟为其全资子公司范斯特(江苏)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范斯特(江苏)”)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所申请的额度为本金人民币 10,00
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上市公司控
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提供担保,已履行子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范斯特(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石浩栋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3年 8月 17日
5.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五台山路 8号
6.与本公司的关系: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
批发;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模具销售;磁性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货
物进出口;电子元器件批发;数字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光伏发电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范斯特(江苏)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科目 2025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38,373.41 8,119.06
负债总额 37,901.85 8,727.00
银行贷款总额 - -
流动负债总额 37,901.85 8,727.00
净资产 471.56 -607.95
科目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32,982.10 5,337.80
利润总额 -1,579.64 -982.98
净利润 -1,298.88 -784.92
注: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无外部评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务人:范斯特(江苏)有限公司
2、债权人(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3、保证人(甲方):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6、保证范围
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
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
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
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7、保证期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 2026年 3月 18日至 2027年 3月 18日(皆含本日)。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
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甲方由自然人签名、或非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非自然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
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且加盖公章或授信业务专用章后生效。
四、本次全资子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范斯特(江苏)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
制。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有充分了解和控制,风险可控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6年 3月 19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 34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5.91%;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2%,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为 46,9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6,634.30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99%;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6,634.3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48.99%,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际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
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1、《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9/7acc624e-8ac8-4164-9998-fe27d87e9ce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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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8 16:50│震裕科技(300953):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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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45%。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本次担保事项在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授权范围内。本次是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体风险可控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支持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于2025年 4月 18日、2025年 5月 16日分别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 30亿元,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或单笔授信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现金池、票据池、资产池等业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 4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
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同意为全资子公司
常州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震裕”)及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震裕”)分别提供最高债权本
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35,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本合同签订后公司对常州震裕及宁波震裕提供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分别为
10,000万元、45,000万元。
本次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前,公司对常州震裕及宁波震裕已提供担保实际余额分别为 9,950.00 万元、42,267.74 万元,截
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担保授信事项为到期续保,公司对常州震裕及宁波震裕提供的担保余额仍为 9,950.00万元、42,267.74万元
。
三、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1、债务人:常州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宁波震裕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3、保证人: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常州震裕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宁波震裕为人民币叁亿伍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7、保证期间:
常州震裕担保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债权人在自 2026 年 3月 17 日至 2028年 3月 1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
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宁波震裕担保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为,
债权人在自 2026年 3月 17 日至 2027 年 3月 16日止的期间内与债务人办理各类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债权(前述期间是最高额担保债
权的确定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
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
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
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人为
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 2026年 3月 17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预计总金额为 336,96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2.57%;其中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 3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22%,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
度为 36,9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3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5,011.73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8.45%;其中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 145,011.73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48.45%,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尚未实际发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逾期
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9418202600000006);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ZB9418202600000007)。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8/d83134c9-ba3b-4958-bbb6-e8d7d90224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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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17:20│震裕科技(300953):202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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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滨海新城东港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蒋震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7人,代表股份 68,28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指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内股份后的总股本172,579,648股,下同)的 39.56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65,959,61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19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4人,代表股份 2,328,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55 人,代表股份 3,322,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3%。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994,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4人,代表
股份 2,328,5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3%。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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