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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56(英力股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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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56 英力股份 更新日期:2025-02-1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1-22 17:08 │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度业绩预告 │ ├─────────┼──────────────────────────────────────────────┤ │2024-12-30 18:42 │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 │2024-12-30 18:42 │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2024-12-18 15:54 │英力股份(300956):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英力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 │2024-12-17 16:32 │英力股份(300956):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 │2024-12-16 19:40 │英力股份(300956):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 ├─────────┼──────────────────────────────────────────────┤ │2024-12-13 16:12 │英力股份(30095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 ├─────────┼──────────────────────────────────────────────┤ │2024-12-13 16:11 │英力股份(300956):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3 16:10 │英力股份(300956):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2024-12-13 16:10 │英力股份(300956):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 └─────────┴──────────────────────────────────────────────┘ ─────────┬──────────────────────────────────────────────── 2025-01-22 17:08│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度业绩预告 ─────────┴──────────────────────────────────────────────── 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度业绩预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2/ed5f8a7d-b346-4758-a6cf-707b28ac93ce.PDF ─────────┬──────────────────────────────────────────────── 2024-12-30 18:42│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致: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958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 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 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2024年12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 方法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14:30在安徽省六安市 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 原因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 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 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8名,代表股份86,396,22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8.12 5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 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 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三)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 (%) A股 86,231,381 99.8092 121,700 0.1409 43,140 0.0499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636,955 90.8513 121,700 6.7544 43,140 2.3943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 (%) (%) A股 86,286,221 99.8727 101,800 0.1178 8,200 0.0095 本议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1,691,795 93.8950 101,800 5.6499 8,200 0.4551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议案2为普 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bf6f95b3-2aef-4e39-a016-395961468b0a.PDF ─────────┬──────────────────────────────────────────────── 2024-12-30 18:42│英力股份(300956):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 12月 30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3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2月 30 日 9:15至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杭埠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桂路与唐王大道交口东门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戴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人,代表股份 86,396,2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5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85,684,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28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4人,代表股份 712,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5人,代表股份 1,801,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人,代表股份 1,089,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人,代表股份 71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3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92%;反对 1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409%;弃权43,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36,9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513%;反对 1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544%;弃权 43,1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394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5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28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7%;反对 1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178%;弃权 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91,7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950%;反对 10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99%;弃权 8,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55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光文、万珂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30/62c2e88a-fce7-477f-a65d-f56f2e2022a0.PDF ─────────┬──────────────────────────────────────────────── 2024-12-18 15:54│英力股份(300956):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英力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 ─────────┴──────────────────────────────────────────────── 英力股份(300956):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英力股份2024年度持续督导培训情况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18/18039540-36cd-447d-8582-29393a253d6d.PDF ─────────┬──────────────────────────────────────────────── 2024-12-17 16:32│英力股份(300956):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2〕872号)同意注册,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400, 000张,发行价格为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 税)8,039,405.66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31,960,594.34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年 7月 27日对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206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各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 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安徽英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公司于 2024年 9月 9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截至 2024 年 12月 17日,本次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项目预计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 截至 2024 年 12 总额 金额 月 17 日累计使 用募集资金金额 1 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 安徽飞米新能源科 18,457.33 18,457.33 3,555.05 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 技有限公司 2 PC合金精密结构件 英力电子科技(重 2,929.00 2,929.00 2,852.58 技术改造项目 庆)有限公司 3 飞米智慧能源源网荷 湖北飞米储能科技 2,996.49 2,996.49 115.41 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合计 24,382.82 24,382.82 6,523.04 截至2024年12月17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8,066.67万元(其中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1,041.44万元,手续费支出0 .3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余额6,0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万元及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0,266.67万元)。 三、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重新签订情 公司于 2024年 8月 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4年 9 月 9日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 200万片PC 全铣金属精密结构 件项目”和“PC 全铣金属精密结构件技术改造项目”变更为新项目“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PC合金精密结 构件技术改造项目”和“飞米智慧能源源网荷储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 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以及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7)。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拟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及保荐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新增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号 (万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6779230865 0.00 《安徽飞米新能源分 舒城支行 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 目》闲置募集资金的 现金管理 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名义签署。 四、《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丙方 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76779230865 ,截至 2024年 12月 3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徽飞米新能源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项目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 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 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 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 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十、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解决。如协商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 会仲裁。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及其子公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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