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7 贝泰妮 更新日期:2026-03-2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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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7:15 │贝泰妮(30095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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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8:22 │贝泰妮(300957):2025年度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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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7:02 │贝泰妮(30095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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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7:02 │贝泰妮(30095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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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5 16:28 │贝泰妮(300957):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股票出售完毕暨终止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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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9:27 │贝泰妮(300957):关于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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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9:26 │贝泰妮(300957):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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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0 19:24 │贝泰妮(30095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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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20:48 │贝泰妮(300957):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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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4 16:28 │贝泰妮(300957):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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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7:15│贝泰妮(30095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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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悦江(广州)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悦江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悦江(海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悦江”、“被担保方”或“授信申请人”)
日常经营需要,海南悦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广州分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小写:¥10,000,000.00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本次授信”),悦江投资及其法定代表人郭亮(悦江投资及郭亮以下合并
简称为“担保方”或“保证人”)为本次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期间为合同生效日期起12个月,担保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
日至本次授信项下每笔贷款等相关融资到期日另加3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方悦江投资已履行了内部审议程序,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1、悦江(海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7月14日
注册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海南生态软件园二期创新大道云海吾乡西区12栋1103室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亮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食品互联网销售(许可经营项目凭许可证件经营)一般经营项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
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
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财务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销售代理;企业总部管理;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
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股权结构:悦江投资持有100%股权
被担保人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度(经审计) 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709.29 7,433.93
负债总额 1,717.60 2,820.61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0.00 0.00
流动负债总额 1,717.60 2,813.14
净资产 4,991.69 4,613.32
主要财务指标 2024年1-12月(经审计) 2025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768.43 17,455.35
利润总额 884.01 -381.75
净利润 751.25 -378.37
资产负债率 25.60% 37.9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被担保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担保方:悦江(广州)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郭亮
2、被担保方:悦江(海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3、担保生效日期:2026年3月17日。
4、担保范围:为招商银行广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
额为壹仟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担保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该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广州分行受
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6、保证方式:保证人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为1,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7%。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余额为0,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亦均无对外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1、悦江(广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授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17/ba877a72-a56f-407c-9845-c424005edd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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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3 18:22│贝泰妮(300957):2025年度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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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2,307,118股。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
2、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总股本为423,6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2,307,118股
后,分配股份基数为421,292,882股,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387,864.60元
(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126
,387,864.60元/423,600,000股*10股=2.983660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83660元/股(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6年2月27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情况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度前三季度分配预案为:截至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当日,公司
总股本为423,6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已回购股份 2,307,118股后,分配股份基数为421,292,882股,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6,387,864.6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分
配方案未超出截至2025年9月30日的可分配范围。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享有利润分配权的
股本总额发生变化(如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利润分配比例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
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2、自上述分配预案披露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及回购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间距离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307,118股后的421,292,8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
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
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
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
;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3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3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6年3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6年3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601 昆明诺娜科技有限公司
2 08*****661 云南哈祈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6年3月2日至登记日:2026年3月9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
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
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减持底价下限调整为43.98元/股。
2、根据《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
当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价格将进行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并披露。
3、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126,387,864.60元/423,60
0,000股*10股=2.983660元(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除息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983660元/股(按公
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53号
咨询联系人:徐慜婧
咨询电话:021-62321125
传真电话:021-62321125
电子邮箱:ir@botanee.com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04/68b118c0-6036-4965-9e47-08e69b1403f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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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7:02│贝泰妮(30095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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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届次: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GUO ZHENYU(郭振宇)先生。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26年2月27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6年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地点: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 53号公司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8、出席人员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人数为211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6,389,266股,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处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的58.4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737,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8.8347%;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2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65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6494%。
中小股东(不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未知中小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人数为20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79,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8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79,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
890%。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246,174,947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的99.9130%;206,21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的0.0837%;8,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3%。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8,165,10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下同)的97.4423%;206,219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10%;8,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董玮祺律师、温鑫庸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2-27/442b8e9c-6a5f-4d54-9aed-1f3deed52b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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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7:02│贝泰妮(300957):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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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
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
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
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0日公告的《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6-002)及《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3)(以
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
、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4日(以下简称“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本次股东会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下午14时在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医路5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GUO ZHENYU(郭振宇)主持,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有关资料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
共计211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6,389,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处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8.48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5,737,0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8.8347%。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
东名册》,上述股东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以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贝泰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09名,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65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4%。以
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履行了会议议程并以书面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推举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对会议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进行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贝泰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表》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据此,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46,174,9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下同)总数的99.9130%;206,219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7%;8,1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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