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9 线上线下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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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00 │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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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00 │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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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06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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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06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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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6:34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举行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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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8:46 │线上线下(300959):国信证券关于线上线下2024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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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8:46 │线上线下(300959):国信证券关于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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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0:35 │线上线下(300959):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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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0:35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线上线下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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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0:35 │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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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00│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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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
: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80,367,8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598,900股。因回购
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768,900 股。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3,445,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464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所持股份43,067,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3.99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人,所持股份37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745%。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68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41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为0.5251%。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43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3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20%;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43%。
2.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43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3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20%;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43%。
3.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3,43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3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20%;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43%。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34,3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8%;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2786%;反对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71%;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4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36,5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7%;弃权 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038%;反对 1,6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20%;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43%。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31,7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8%;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弃权 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6579%;反对 3,8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9071%;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4349%。
7.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3,432,10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7%;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弃权 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534%;反对 3,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8833%;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63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何敏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d8a465f4-b1e4-455f-b037-c8290ee168d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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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00│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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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
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持股凭证、相关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贵公司总股本为80,367,800股,其中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98,900股;因回购股份不享有
表决权,本次会议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9,768,900股;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3人,代表股
份43,445,70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64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其中:
同意43,436,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8%;
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5%。
(二)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其中:
同意43,436,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8%;
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5%。
(三)表决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其中:
同意43,436,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8%;
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5%。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其中:
同意43,434,3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38%;
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7%;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其中:
同意43,436,5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88%;
反对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7%;
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5%。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
同意43,431,7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78%;
反对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7%;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35%。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其中:
同意43,432,1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87%;
反对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5%;
弃权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8%。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表决之全部议案已分别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887eede3-7ceb-4453-b495-bffbf73851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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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6 18:06│线上线下(300959):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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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6/d7e875a4-7dee-498a-9b85-f7fa8f0640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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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18:06│线上线下(30095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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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2/1e159f77-42d2-45c7-bc3f-9c3d9a262b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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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6:34│线上线下(300959):关于举行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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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
告摘要》,为了让广大投资者进一步了解公司2024年度经营情况,公司将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5:00-17:00在“价值在线”(www.ir
-online.cn)举办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通过网址https://eseb.cn/1o4N
k9p99Sw 或使用微信扫描下方小程序码即可进入参与互动交流。
出席本次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坤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曹建新先生,独立董事颜节礼先生,董
事会秘书韦雯女士,保荐代表人谢晶晶先生(如遇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
议。投资者可提前通过上述网址或小程序进行提问。公司将在2024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回答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7/d45578da-5162-4f7d-aef6-da9d2cacf1c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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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8:46│线上线下(300959):国信证券关于线上线下2024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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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国信证券关于线上线下2024年度跟踪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33c2b170-33b9-41dc-b672-192a2d54c9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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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18:46│线上线下(300959):国信证券关于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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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国信证券关于线上线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总结报告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3d62ae7c-bc48-41d8-9737-2fe99cec8eb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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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0:35│线上线下(300959):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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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920b21ba-5e2d-47b2-8c91-a5c7ab55bf0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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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0:35│线上线下(300959):关于线上线下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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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线上线下”)管理层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贵公司编制了后附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
披露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线上线下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鉴证结论。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
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询问、检查以及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鉴证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线上线下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线上线下重
要的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其他说明事项
本审核报告仅供线上线下为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附件:《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福州市 2025 年 4月 27日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0fcbdaa4-0c5d-4bd4-9299-84b2ce31334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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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00:35│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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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线下(300959):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4-29/5622eaa9-0e56-45e2-bcf7-721dff03a0e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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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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