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59 线上线下 更新日期:2025-10-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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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12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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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28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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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 │线上线下(30095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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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 │线上线下(30095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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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 │线上线下(300959):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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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董事会完成改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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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0 17:14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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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17:14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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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30 17:56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股东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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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9 17:04 │线上线下(300959):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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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3 17:12│线上线下(300959):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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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无锡市数据局换发的
《营业执照》,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夏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任董事长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此变更为夏军先生。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535042298
名 称: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036.78万元整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4日
法定代表人:夏军
住 所: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70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
品销售;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3/e36ff443-2101-4b5b-8029-e221f90662b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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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1 18:28│线上线下(300959):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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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17日、10月20日、10月21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
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者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在指定媒体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目前没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
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
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将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不
存在需披露2025年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情形;公司相关未公开的定期业绩信息不存在泄露的情形。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1/de6a8e65-4351-4548-beeb-ec88ea8a3d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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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线上线下(30095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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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0,367,800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598,900股,该回购股
份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股东汪坤先生、门庆娟女士、无锡峻茂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于2025年6月26日与深圳深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
弃协议》约定,放弃其合计持有32,118,60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上述32,118,605股未计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会议总体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2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1,043,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所持股份10,908,1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所持股份1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表共79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848%。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36,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8%;反对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弃权 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6942%;反对 5,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531%;弃权 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36,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3%;反对 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8%;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3257%;反对 5,5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531%;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3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6%;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783%;反对 5,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04%;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035,9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5%;反对 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6%;弃权 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2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4.1783%;反对 5,700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2004%;弃权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212%。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任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非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夏军先生、黄瑞芳女士、罗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
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5.01 选举夏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948,839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0,64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9.9484%。
夏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黄瑞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921,83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3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494%。
黄瑞芳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罗媛媛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926,83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63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3.7325%。
罗媛媛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高海军先生、邹平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6.01 选举高海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929,918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1,719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0052%。
高海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邹平学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0,921,826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4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3,62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420%。
邹平学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鹏、罗超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15/a3475f4f-be43-4859-a4de-ae0c6266533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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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5 20:32│线上线下(300959):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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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
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
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在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8-C1-1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汪坤先生主
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
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有效持股凭证、相关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
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2名,代表股份11,043,89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770%。
需要说明的是,贵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贵公司股份数量为598,900股,该部分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贵公司股东汪坤先
生、门庆娟女士、无锡峻茂投资有限公司根据2025年6月26日与深圳深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已放弃合计
持有的32,118,605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因此,前述贵公司(回购)、汪坤先生、门庆娟女士、无锡峻茂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所持有的
32,717,505股未计入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亦不计入表决结果。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经办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
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架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036,6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48%;
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8%;弃权1,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4%。(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36,1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03%;
反对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98%;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9%。(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1,035,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85%;
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6%;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9%。(四)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1,035,99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85%;
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6%;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9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任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其中
1.选举夏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制得票结果:10,948,839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99.139
3%;夏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黄瑞芳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制得票结果:10,921,83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98.894
7%;黄瑞芳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罗媛媛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制得票结果:10,926,83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98.940
0%;罗媛媛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新任独立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议案),其中:
1.选举高海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制得票结果:10,929,918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98.967
9%;高海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邹平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投票制得票结果:10,921,826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股份数)的98.894
7%;邹平学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
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二)(三)项议案已分别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第(四)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过半数表决通过;上述第(五)项议案采取
累积投票制,夏军先生、黄瑞芳女士、罗媛媛女士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第(六)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高海军先
生、邹平学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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