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4 本川智能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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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6:12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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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 │本川智能(300964):本川智能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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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 │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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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 │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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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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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6 17:56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召开2024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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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9:42 │本川智能(30096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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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19:42 │本川智能(30096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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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9:06 │本川智能(300964):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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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1 19:06 │本川智能(300964):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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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16:12│本川智能(300964):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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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公
司聘请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东北证券作为公司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将完成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36)。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
荐机构东北证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
行”)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261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2.46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2.12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70.6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5,981.06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6,089.5
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441C00054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
东北证券及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于近日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 账户状 项目名称
号 额(万 态
元)
1 本川智 招商银行股 125905395810859 - 已注销 补充流动资金
能 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营
业部
2 本川智 招商银行股 125905395810828 0.85 正常使 超募资金
能 份有限公司 用
南京分行营
业部
3 本川智 中信银行股 8110501013301752 - 已注销 年产 48 万平高
能 份有限公司 306 频高速、多层
南京溧水支 及高密度印制
行 电路板生产线
扩建项目
4 本川智 中信银行股 8110501012501752 109.63 正常使 研发中心建设
能 份有限公司 290 用 项目
南京溧水支
行
5 本川智 中信银行股 8110514013201854 - 正常使 年产 48 万平高
能 份有限公司 839 用 频高速、多层
南京溧水支 及高密度印制
行 电路板生产线
扩建项目、研
发中心建设项
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川智能(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合称“乙方”)及东北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
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
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丹丹,杭立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联
系方式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3/bb9fcf9b-6e7a-420d-b7ac-955de140d2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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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本川智能(300964):本川智能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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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本川智能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更正后)。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829d04f9-633a-43ca-9cb2-25f1144aec2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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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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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GLG/SZ/A3104/FY/2025-759致: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川智能”)
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年 6月 20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
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联系电话,并载明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0日 15:00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兴达路 9号召开,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0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并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995,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4.538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应当出席/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
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远程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人
,代表股份 126,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3%。
(三)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0人,代表股份138,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0%。
(四)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提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均已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5766a4c1-d1da-4849-8bdc-ecee5c39b5f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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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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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0/e1cc8f75-84e4-4ba6-8748-c9dae407a18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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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0 20:14│本川智能(300964):关于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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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2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经公司核查发现,因相关人员填报疏忽,导致公司披露的《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相
关数据有误,现对该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相关内容如下:
更正前: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170,487,355.82 122,425,040.49 39.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10,341,506.43 7,196,212.51 43.71%
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7,666,422.12 2,595,631.30 195.36%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7,905,429.74 10,828,704.70 65.35%
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38 0.09 48.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38 0.09 48.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 0.72% 0.32%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元) 1,352,928,878.97 1,309,758,027.63 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1,001,183,838.45 990,833,624.63 1.04%
者权益(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 220,006.56
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1,823,773.04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
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 -29,215.16
期保值业务外,非金融企业持有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以及处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
生的损益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342,055.7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 -216,916.28
支出
减:所得税影响额 464,619.5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0.00
合计 2,675,084.31 --
更正后: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170,487,355.82 122,425,040.49 39.2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10,341,506.43 7,196,212.51 43.71%
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9,038,462.15 2,595,631.30 248.22%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17,905,429.74 10,828,704.70 65.35%
额(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338 0.09 48.6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338 0.09 48.6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 0.72% 0.32%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总资产(元) 1,352,928,878.97 1,309,758,027.63 3.3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 1,001,183,838.45 990,833,624.63 1.04%
者权益(元)
(二)非经常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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