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4 本川智能 更新日期:2025-11-0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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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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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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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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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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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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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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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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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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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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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 │本川智能(30096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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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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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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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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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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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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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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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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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
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经验,由三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成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对于明显偏离发展战略的情况,应当及时检查、报告;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设立投资评审小组的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
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对所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
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会议决定。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
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
可直接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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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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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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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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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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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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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准备公司有关经营情况的资料及被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
益的薪酬和津贴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和津贴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委员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
讯方式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和津贴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二
十三条 会议记录在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下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委员出席及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会议决定。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若本细则
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细则作出修订前,
可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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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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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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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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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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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8:24│本川智能(30096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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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
关规定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程序应当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
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的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在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义务申请时,应当填写相关资料(详见附件),并明确所提交议案或资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
密,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的
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按照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相关登记审批材料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妥善归档保管,相
关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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