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5 恒宇信通 更新日期:2025-06-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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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52 │恒宇信通(3009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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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52 │恒宇信通(3009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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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52 │恒宇信通(30096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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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8 │恒宇信通(30096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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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2 │恒宇信通(30096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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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1 │恒宇信通(300965):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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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0 │恒宇信通(300965):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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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0 │恒宇信通(300965):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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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08 │恒宇信通(30096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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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51 │恒宇信通(300965):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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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52│恒宇信通(3009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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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5月 29日下午 2点。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5月 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29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纬二十六路 169 号中交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一期)东区 5号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琉滨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人,代表股份 45,46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5.7752%。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5,000,000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5.0000%。
(2)以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股份 46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2%。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68人,代表股份 46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52%。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5,3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4%;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631%;弃权 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346%;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149%;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5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笑万、孙红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772590d6-5603-449d-8856-eeadd3c296d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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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52│恒宇信通(30096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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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相关公告,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
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保证提供的正本与副本
一致、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保证向本所律师作出的所有口头陈述
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股份比例数值均采用四舍五入并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其他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
在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纬二十六路 169 号中交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一期)东区 5 号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琉滨主
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与公告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2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全体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4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均为股权登记
日在册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68 人,代表公司股份 46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775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72 人,代表公司股份 45,46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7
752%。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董事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按规定的程序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进行合
计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公司对现场及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5,3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4%;反对 1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1%;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4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1346%;反对 119,6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7149%;弃权 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有效表决通过。
(三)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0726208c-5fc2-4526-a594-66cb360fa8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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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6:52│恒宇信通(300965):关于独立董事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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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5 月 7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刘永丽女士、刘锋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任期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截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发出通知之日,刘永丽女士、刘锋建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刘永丽女士、刘锋建先生已书面承
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4月 11日在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上述独立董事的通知,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线上),并
取得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企业培训中心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证明》。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bc36de98-466a-479e-904f-f380a05e4f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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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19:18│恒宇信通(300965):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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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本次分红派
息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准,向全体在册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3.50 元(含税),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0,000,000 股进行测算,公司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1,000,000.00 元(含税
)。
如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将按照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 3.50 元(含税)不变的原则,相应
调整分红总金额。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
2、公司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3.5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3.150000元;持有首发后
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7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5 月 27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 年 5月 2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5 月 27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年 5 月 2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
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2*****283 饶丹妮
2 01*****848 吴琉滨
3 08*****801 淄博恒宇同德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3*****582 王舒公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 年 5 月 16 日至登记日:2025 年 5月 2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
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控股股东饶丹妮,实际控制人饶丹妮、王舒公,担任公司董事
长的股东吴琉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郭小冬、顾建斌、杨永、周卫斌、靳宇鹏、张娜、周
芳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上述
最低减持价亦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纬二十六路 169 号中交科技城高端产业集成区(一期)东区 5 号楼
咨询联系人:王冯禹
咨询电话:029-85721116
传真电话:029-63389916-8008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e992b3d2-5e95-4872-aeea-971e01d254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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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2│恒宇信通(30096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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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300965):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4ffe43ff-52d6-4f28-83f5-d68dd4d765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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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1│恒宇信通(300965):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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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宇信通(300965):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14/3e3fc92b-1d29-4927-9c6b-971b38a632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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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3 16:10│恒宇信通(300965):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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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航证券”)作为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信
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恒宇信通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
1]742 号)同意注册,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15,000,000.00 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1.72 元,募集资金总金额为 925,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7
,731,987.03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3 月 2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众环验字(2021)0800001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
使用计划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金额
1 新一代航电系统设备产业 26,381.50 26,381.50
化建设项目
2 航空机载装备及配套仪器 6,924.07 6,924.07
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6,721.20 6,721.20
合计 40,026.77 40,026.77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773.20 万元,扣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45
,746.43 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及必要性
在保证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
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公司拟使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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