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7 晓鸣股份 更新日期:2026-01-22◇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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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04 │晓鸣股份(300967):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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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1:39 │晓鸣股份(30096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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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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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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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关于中债信用为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提供信用增进服务并由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措施的│
│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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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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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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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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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关于股份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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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 │晓鸣股份(300967):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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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8:04│晓鸣股份(300967):关于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计划实施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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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辰途第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5-155),股东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厦门辰途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辰途”)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谢诺辰途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辰途第一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辰途第一产业基金”)自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和/
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5,570,321 股(占当期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97%,占剔除当期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
公司总股本的 3.00%)。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厦门辰途、辰途第一产业基金出具的《关于减持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
减持时间已届满。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 减持 减持时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减持占剔
名称 方式 (元/股) (股) (%) 除回购专
用账户股
份后总股
本的比例
(%)
厦门辰 集中竞 20251022-20251104 21.34 1,406,948 0.75 0.76
途 价
大宗交 / / 0 0.00 0.00
易
辰途第 集中竞 20251022-20251104 21.34 449,700 0.24 0.24
一产业 价
基金 大宗交 / / 0 0.00 0.00
易
合计 1,856,648 0.99 1.00
注:“减持比例”以最新总股本 187,571,220 股计算,截至目前,晓鸣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 1,895,100 股,以上百
分比为四舍五入后的数据。
3.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 占剔除回
例(%) 例(%) 购股份后
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
(%)
厦门辰途 合计持有股份 4,458,654 2.38 3,051,706 1.63 1.64
其中:无限售条 4,458,654 2.38 3,051,706 1.63 1.64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0.00
份
辰途第一产 合计持有股份 1,425,114 0.76 975,414 0.52 0.53
业基金 其中:无限售条 1,425,114 0.76 975,414 0.52 0.53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0.00
份
共 计 合计持有股份 5,883,768 3.14 4,027,120 2.15 2.17
其中:无限售条 5,883,768 3.14 4,027,120 2.15 2.17
件股份
有限售条件股 0 0.00 0 0.00 0.00
份
注:本次减持前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以最新总股本 187,571,220 股计算,截至目前,晓鸣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
1,895,100 股,以上百分比为四舍五入后的数据。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交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减持股份数量与此前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本次减持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减持期间,公司股票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备查文件
1.厦门辰途及一致行动人辰途第一产业基金出具的《关于减持期限届满暨减持结果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22/4596e5a2-fda6-41a4-93e2-71b0b1be7f6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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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3 11:39│晓鸣股份(30096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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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鸣股份(300967):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3/125dc5be-61b6-403f-92de-84da5c129ff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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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晓鸣股份(30096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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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
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
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问责。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
预告及修正公告或者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与公司实际情况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
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三)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对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
任有关的资料,认真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被调查人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配合
调查工作,不得阻挠、推诿或干预调查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
披露整改完成情况。第六条 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修正等情况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则、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及其修正公告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
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及处理结果说明(如适用)。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年报内容与格式准
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自律监管指引、自律监管指南等规章、规范性文件,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
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
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因个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违法违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有关情况后对责任人进行适当追责处理: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并就其陈述事项进行确认核实。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
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责形式及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对有关负责人的追责形式及内容包括:
(一)视情况要求其进行改正、作出书面检讨、公司内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整原工作岗位、停职、降
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要求其对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三)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公司可根据情况对责任人采取停职等临时处理措施。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生效判决或决定后,公司依据其结论作出相应的最终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
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1-12/4a839e32-1831-4764-87ef-ca9927820e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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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2 16:58│晓鸣股份(300967):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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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
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全部行为,包括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
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权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该行为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
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
的;
(三)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及时披露可能误导投资者的;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或他人合法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申请暂缓披露的信息,除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
(四)暂缓披露期限届满。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数据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确保剩余披露内容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整体判断。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申请豁免披露该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披露时需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内部审核与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
会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相关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信息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董事长确认,董
事长作出最终审批决定并签字;
涉及重大事项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及时登记入档,由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豁免临时报告、豁免定期报告或其中有关内容等);
(二)所涉文件类型(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信息类型(重大交易、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客户供应商信息、核心技术信息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内部审核程序执行情况;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保密承诺函;
(八)其他必要登记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做好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相关人员需持续跟踪事项进展,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最新情况;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波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及审批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采取通报批评等惩戒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却违规办理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的;
(三)泄露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已符合解除条件的信息的;
(五)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权利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或相关主体利用暂缓、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
理,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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