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8 格林精密 更新日期:2024-05-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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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董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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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董新义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 2023
年度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的发展及经营活动进行独立判断,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切
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现 2023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董新义,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同时兼任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职北京市京
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中国宏桥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6年 9 月至今,任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
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
效。本人认真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诚信、勤勉、尽责、忠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 2023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
项认真审议后,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 ,公司共召开 7 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未有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出席了3次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依法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 3 月 7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2)、2023年 4 月 19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发表了:
1、关于 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
3、关于 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3)、2023 年 7 月 5 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4)、2023年 8 月 22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了:
1、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3、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5)、2023年 10 月 25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了:
1、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2、关于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独立意见;
3、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6)、2023年10月30日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独立意见 。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
定,积极履行作为委员的相应责任。
2023年,本人共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4次、本年度未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12月,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通过与管理层进行座谈,以及到生产现场参观等,对公司经营现状、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多方面进行了调查,重点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实
地调研等。通过实地考察,我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
解。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2023 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相关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听取审计部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通过线上会议形式与负责公司 2023 年年度审计工作的签字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和审后沟
通会议,对 2023 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审计范围、重要时间节点、人员安排、审计重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沟通,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
职责。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通过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与中小
股东之间的沟通交流,在不违反信息披露公正性前提下,及时有效地回复投资者的问题,回应投资者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关注,保障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渠道的畅通。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对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对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
监督。公司相关事项决策程序、执行以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
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
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
意见。
(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1月1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
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恪尽职守,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其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发挥独立
董事的职能与作用,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
进一步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一)未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情况发生;
(二)未有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
(三)未有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积极有效
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重大事项均坚持事先认真审核,并独立审慎、客观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勤勉尽职,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董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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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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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300968):《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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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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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30096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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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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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300968):《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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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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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精密(300968):《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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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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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两名独立董事和一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作为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
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
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
;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并成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之日起施行,修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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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5 00:00│格林精密(300968):《规范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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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东格林精密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所有资金往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含义见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关联方代偿债务,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等。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原则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证券事务部、财务部各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
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 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
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
单,并提交财务部备案一份。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
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
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在与公司关联方进行交易时,除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外,还需依照《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且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履行
相应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
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
公告。
(三)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
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勤勉尽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一经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应当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关联方清偿历史形成的非经营性占用资
金。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交易需要进行款项结算时,公司财务部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
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它治理准则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
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公司财务部应
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公司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
生。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关联方与公司
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
害、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审计及建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定期内审工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
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
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
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现象,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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