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69 恒帅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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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6:48 │恒帅股份(300969):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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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0 │恒帅股份(300969):国金证券关于恒帅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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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 │恒帅股份(30096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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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 │恒帅股份(30096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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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 │恒帅股份(300969):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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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8 │恒帅股份(300969):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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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8 │恒帅股份(300969):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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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7 │恒帅股份(300969):2025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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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7 │恒帅股份(300969):关于举行2025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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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7 │恒帅股份(300969):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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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1 16:48│恒帅股份(300969):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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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开立情况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进行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开设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月 12 日、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开立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公告编号:2022-012)。
二、部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注销情况
鉴于部分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已不再使用且无下一步使用计划,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毕部分账户的注销手续,公司本次注销的
专用结算账户的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机构
1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 17003188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公司 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1/e8c9306b-825c-4f3b-8e9b-b01b68ffc1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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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40│恒帅股份(300969):国金证券关于恒帅股份2025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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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恒帅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国木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保荐代表人姓名:夏景波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是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 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 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 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无 不适用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
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 无 不适用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无 不适用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及解决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 是 不适用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以及股
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2.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是 不适用
3.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是 不适用
4.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是 不适用
回承诺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6.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首次公开发行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 是 不适用
任的承诺
8.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0.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可转债发行认购事项的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12.股份减持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 鉴于国金证券担任公司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由 券项目(以下简称“可转债项目”)的保荐机构,本次可转债项目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为胡国木先生和夏景波先生。为保证公司相
关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夏
景波先生接替吴小鸣先生继续履行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无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 无
项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5ce0e3c7-fe52-40d9-813c-972dc97512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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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恒帅股份(300969):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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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
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
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
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
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
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
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离任人员承诺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每季度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 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
间等个人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
本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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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恒帅股份(300969):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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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和《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和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
露的,应当向公司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必要时可
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四)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
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证券部审核通过、董事会秘书复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属于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
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
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8/4b9f1bd8-d04f-4291-bb12-4e13d4d620b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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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8:39│恒帅股份(300969):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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