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70 华绿生物 更新日期:2026-03-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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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 │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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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 │华绿生物(300970):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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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 │华绿生物(300970):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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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 │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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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 │华绿生物(300970):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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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 │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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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9:06 │华绿生物(300970):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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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18 │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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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7 18:18 │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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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17:54 │华绿生物(300970):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
│ │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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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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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52d690b0-651c-4476-98d7-fb28784b0ed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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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华绿生物(300970):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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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投资协议》中关于项目投资金额、用地面积等指标均为预估数值,并不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投资项目正处于计划实施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文山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公司拟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
族自治州文山市境内新建华绿生物日产 50 吨鲜品黄牛肝菌(见手青)工厂化生产项目,满产状态下可实现产量约 18,000吨/年,项
目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2亿元,总规划占地面积约为 220亩。
(二)对外投资审批情况
2026年 3月 2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属于董事会审议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文山市人民政府(协议中称“甲方”)拟与公司(协议中称“乙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的基本情况
甲方提供符合协议约定条件的土地,占地面积约 220亩,土地性质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新建华绿生物日产 50 吨鲜品黄牛肝菌
(见手青)工厂化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预计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2亿元,满产状态下可实现产量约 18,000吨/年
。项目选址具体范围及土地面积以甲方提供的土地红线图为准。项目投资规模及建设周期为暂估数据,具体以相关部门备案或批复为
准。
(二)投资及运营方式
甲方按协议约定提供项目用地,乙方负责出资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及配套设施,并承担本项目整体运营。
(三)主要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项目总体规划和方案进行监督、指导并提出修改意见,在职责范围内确保项目在用地要素保障和用地性
质的合法性。
(2)为推进本项目建设工作,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30日内组建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或者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做好项目手续完备性
的规范合规工作,确保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合法合规。
(3)甲方或其指定主体负责完成本项目涉及土地的流转归集工作,相关主体应与宗地权利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该协议将作为
本协议的附件;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作为土地的出租方,应确保其对所涉土地拥有合法、完整的权利,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且出租行
为已依法取得所有必要批准;甲方应确保不晚于当前土地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续租相关事宜,续租期限应为下一轮土地承包期
的剩余年限。
(4)甲方负责完成土地周边的“五通一平”建设工作。甲方交付的土地应当符合乙方项目建设实际需要。甲方将给水、雨水、
污水、供电、道路等接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缘,保障乙方项目顺利推进。
(5)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愿于本协议签订后 30日内在文山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1500万元。
(2)乙方项目公司完成注册登记后,本协议中所规定乙方的权利和责任义务全部转由项目公司履行、承担,乙方定期监督并提
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人员支持等,以促进本项目切实推行,予以落实,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应当按期足额支付本项目项下土地租金,租金支付方式采用 5年一付,先付后用。当期租金支付期限届满前 7个工作
日之内,甲方指导出租方向乙方开具与当期租金等额的有效收款凭证,乙方确保于 7日内完成支付。
(4)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内容,不得将该土地转租给任何第三方,但转租方为乙方的关联方除外。如
遇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市场波动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则另行协商。
(5)乙方及其项目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
(6)乙方保证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时间进度组织实施,保证项目投资、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7)本项目建设及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乙方项目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含生产线及相关设施等)必
须按法律法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8)乙方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实施。如需调整周边市政设施建设,需报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
方可实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所述各项约定,若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视同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采取补
救措施或者纠正违约行为。
2、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违约转移的,应当
对守约方承担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
费、公证费等。
4、违约方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守约方支付全部违约金。逾期未支付的,应以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
(五)其他事项
1、若本协议发生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2、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一份均为原件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成立,自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日起生效:1.本协议所述全
部附件完备;2.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完毕相关审议、披露程序。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拟投资建设的黄牛肝菌(见手青)项目,紧密契合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与主营业务方向,是公司深化产业布局、拓展产业版
图的关键举措。
公司目前已初步达成“立足华东与西南,布局全国”的战略目标,国内核心区域基地布局基本成型。在此基础上,围绕食用菌产
业丰富产品类别、构建多元化食用菌产品矩阵,成为公司下一阶段战略布局的核心方向之一。作为特色珍稀食用菌品类,黄牛肝菌兼
具独特风味与市场稀缺性,其引入将有效拓宽公司产品线维度,既能与现有产品形成差异化互补,覆盖多元消费场景;又可依托公司
成熟的基地建设经验与供应链体系,稳步提升产能规模,强化细分领域竞争优势。
此举不仅有助于巩固公司在食用菌领域的技术壁垒与市场地位,更能通过新品类的增量贡献培育新增长点,为公司核心竞争力注
入新动能,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四、当前进展
(一)公司后续将在文山市注册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建设运营。
(二)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并授权管理层负责具体执行。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投资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周期等为预估值,尚存在不确定性,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承诺,公司将根据经
营计划、资金情况及协议条款约定分阶段实施。
(二)本次拟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需要一定的周期,预计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从长远战略布局出发做出的慎重决定,已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但项目后续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行
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存在项目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积极防范和控制相
关风险,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拟与文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b8a8ff2f-cc6e-4742-962a-4a29ca8a78d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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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华绿生物(300970):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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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6年 3月 23日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
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 2026年 3月 16日以通讯方式向全体董事送达。会议由董事长余养朝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
出席董事 9人,实际出席董事 9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为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类别、构建多元化食用菌产品矩阵,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拟与文山市人民政府签订
《投资协议》,公司拟出资约人民币 2亿元,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境内新建华绿生物日产 50吨鲜品黄牛肝菌(见手
青)工厂化生产项目,满产状态下可实现产量约 18,000吨/年,项目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2亿元,规划占地面积约为 220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表决结果:赞成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主要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并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3月 23日,向符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47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4元/
股。本次授予事项在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4)。
公司董事冯占先生、江剑锋先生、钱韬先生、夏伟伟先生为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他非关
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赞成 5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e7986ca4-342b-4876-843b-86c535c17ef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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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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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及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
《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3 月 23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按照公
司拟定的方案授予 31 名激励对象 4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5c2b243c-8b84-4b41-9466-c8412b6e99a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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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华绿生物(300970):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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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300970):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c98bbe85-370b-4ff1-bd48-53c7d65ea35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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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6:42│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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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绿生物(300970):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6-03-23/b6bd2e1a-2b9d-4d67-bae0-8d5d9963068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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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7 19:06│华绿生物(300970):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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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定股东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特别提示: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股东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宿迁华鑫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1,872,000股(占按剔除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的回购股份数后的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持股比例为 1.5
6%),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872,000股,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剔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于近日收到特定股东宿迁华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的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剔除回购股份数后
(股) 公司总股本比例
宿迁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72,000 1.56%
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股份 2,346,600股,上述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公司总股本 122,609,100股剔除回购股份数的公司总股
本 120,262,500股计算。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1,872,000股,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股份总数
不超过剔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 1%(如遇送股、转增股本、配股、回购注销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
行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数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即自2026年 4月 9日至 2026年 7月 8日止。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股东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公司股东宿
迁华鑫承诺:
“1、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华绿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公开发售的股份外,自华绿生物本次发行
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华绿生物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华绿生物的股份,也不由华绿生物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企业可减持华绿生物的股份:
(1)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
(2)如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若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一年减持的,减持比例将不超过本次发行时所持华绿生物全部股份数额的 50%。若在锁定期满第二年
内减持的,可以将本次发行时所持有华绿生物全部股份数额减持完毕。
4、上述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自华绿生物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华绿生物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绿生物股份的转让、减持另行
更严格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6、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包括:
(1)由华绿生物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事实及具体原因;
(2)由本企业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最大可能保护华绿生物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3)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华绿生物所有;
(4)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华绿生物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华绿生物或投资者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拟
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宿迁华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
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情形。
3、宿迁华鑫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
司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养朝先生通过宿迁华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不存在破发、破
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情形。
4、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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