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73 立高食品 更新日期:2025-05-2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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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2:49 │立高食品(30097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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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5 │立高食品(30097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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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3 │立高食品(300973):中信建投关于立高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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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3 │立高食品(300973):中信建投关于立高食品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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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3 │立高食品(300973):中信建投关于立高食品2024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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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34 │立高食品(300973):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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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27 │立高食品(300973):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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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27 │立高食品(300973):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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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27 │立高食品(300973):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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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8 16:27 │立高食品(30097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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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2:49│立高食品(300973):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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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 5%以上股东白宝鲲先生、陈和军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白宝鲲先生、陈和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
白宝鲲先生、陈和军先生计划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
份。其中,白宝鲲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0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1.5
0%;陈和军先生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70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1.6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白宝鲲先生的基本情况
1、 减持股东名称:白宝鲲
2、减持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白宝鲲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411,000股,占公司最新披露的总股本的 9.69%,占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85%。
(二)陈和军先生的基本情况
1、减持股东名称:陈和军
2、减持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和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858,500股,占公司最新披露的总股本的 6.41%,占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5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白宝鲲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0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1.
50%。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在减持期间内,公司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股东将按减持比例不变原则调整减持数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6月 12日—2025年 9月 11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及金额:根据届时市场及交易情况确定。
7、股东白宝鲲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陈和军先生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700,00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剔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后公司总股本的 1.
62%。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采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在减持期间内,公司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股东将按减持比例不变原则调整减持数量。
4、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2025年 6月 12日—2025年 9月 11日)。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
6、减持价格及金额:根据届时市场及交易情况确定,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7、股东陈和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白宝鲲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拟
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4、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期
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若在任期届
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该等承诺。
履行情况:履行中,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二)陈和军先生承诺及履行情况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发生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履行情况:已履行完毕,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3、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拟减持
公司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履行情况:履行中,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4、本人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若
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该等承诺。
履行情况:履行中,承诺严格信守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现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拟减持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
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3、白宝鲲先生、陈和军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不得减持的情形。本次减
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减持计划披露前 20个交易日内公司不存在破发、破净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白宝鲲先生、陈和军先生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不存在
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
5、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白宝鲲先生、陈和军先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白宝鲲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陈和军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0/abe79445-6fe5-4aa9-8c1d-d06cf8dbce5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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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5│立高食品(300973):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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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食品”或“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2025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含新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8亿元(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
为满足生产经营和发展需要,广东立高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高营销”)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申请总额
为人民币 2 亿元的授信额度,并签署《授信协议(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无需另签借款合同的情形)》(以下简称《授信协议》)。
公司就上述融资事项签署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立高营销在《授信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 2 亿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被担保方及担保金额在上述审批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对立高营销的担保额度统计如下表所示:
担保 被担 担保 被担保方最 经审批的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金额占上 是否
方 保方 方持 近一期经审 担保额度 对被担保方 对被担保方 市公司最近一 关联
股比 计资产负债 预计(万 的担保余额 的担保余额 期经审计净资 担保
例 率 元) (万元) (万元) 产比例
立高 立高 100% 103.24% 50,000 20,000 40,000 15.60% 否
食品 营销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广东立高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2年9月20日
3、注册地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石顺大道342号(厂房B2)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
5、法定代表人:张祖伦
6、经营范围:食品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工程塑料及合成
树脂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
;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
7、股权结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8、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9、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2025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614,144,009.21 601,868,821.55
负债总额 634,014,943.20 614,370,366.89
净资产 -19,870,933.99 -12,501,545.34
项目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5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2,834,623,587.92 626,573,243.83
利润总额 50,333,450.99 9,779,157.23
净利润 36,219,139.52 6,812,731.43
三、《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3、授信申请人:广东立高食品营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本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保证责任。
5、保证责任期间:自《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分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
三年止。
6、保证范围: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
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亿元整),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
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已获得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102,813.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10%。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对外担保余额为62,813.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4.50%。公司不
存在为合并报表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7/42ebb49f-a451-4944-a52b-ae1eb95f469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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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3│立高食品(300973):中信建投关于立高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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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或“保荐人”)作为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立高食品”或“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现持续督导期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1 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翁嘉辉、周祎飞
6、项目联系人:翁嘉辉
7、联系电话:020-3838106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未发生变更,保荐代表人变更过 1 次,具体情况如下:中信建投证券
原保荐代表人温家明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
的有序进行,中信建投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周祎飞先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0973.SZ
3、注册资本:169,340,305 元
4、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工业园平岭工业区
5、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兴石一路 3 号
6、法定代表人:彭裕辉
7、实际控制人:彭裕辉,赵松涛,彭永成
8、联系人:欧阳群
9、联系电话:020-36510920 转分机 8973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 年 4 月 6 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 年 4 月 15 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5 年 4 月 29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立高食品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
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
人员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立高食品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
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履
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
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变动情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保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立高食品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
机构对立高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
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立高食品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立高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07/649bc512-9e93-4202-a123-c5f6d5bbad5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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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7 18:13│立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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