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75 商络电子 更新日期:2025-06-27◇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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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5 │商络电子(300975):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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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5 │商络电子(300975):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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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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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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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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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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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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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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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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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 │商络电子(30097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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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5│商络电子(300975):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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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于2025年6月23日以专人送达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
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沙汉文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保障公司日
常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7/95c3e13d-60dd-4d2f-85eb-92943a84f9d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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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5│商络电子(300975):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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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络电子(300975):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ea0534fb-5b77-4009-a90c-bf1bce9ecaa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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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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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议案》,公司决定于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将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7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
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二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
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9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7月9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4号绿地之窗C3-9层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钩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及修改公司相关内部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
数:(5)
2.01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
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的议案》 √
2.03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
3.00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
案》
4.0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二)提案审议及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及制度文件。
(三)特别说明事项
议案1属于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一)登记时间:2025年7月1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异地股东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须在2025年7月1
0日17:00之前送达或传真到公司。
(二)登记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4号绿地之窗C3-9层。
(三)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法人股东证券账户
卡》、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办
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持本人《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委托人的《股东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的《居民
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登记: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请进行电话确认。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
登记表》(详见附件2),以便登记确认,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立君
联系电话:025-83677688
联系传真:025-83677677
联系邮箱:sldz_investor@sunlord.com.cn
联系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玉盘西街4号绿地之窗C3-9层
邮政编码:210012
六、备查文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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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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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络电子(30097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ae822c9a-5278-4dda-adf3-b620b88160c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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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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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络电子(300975):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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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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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络电子(300975):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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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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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络电子(30097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6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8fff6aea-5510-403e-b341-310622df36d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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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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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
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其管理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
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
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
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
序。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
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并附相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
后,报董事长审批。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
外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28/254d3fca-3bcd-425f-9894-a0dbca2c8c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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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9:04│商络电子(300975):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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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以及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害
公司或者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南京商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
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
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
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责任与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
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
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勤勉尽职履行
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
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
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
合同双方协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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