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76 达瑞电子 更新日期:2025-06-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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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12 │达瑞电子(30097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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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02 │达瑞电子(300976):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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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02 │达瑞电子(30097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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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38 │达瑞电子(300976):关于签署投资意向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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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44 │达瑞电子(300976):关于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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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44 │达瑞电子(30097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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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44 │达瑞电子(30097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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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44 │达瑞电子(30097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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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44 │达瑞电子(300976):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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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9 20:43 │达瑞电子(300976):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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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3 18:12│达瑞电子(300976):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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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
员工持股计划。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含本数,币种下同)且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
格上限为 104 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
025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等文件。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上述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不超过 104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74.
30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
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5 年 5 月 31 日,公司尚未实施本次股份回购。
二、其他说明
公司后续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内容,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6-03/124d7303-a9c0-48c4-beba-06da6b867c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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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02│达瑞电子(300976):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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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内容提示:
自 2025 年 6 月 6 日起,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104 元/股(
含本数,币种下同)调整为不超过 74.30 元/股(含本数)。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
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在未来合适的时机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含本数),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 104 元/股(含本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8日、2025 年 4 月 14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
-020)、《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5-023)。
一、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股份报告书》,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实施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剩
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6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4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结果
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上述回购方案中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 104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 74.30
元/股(含本数),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转增
股数)。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转增股数=实际转增股份数量/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
)计算的每股现金分红=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28,303,407.30 元/95,377,100 股=0.2967526 元/股;按公
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股转增股数=实际转增股份数量/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37,737,876 股/95,377,100 股=0.395
6701 股。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04 元/股-0.2967526 元/股)/(1+0.3956701)≈74.30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
三、其他事项说明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根据回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4a9ee1ae-10a5-461c-a93c-b48444b837b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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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9 18:02│达瑞电子(300976):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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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 2025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为:以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
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
以后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
28,303,407.30 元÷95,377,100股×10 股=2.967526 元(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转
增股数=实际转增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37,737,876 股÷95,377,100 股×10 股=3.956701 股(保留
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
红利)÷(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转增股数)=(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0.2967526)÷(1+0.3956701)。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 2025 年 5 月 19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
内容为:以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不送红股。
若在本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发生变化的,则按照“
每股分配(转增)比例不变,调整分配(转增)总额”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2、自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基数没有发生变化。公司总股本为 95,377,100 股,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1,032,409 股,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 94,344,691 股。本次共派发现金股
利人民币 28,303,407.30 元(含税)、共转增 37,737,87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33,114,976 股。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032,409 股后的 94,344,6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 3.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7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
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
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0000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60
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 95,377,100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133,114,976 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 1,032,409 股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
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2025 年 6 月 6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2025 年 6 月 6 日
。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6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将于 2025 年 6 月 6 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
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
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 6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
)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381 李清平
2 03*****300 李东平
3 08*****598 洛阳晶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 03*****053 李玉梅
5 08*****642 洛阳晶鼎贰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 2025 年 5 月 26 日至登记日 2025 年 6 月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
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转增股本(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34,217,817 35.88 13,687,127 47,904,944 35.99
其中:高管锁定股 34,126,317 35.78 13,650,527 47,776,844 35.89
股权激励限售股 91,500 0.10 36,600 128,100 0.1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1,159,283 64.12 24,050,749 85,210,032 64.01
其中:回购库存股 1,032,409 1.08 0 1,032,409 0.78
三、总股本 95,377,100 100.00 37,737,876 133,114,976 100.00
注:上述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中的数据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七、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实施送(转)股后,按新股本 133,114,976 股摊薄计算 2024 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 1.8159 元。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
28,303,407.30 元÷95,377,100股×10 股=2.967526 元(保留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转
增股数=实际转增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 股=37,737,876 股÷95,377,100 股×10 股=3.956701 股(保留
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除权除息参考价格=(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
红利)÷(1+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转增股数)=(股权登记日(2025 年 6 月 5 日)收盘价-0.2967526)÷(1+0.3956701)。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作相应调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作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从 104 元/股调整为 74.30 元/股,自 20
25 年 6 月 6 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53)。
5、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公司将根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洪梅镇洪金路 48 号公司 1 号楼 10 楼董秘办
咨询联系人:李清平
咨询电话:0769-27284805
传真号码:0769-81833821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5-29/53c73ec9-976b-4f8d-9b1c-e6de1ad368c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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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0 20:38│达瑞电子(300976):关于签署投资意向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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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意向书系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初步意向,属于各方基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合作原则、方向签署的意向性约定
,最终交易协议仍需由交易各方根据尽调、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商谈并另行签订协议确定,能否达成最终交易存在不确定性,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以及现阶段掌握资料,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
3、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概述
为进一步提升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方案能力,积极布局碳纤维折叠屏结构件、3C 电子产品、智能穿戴设备等各类新型 AI 硬件产
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智能制造方案和服务,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5 月 20 日与东莞市
维斯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维斯德”)及其股东麦德坤签署《投资意向书》,拟以现金购买股东持有的
标的公司部分股权并向标的公司增资方式取得标的公司 8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麦德坤,中国国籍,身份证号为 440982************,现任标的公司监事,持有标的公司 80%股权。本次交易对方可能包括麦
德坤指定的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第三方,存在不确定性。
三、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维斯德基本情况
名称 东莞市维斯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1W2WN97
住所 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西环路 252 号
法定代表人 饶熙怡
注册资本 1000 万
成立日期 2018 年 06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06 月 20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 研发、生产、销售:高性能膜材料、碳纤维材料、陶
瓷材料、智能硬件、移动终端配件;钟表及其配件;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加工:模具。(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维斯德股东及持股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麦德坤 800 80%
2 饶熙怡 200 20%
合计 1000 100%
(三)维斯德主营业务情况
东莞市维斯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6 月,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碳纤维产品厂商,产
品广泛应用于手机、智能穿戴、智能硬件等消费电子配件,高端手表碳纤维结构件等领域。
(四)维斯德主要财务情况
主要财务数据待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后确认。
四、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达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市维斯德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标的公司)
丙方:麦德坤(乙方实际控制人)
(一)股权投资意向
1、股权转让:以标的公司 2024 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估值基础,甲方按照标的公司的整体估值(最终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
果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以投资协议为准),以现金受让标的公司原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 75%股权。
2、增资:甲方拟以标的公司整体估值为基础,在受让标的公司原股东持有标的公司的 75%股权的前提下,再以现金认购标的公
司新发行的注册资本,以最终实现在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持有标的公司 80%的股权。
(二)排他期
本《投资意向书》一经签署,乙方、丙方同意应当排他地与甲方就本次投资收购事宜进行洽谈合作,排他期为本《投资意向书》
签署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30日止。
(三)保密责任
甲方在尽职调查中获取的与标的业务相关的技术资料、客户名单、财务数据等(以书面确认为准)保密义务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
3 年,不因交易是否达成而失效。甲方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除非适用法律及向证券交易所、有权部门或政府机关披露的要求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任何商业目的。甲方违反保密责任,将在本交易中获取的乙方相关的商业秘密透露第三
人或是用于衡量本次交易之外的其他商业用途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四)交易费用
甲方产生的与本次投资收购有关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业务、技术、专利尽职调查及律师费用、差旅
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但如果因乙方或丙方过错(包括:1.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或丙方单方终止本次投资;2.乙方、丙方违反本投资
意向书的排他期条款),不接受甲方按照本意向书的约定对乙方投资的,应由乙方及丙方承担。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意向书中有约束力的条款适用中国法律。由本意向书或其违约、终止、无效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主张应提交
本意向书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他
除“排他期”“保密责任”“交易费用”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对本投资意向书的各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外,本意
向书其他条款不对甲、乙、丙方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影响
本次交易若能顺利实施,维斯德将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维斯德在碳纤维材料领域的积累,与公司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市场
高度契合,双方将在碳纤维折叠屏结构件、3C 电子产品、智能穿戴设备等各类新型 AI 硬件产品的市场开拓、产品研发等方面进一
步协同,实现双方资源互补和双向赋能。
本次交易的正式投资协议尚未签署,本次签署的投资意向书仅为各方达成的初步意向,能否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并履行尚存在不确
定性,对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影响暂无法估计。
六、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签署的投资意向书系各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初步意向,属于各方基于合作意愿和基本合作原则、方向签署的意向性约定
,最终交易协议仍需由交易各方根据尽调、审计、评估等结果进一步商谈并另行签订协议确定,能否达成最终交易存在不确定性,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交易尚需进一步开展对标的公司的尽调工作,目前尚不明确在尽调过程中是否会存在相关事项对交易推进构成实质性障
碍,能否达成最终交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尚需进一步审计,标的公司具体的财务数据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尚不明确标的公司
相关财务数据是否会对交易推进构成实质性障碍,能否达成最终交易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交易对价拟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后确认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各方协
商后确定。最终交易协议及其实施尚待约定的前置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且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
决策和审批程序,故本次交易最终能否实施并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签订的投资意向书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当年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对公司未来业绩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交易事
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
时履行相应决策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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