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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982(苏文电能)最新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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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300982 苏文电能 更新日期:2025-09-0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 │2025-09-02 16:20 │苏文电能(300982):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 │2025-08-25 21:38 │苏文电能(30098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董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股东会议事规则 │ ├─────────┼──────────────────────────────────────────────┤ │2025-08-25 19:20 │苏文电能(300982):总经理工作细则 │ └─────────┴──────────────────────────────────────────────┘ ─────────┬──────────────────────────────────────────────── 2025-09-02 16:20│苏文电能(300982):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4,766,407 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6,965 ,146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4,766,407股后的股本202,198,739 股为基数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 ,预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20,219,873.90 元。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金额=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20,219,873.90 元÷206,965, 146 股×10 股=0.976970 元(含税)(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时,除权除息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76970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 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相关情况 1、2025 年 5月 19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事项的议 案》,同意在满足“(1)公司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亦为正数;(2)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3)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2025 年中期分红,并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2025 年 8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认为公司已达到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实施 2025 年中期分红的条件,并制定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2 06,965,146 股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 元(含税)。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 已回购股份4,766,407 股,按照剔除后的股本 202,198,739 股测算,预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20,219,873.90 元,2025 年半年度不送 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以后年度分配。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 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已取得公司 2024 年年度股 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自本次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符合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实施 2025年中期分红的条件,且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发放年度为 2025 年半年度,发放范围为公司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全体股东。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 4,766,407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 4,766,407 股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3、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06,965,146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4,766,407 股后的 202,198,7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 1.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 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 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应分红股数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分配比例固定 不变”的原则对分红总额进行调整。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 00 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9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9月1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5年9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9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股现金分红金额(含税)=本次现金分红总金额÷总股本( 含回购股份)×10,即20,219,873.90 元÷206,965,146 股×10 股=0.976970 元(含税)(保留六位小数,不四舍五入),除权除息 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76970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不四舍五入)。 2、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相关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将上述减持价格下限进行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后续将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9897126 八、备查文件 1、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2/d99d6fb2-712d-4c4b-9676-ae4d34084424.PDF ─────────┬──────────────────────────────────────────────── 2025-08-25 21:38│苏文电能(300982):2025年半年度报告 ─────────┴──────────────────────────────────────────────── 苏文电能(300982):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91bae270-41be-492e-9c67-0b286f1c377a.pdf ─────────┬──────────────────────────────────────────────── 2025-08-25 19:20│苏文电能(30098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信息披 露质量,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 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公司及子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 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 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上 市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七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如表决人数不 足三人时, 应当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 限、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 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 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 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 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 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 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 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 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 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 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 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 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 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 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 情形,应当及时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十六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门和证券投资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 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 还款,被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或 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上报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违反以上规定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194a8252-6a36-49b5-ab31-df76c49f479f.PDF ─────────┬──────────────────────────────────────────────── 2025-08-25 19:20│苏文电能(300982):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完善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 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 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第四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 会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人 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 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 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 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 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 视为弃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 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 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 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 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 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 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 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表决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进行解释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投票。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定 ,自公司股东会批准后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文电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d7a082b6-64db-4f6e-9e0e-f88e47c1cb28.PDF ─────────┬──────────────────────────────────────────────── 2025-08-25 19:20│苏文电能(300982):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 苏文电能(300982):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c49e5e98-0f8f-4707-9a88-c8c83e4a241c.PDF ─────────┬──────────────────────────────────────────────── 2025-08-25 19:20│苏文电能(30098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 苏文电能(300982):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b62e899c-c633-46a1-afa1-23c48028eb3a.PDF ─────────┬──────────────────────────────────────────────── 2025-08-25 19:20│苏文电能(300982):董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 苏文电能(300982):董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26/cfc8173f-07dd-47af-84d7-5fecaae24954.PDF ─────────┬──────────────────────────────────────────────── 2025-08-25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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