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85 致远新能 更新日期:2024-12-26◇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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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12 │致远新能(30098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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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12 │致远新能(30098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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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8 │致远新能(300985):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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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8 │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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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8 │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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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14 │致远新能(30098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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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9 │致远新能(300985):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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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7 │致远新能(300985):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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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6 │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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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5 │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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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12│致远新能(30098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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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焦健、陈思佳(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了贵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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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传真:01058732091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的,并且
贵公司董事会已经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4 年 11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在贵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方式与网络投票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
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同时,公告中还载明了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于2024 年 11 月 26 日按《股东大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内容在巨潮资讯网上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三)下午 14:30在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 13888 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远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4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9:15~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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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传真:01058732091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本次出席会议人员
贵公司股份总数为 186,512,48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 125 人,代表股份 136,521,620 股。具体情况如下
: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135,8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
数的99.4714%。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22名,代表股份 721,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0.528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以下同)
其中,本次股东大会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人数 122 名,代表股份721,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 0.5286%。
(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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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传真:01058732091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章程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
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
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监督、清点、统计;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表决部分,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后,监事代表当场宣布了表
决结果,相关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签署完毕。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36,293,2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506%;弃权 159,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93,2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518%;反对 6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5757%;弃权 159,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726%。
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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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传真:01058732091议案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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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17:12│致远新能(30098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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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300985):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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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8│致远新能(300985):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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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原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拟向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或外币折算不超过人民币 8,5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三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本次增加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
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85 亿元,授信期限均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三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本次申
请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审批的授信额度情况
2024年 3月 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
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了更好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增加流动性储备,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省分行和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和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卫星支行等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 50,000万元
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三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年 3月 14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二、本次拟增加的授信额度情况
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需求,本次公司拟在原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500万元(或外币折算不超过人民币 8,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议之日起三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本次增加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85 亿元,授信期限均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三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授信额度、品种及期
限等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确定,并在授信额度
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便于实施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与银行办理公
司相关授信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先生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
文件。
本次申请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ca551be8-0142-4211-9b86-0510002f61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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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8│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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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268c0145-84d9-4e47-b265-0fde3a46f93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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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5 17:08│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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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2日以电子邮件通知、电话
通知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于 2024年 12月 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7人,其中董事
李烜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张远先生主持。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和经营需求,本次公司在原有综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500万元(或外币折算不超过人民币8,5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三年(具体
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授信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新增授信额度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85 亿元,授信期限均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决议之日起三年(具体起止日期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授信额度及期限等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为准,授信额度不等于公
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确定,并在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便于实施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在上述授信额度内与银行办理公
司相关授信事宜,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远先生或其授权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有关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
文件。
本次申请增加银行授信额度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
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增加授信额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5/e09a4998-dd9b-4022-9523-ab04dcf59b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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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2 16:14│致远新能(300985):关于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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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实施了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股份价格
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35.00 元/股(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4.74 元/股(含本数)。
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 100万股(含本数)且不超过 200万股(含本数),约占公司回
购股份方案披露日股本总额的 0.75%至 1.50%。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00 元/股(含本数),按照回购数量上限 200 万股和回
购价格上限 35.00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7,000.00万元(含本数)。按照回购数量下限 1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 35.
00元/股测算,回购资金总额约为人民币 3,500.00万元(含本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
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和金额以回购期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金额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7 日、2024 年 2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和)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0)。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
月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620,800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的 0.3328%,最高成交价为 29.00元/股,
1
最低成交价为 19.4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 15,443,412.6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均符合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4-12-02/83ac7051-7a4d-4bfc-ac7c-57ff3a7d33c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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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5 18:29│致远新能(300985):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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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1日(星期三)下午14:30(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
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4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 2024年12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长春市朝阳区硅谷大街13888号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备注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超过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通过。
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会议的,需出具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须出具委托人股东账
户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登记表》(详见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信函、电子
邮件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时间为准。相关信息请在2024年12月9日17:00 前送达公司证券部。采用信函登记的,信封请注明“股东大
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证券部
3、登记时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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