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85 致远新能 更新日期:2025-12-03◇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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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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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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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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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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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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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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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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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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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徐克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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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 │致远新能(30098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徐克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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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致远新能(30098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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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八条 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授权委托书应列明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式、通讯会议或者现场会议与通讯会议结合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采取书面表决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四条 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的
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于专门会议召开前可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等具体会务事项。公司应
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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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致远新能(300985):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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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和《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作
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公司证券部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秘书任公司证券部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等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
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须的工作经验,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
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
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其他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三)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四)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交所报送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深交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
董事会秘书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深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
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
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
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按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交
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则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或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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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 00:00│致远新能(30098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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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致远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
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
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前款“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前款“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
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
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
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如特定
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
》”),并将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及的文件类型;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六)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见附件二);
(七)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六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十年。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于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
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
视情形追究责任。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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