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86 志特新材 更新日期:2025-11-0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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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56 │志特新材(300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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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2 │志特新材(300986):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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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1 │志特新材(30098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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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0 │志特新材(300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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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 │志特新材(300986):2025年三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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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 │志特新材(300986):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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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 │志特新材(30098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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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 │志特新材(30098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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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 │志特新材(300986):内部审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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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 │志特新材(300986):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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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17:56│志特新材(300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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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300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1-03/21efa534-820a-4514-b2e7-67286ccc5c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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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2│志特新材(300986):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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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真实反映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 2025年 9
月 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减值的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
对可能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计提减值损失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经测试,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各项减值损失共 32,027,105.83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损失以“-”号列示) 2025年第三季度计提减值损失金额(元)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列示) -32,371,854.90
其中:应收账款坏账损失 -32,794,511.31
其他应收款坏账损失 -56,823.92
应收票据坏账损失 479,480.33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列示) 344,749.07
其中: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 344,749.07
合计 -32,027,105.83
二、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
财务担保合同等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长
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
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
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当本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
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租赁应收款,选择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
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公司按照整
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个月
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公允价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并将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且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款项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在单项基础上对该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上述应收款项外,本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余金融工具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确定预期信用
损失。本公司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应收款、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等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组合类别及确定依
据如下:
确定组合的依据
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管理人员以及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的往来、员工借款、保证金、税金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等应收款项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用风险特征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
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账龄组合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键
管理人员以及合并范围内关联方
的往来、员工借款、保证金、税金
等应收款项
相同账龄的应收款项具有类似信
账龄组合 用风险特征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
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
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
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低风险组合 不计提 /
账龄组合 按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
(二)存货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
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产成品、库存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
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
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
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若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一般销售
价格为基础计算。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计提减值损失对公司的影响
2025年第三季度公司计提的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合计为 32,027,105.83元,前述计提计入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损益,导致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减少 32,027,105.83元。本次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未经审计。
四、本次计提减值损失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计提减值损失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践行了会计谨慎性原则,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截至 2025 年 9月 30 日财务状况和 2025年第三季度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0a563a1a-5e64-454b-94c5-c02642b0374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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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1│志特新材(300986):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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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通过书面方式送
达,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名。会议由董事长高渭泉
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修订了公司部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制度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中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af2a63a2-de25-48f4-9a7a-e2f8c700ee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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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20:00│志特新材(30098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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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4月 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5 年 5月 13 日召
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25年度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提供不超过 331,470万元的预计担保额度(含前期已审尚未失效的担保额度),其中为资产负债率大于等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4,77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小于 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6,700万元。前述担保额度范围包括
存量担保、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有效期限自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止,可在有效
期限内循环使用,无需公司另行出具决议。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总
额度范围内适度调剂各子公司(含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志特”)与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高新支行(以下
简称“湖北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湖北万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万
百源”)向湖北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提供最高债权额本金为人民币 8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并以自有土地及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湖北万百源的少数股东咸宁志达企业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按持股比例为本次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
任。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湖北志特与湖北银行签订的保证协议
1、债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高新支行
2、保证人: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最高本金债权额人民币 840万元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
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
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6、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湖北志特与湖北银行签订的抵押协议
1、抵押权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高新支行
2、抵押人: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抵押金额:本金人民币 840万元
4、抵押物:自有土地及房产
5、担保方式:最高额抵押担保
6、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
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
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抵押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
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
7、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抵押权人
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
四、本次担保额度调剂情况的说明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担保额度内,将子公司山东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 840万元调剂至子公司湖北万百源使用。
湖北万百源基本情况:
名称:湖北万百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年 5月 6日
住所:咸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雍杰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工程管理服务;金属制品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设计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
品);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
主要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志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其 73%股权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10,469.21万元,占公司 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72.54%。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亦无逾期担保的情形,无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1、湖北志特与湖北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126fa70e-0883-49ef-8d6d-ddb1f7d2ec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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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志特新材(300986):2025年三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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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300986):2025年三季度报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10-29/51430f75-785d-41c9-a1cc-b042c2941d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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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8 19:59│志特新材(300986):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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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
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以下主体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
后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召集人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当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董事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
行差额选举。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
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董事人
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
,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之积,该部分选举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
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
董事会秘书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选举的公正、有效。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股东名称、代理人姓名、所持
股份数、候选人姓名、应选人数、投票时间,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
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2。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1
/2 时,则为当选董事。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以上选举票数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
则按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由得票数多者当选。
(二)如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或差额选举中因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人
数而不能确认当选人员的,由公司下次股东会予以补选。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应在本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
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若股东会的选举出现本细则未列出的情况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出席股东会的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过半数股东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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