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89 蕾奥规划 更新日期:2025-09-15◇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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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9:54 │蕾奥规划(300989):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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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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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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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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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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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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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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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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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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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 │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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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 09:54│蕾奥规划(300989):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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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
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接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二)信息披露合规、完整原则;
(三)推广和接待活动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四)保密原则;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以及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15日内,公司应尽量
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
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相关活动,需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预约。原则上公
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活动。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当机
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未公开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事先以公告的
形式就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第十三条 公司
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
且接待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
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2、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4、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5、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提供拟发布的分析报告或新闻稿的内容;
6、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证券。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十六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
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
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信
息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
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
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2、活动内容;
3、提供的有关资料;
4、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5、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应及时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接待人员在
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
先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三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执行公
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派一人或两人专门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
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六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为1
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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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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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300989):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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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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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包括内部董事、外部董事及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
内部董事,是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
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的,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原则
(1)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2)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该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2、与绩效挂钩的原则
3、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4、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月薪和年终绩效奖励构成。月薪是基本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
工资等组成。
第七条 根据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按照公司的工资体系确定不同的月薪标准,按月发放
。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奖励与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及其他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
第九条 公司内部董事兼任公司管理人员时,年薪方案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十条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内部董事不另行发放津贴。
第四章 薪酬的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月薪的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津贴于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4ba27410-8a62-4845-a010-5e7fd4d40cb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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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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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300989):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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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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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300989):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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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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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30098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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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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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300989):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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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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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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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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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
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4、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工作组负责人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
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
限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1/58c1745c-0d5c-4043-88dc-fbe207a0659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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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16:29│蕾奥规划(300989):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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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蕾奥规划设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
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提名委员会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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