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94 久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9-14◇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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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0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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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0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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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40 │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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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42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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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7:00 │久祺股份(300994):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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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3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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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3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半年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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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2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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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2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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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6 20:12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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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0│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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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
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8月 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日。本次股东会于 2025年 9月 12日(星期五)14:30
在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15楼,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数 155,941,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2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
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6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878,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61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0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7,820,2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7.7084%。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5年 9月 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19,1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110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审议《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审议《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审议《关于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
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
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
1、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67,38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65% ;反对51,5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27%;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866,268股,反对 51,580 股,弃权 1,300 股。
2、审议《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75,8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19% ;反对43,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1,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874,728股,反对 43,120 股,弃权 1,3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77,1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27% ;反对43,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876,028股,反对 43,120 股,弃权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75,04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13% ;反对43,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73%;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873,928股,反对 43,120 股,弃权 2,1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5、审议《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7,788,02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96% ;反对30,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
2,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4,886,908股,反对 30,140 股,弃权 2,1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c54337e5-d6ed-44e9-8e03-19664edd17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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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8:50│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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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任意时间
。
2、现场会议地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7,820,26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67.7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5,941,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66.90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78,9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0.806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919,14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2.11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3,040,200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1.304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878,948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33,088,000股的0.806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767,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51,5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66,26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50%;反对51,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486%
;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4%。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775,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9%;反对4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4,72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970%;反对4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66%
;弃权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777,1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7%;反对4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6,02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1234%;反对4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66%;弃
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775,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3%;反对43,1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弃权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73,92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0807%;反对4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766%
;弃权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7%。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788,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30,1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弃权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886,90
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46%;反对30,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127%
;弃权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2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金晶律师和丁宇宇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d5a90804-c97f-4d84-bb10-c82119d27bcb.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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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17:40│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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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
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查
询,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5年2月26日至20
25年8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登深圳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布前6个月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深圳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深圳2025年9月1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
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的交易行为系基于其对
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其交易公司股票行为是在知悉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之前发生的,不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外,其余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筹划、讨论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
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12/c99890d6-b10e-4747-88c2-35b0f4916a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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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 16:42│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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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
.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
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5年8月27日至2025年9月5日;
(三)公示途径:公司公示栏;
(四)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含子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反馈;
(五)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及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资料。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
核查结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拟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四)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9-06/4068f99e-6331-4303-a3f9-519ccf6e431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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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17:00│久祺股份(300994):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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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3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和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9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至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政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
,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后,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了以下几项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经全体董事审议,一致同意选举董事长李政先生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至第三届董事会届
满之日止。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仍由辛蓉
女士、程永海先生、许力先先生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会计专业人士辛蓉女士担任召集
人。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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