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94 久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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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10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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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10 │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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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7 │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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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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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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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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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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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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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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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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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10│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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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
2、现场会议地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政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人,代表股份156,234,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02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5,945,3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904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人,代表股份2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4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28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241%。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90,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
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8548%;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15%;弃权
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83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8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1%;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5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15%;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87,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1%;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8520%;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15%;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8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07%;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
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1632%;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07%;弃权
3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2061%。
2.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85,1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4%;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7%;弃权
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9184%;反对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307%;弃权
3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509%。
2.05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84,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82%;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6%;弃权
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2.8147%;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15%;弃权
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238%。
2.06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176,9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21,1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5%;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037%;反对21,1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098%;弃权
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586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章磊中律师和丁宇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3a55128e-3ea7-426c-8421-b628b3c61d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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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8:10│久祺股份(300994):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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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
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7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
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
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星期一)14:30
在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 58 号新传媒产业大厦 15 楼,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数 155,945,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904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
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4 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8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
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8 人,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6,234,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81%。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5 年 8 月 6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8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
4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2、审议《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 审议《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2.04 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2.05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2.06 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
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
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
议: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90,7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10,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3,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14%。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45,400 股,反对 10,300 股,弃权 33,5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7,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1%;反对10,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42,500 股,反对 10,300 股,弃权 36,4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02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7,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1%;反对10,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42,500 股,反对 10,300 股,弃权 36,40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2.03 审议《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8,7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07%;反对1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35,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26%。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43,400 股,反对 10,500 股,弃权 35,300 股。
2.04 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5,1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10,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7%;弃权
38,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9%。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39,800 股,反对 10,500 股,弃权 38,900。
2.05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84,8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82%;反对10,3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6%;弃权
39,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52%。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39,500 股,反对 10,300 股,弃权 39,400 股。
2.06 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6,176,98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632%;反对21,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35%;弃权
36,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231,660 股,反对 21,140 股,弃权 36,40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57cc0f9c-5e5c-467f-9900-d318af56c15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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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8 17:47│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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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李政、卢志勇、李宇光原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确保公司
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各方于2025年8月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情况
李政、卢志勇、李宇光于2024年8月9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一致行动关系和有效期进行了明确约定,确立了对公司的共同
控制地位,该协议于签订之日后满12个月时终止。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上述各方于2025年8月8日续签了《一致
行动协议》,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 2026年8月7日终止。
二、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
李政、卢志勇、李宇光(以下简称“协议各方”)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协议各方确认,自公司2000年10月6日成立至今
,协议各方对公司进行共同管理和控制,在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上均保持一致,就股东会所有会议表决事项均表达一致意见。为规范
协议各方未来的行动,现达成以下协议:
1、协议各方同意: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大会表决权、董事会提案权、董
事会表决权等权利)时,应对提案或表决的事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作出一致行动决议,按照一致行动决议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
利。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共同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共同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根据各方事先确定的一致投票意见对股东大会
、董事会议案进行投票,或将所持有的表决权委托给协议各方中的一方进行投票。如果出现意见不统一时,应先行沟通协商,协商仍
无法达成一致决议时,协议各方同意由各方按照持股数量在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内表决,各方应当执行半数(协议各方合计持有的股份
数量的51%以上,不含51%本数)以上一致行动人的意思。在行使其表决权时,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协商达成的立场投票。
2、协议各方同意,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公司控股权,影响公司控制权时,协议各方应采取一致行动,以维护
公司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未经全体一致行动人书面同意,在公司面临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公司控股权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任
何单方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出售股份、抵押股份、提议或表决支持与一致行动不一致的任何提议或决定等。
3、协议各方同意遵守上述约定,并承诺:任何一方如违背上述约定,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4、协议各方同意,因违反上述约定发生争议时,应提请杭州仲裁委员会依其规则进行仲裁。
5、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各方同意一致行动期限为自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李政先生、卢志勇先生、李宇光先生。本
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实现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协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09/5ed443f7-5d93-4264-aa0a-7a7ce0a094b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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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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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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