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94 久祺股份 更新日期:2025-07-30◇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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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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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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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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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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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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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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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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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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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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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 │久祺股份(300994):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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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久祺股份(300994):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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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9:15-15:00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若同一表决权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
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东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6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15楼会议室。
9、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将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具体内容。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提案编 提案名称 备注
码 该列打勾的栏目
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
2.00 《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象
的子议案数:6
2.01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2.03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
金专项制度>的议案》
2.04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的议案》 √
2.05 《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
2.06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提案1和提案2的子议案2.01、2.02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余提案均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
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
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2)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
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
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方式登记,邮件、信函须于2025年8月8日17:00前送达至信函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58
号新传媒产业大厦16楼。
联系人:雍嬿
联系电话:0571-87809605
(4)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16楼会议室。
4、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58号新传媒产业大厦16楼会议室。
(2)联系人:雍嬿 陆佳骐
(3)联系电话:0571-87809605
(4)传真:0571-87803855
(5)邮箱:yiran_lu@joykie.com
5、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http://wltp.cninfo.c
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b8526d0e-8df8-4b6d-8c67-69220d38674d.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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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久祺股份(30099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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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
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进行书面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
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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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久祺股份(30099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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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30099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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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久祺股份(300994):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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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300994):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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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8:24│久祺股份(30099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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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本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方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本委员会
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
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工作,提供公司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等多种方式召开。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
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经本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
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
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口头表决的录音或录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及录音录像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本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本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
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本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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