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95 奇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5-08-21◇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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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8:44 │奇德新材(300995):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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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20:04 │奇德新材(30099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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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06 │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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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06 │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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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18 │奇德新材(300995):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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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18 │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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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18:52 │奇德新材(300995):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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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8:27 │奇德新材(300995):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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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8:27 │奇德新材(300995):关于独立董事离任暨补选第四届独立董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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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4 18:27 │奇德新材(300995):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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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8:44│奇德新材(300995):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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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简称:奇德新材,证券代码:300995)连续三个交易日(2025 年 8
月 15 日、2025 年 8月 18 日和2025 年 8月 19 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3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
3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对于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
1、公司前期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与公司相关且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信息。
3、公司已披露的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披露了《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该事项目前处于申报阶段,是
否受理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该事项发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2025 年半
年度报告》将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披露。除上述正在申报阶段的再融资事项和即将披露的《2025 年半年度报告》的事项外,公司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经核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6、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
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
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
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需要披露业绩预告的有关情形,未向除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未公开的年度业绩信息。
3、公司郑重提醒投资者:《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董事会自查说明;
2、股票异常波动询证函;
3、股票异动询证函回复。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9/55b7cdbd-6a0e-4bbc-b103-39ea92d985f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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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20:04│奇德新材(30099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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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先生直接持有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 2,80
0 万股,通过广东奇德控股有限公司、江门市邦德投资有限公司、奇德(江门)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73.
18万股,共计持股 4,173.18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49.59%,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83,954,800股的 49.71%。
2、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饶德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以下简称“告知函”),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39,548 股(
即不超过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 83,954,800股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39,548 股(即不超
过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后的总股本83,954,800股的 1%)。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 占公司扣除回购专户股份
(股) 例 后的总股本比例
饶德生 41,731,797 49.59% 49.7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不超过 1,679,096 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进行
相应调整。
4、减持比例:2.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6、减持时间区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进行;
7、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三、股东饶德生先生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1、饶德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中做出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应作相应调
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人股份,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的 25%(若发行人有送股、转增股本或增发等事项的,上述股份总数应作相应调整);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发生
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
(4)上述法定或自愿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
(5)本人将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的前提下,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公告程序前不减持所持
发行人股份。
(6)若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并触及退市标准时,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
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饶德生先生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股东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在减持期间,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
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和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饶德生先生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8-11/42036bbf-ccb7-4cab-aabf-45e3f5f16b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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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06│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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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 7月 25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25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25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 323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饶德生先生。
6、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5人,代表股份 48,495,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76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8,352,8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9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42,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1 人,代表股份 1,864,2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2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 1,72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9 人,代表股份 142,1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3%。
3、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8,482,3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60%;弃权 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 1,8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02%;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9%;弃权 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9%。
四、律师见证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运、杨小昆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a368ad5e-b617-4aab-b7e5-a4ed389c1c7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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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7:06│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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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
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7月25日下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等相关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7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323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饶德生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6名,代
表公司股份数48,352,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9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42,
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共51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1,864,2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0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8,495,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6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
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82,35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反对 12,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60%;弃权 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85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02%;反对 12,6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59%;弃权 7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7-25/f09e8974-bb53-459c-b6de-5ecdd2591ac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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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3 18:18│奇德新材(300995):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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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 7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
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5年 7 月 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7月 25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7月 25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7月 25日上午 9:15至当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 21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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