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300995 奇德新材 更新日期:2025-02-19◇ 通达信沪深京F10
★本栏包括【1.公告列表】【2.财报链接】
【1.公告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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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8:32 │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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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8:32 │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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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5:44 │奇德新材(30099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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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5:44 │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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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 │奇德新材(30099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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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 │奇德新材(300995):市值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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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 │奇德新材(300995):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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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 │奇德新材(300995):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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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 │奇德新材(30099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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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 │奇德新材(300995):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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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8:32│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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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8/e297540b-9a09-4015-8d25-4e558bbbeb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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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18:32│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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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8/36e89db5-4e55-49e6-b927-056dda36973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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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5:44│奇德新材(300995):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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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再次提示如下: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5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 2月 18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 2月 18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2月 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2月 18日上午 9:15至当日下午 15:00。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段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
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2月 12 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 323号奇德新材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提案 提案名称 备注
编码 该列打勾的栏
目可以投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非累计投票议案
1.00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3.00 《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作为投票对
象的子议案数:
(4)
3.01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3.02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3.03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
3.04 《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特别决议议案:其中议案 2和议案 3 中子议案 3.01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将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将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
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于登记截止前,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请股东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以便登记确认。书面信
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5年2月13日和2月14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江门市连海路 323 号奇德新材证券事务部。
4、信函邮寄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连海路 323 号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收。(信函上请注明“股东
大会”字样)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云峰
联系电话:0750-3068310
传真:0750-3068315
邮编:529000
邮箱:zqb@qide.cn
6、其他事项: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
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4/88fb9b55-22ea-4289-9f1f-b08d3caede2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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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15:44│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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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德新材(30099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公告详情请查看附件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2-14/c56eb80f-f35c-4125-828f-1db6602c62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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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奇德新材(30099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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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提高公司质量,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
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于专门会议召开前可获取公司运营情况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证券部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等具体会务事项。公司应
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专门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http://disc.static.szse.cn/disc/disk03/finalpage/2025-01-23/23e4bc90-9ff6-4281-8b9a-a8e61d00775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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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18:34│奇德新材(300995):市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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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
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
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合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 引导公司的市
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 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 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
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
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
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三)合规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开展,不得进行任何形
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因此,公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负责、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市值管理
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市值监测、评估,提供市值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值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公司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书面的建议或
措施。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
、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八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通过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
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
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提振市场信心。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
式予以回应。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者通过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
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聚焦公司主业,提升公司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
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公司应积极落实发展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
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当充分
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
(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并披露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
量和业绩考核条件等,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现金分红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可以适时制定并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或适时采取增加分红
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等方式,合理提高分红率,积极实施分红计划。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
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与投资者
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
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六)股份回购
根据公司股本结构、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以及公司市值变化等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以顺应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促进市值稳定发展,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市值稳定。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做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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